《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出,对于现有公车采用公开招标评估、拍卖机构,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
对于公车处置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中央国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车辆处置收入,按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1.增值税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在日常业务活动中,按照预算和经费领报关系从财政部门或上级机关收到的各项拨款,这些收入不需要纳税。
根据增值税的相关规定,“有偿性”是缴税的前提。这次公车改革不仅仅是我们日常所说的“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那么简单,国家没有出台公车改革的具体细则,我们需要分清情况,区别处理,不可一刀切。
例如,《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拍卖和变价处理公务用车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税发〔2000〕217号)第一条规定,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在车辆改革收缴拍卖或其他原因变价处理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收入全部上缴财政的不征收增值税。
第二条规定,将以上收入返回或收入属于原车辆所在单位的,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此外,《深圳市直机关公务用车改革车辆拍卖办法》规定,车改车辆拍卖收入收缴国库,买受人必须在拍卖成交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成交价款、拍卖佣金、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参照以上几个地方规定,由于这次公车改革的主体基本为党政机关等非营利的行政事业单位,如果拍卖收入足额缴入财政国库,个人认为可以参照云南国税局的规定,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而对于买受人承担的税费,各省市执行不一,若拍卖收入不直接足额上缴财政,公车处置收入应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中央国库。
对于车改拍卖收入,若符合缴纳增值税条件的,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按照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缴纳,即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
拍卖公车,应该参照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固定资产或者纳税人销售旧货处理,即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2.所得税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其中,第三项是兜底条款,其主要目的是对非经营活动或非营利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流入,应从应税收入中排除。由于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等不以营利活动为目的单位,其收入的形式主要靠财政拨款,对这类单位取得的非营利性收入征税没有实际意义。
所以,企业所得税对于公车拍卖的处理思想与增值税相同。
公车拍卖的会计处理
根据公车改革方案,公车拍卖收入属于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取得的应缴款项,不计入行政事业单位收入。
(一)拍卖公车资产的会计处理
1.事业单位相关规定
《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均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这些文件中,最大的变化就是将“固定基金”修订为“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购入固定资产分录为: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科目。
新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引入“折旧”因素,适用新制度的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或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确定是否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计提修购基金的事业单位不得计提折旧。
同时,《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会〔2013〕2号)规定,对执行新制度后形成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新制度的规定按月计提折旧,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公车拍卖调出固定资产时:借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
2.行政单位相关规定
自2014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的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库〔2013〕218号)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单位对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是否计提折旧,由财政部另行规定;按照规定对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计提折旧的。
计提折旧冲减相关净资产,借记“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购入不需要安装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为: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
公车拍卖调出固定资产时的会计处理为:借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借记“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
(二)拍卖公车收入的会计处理
1.收到“应缴财政专户款”时: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贷:应缴财政专户款——按收费项目设置明细账
上缴财政专户时:
借:应缴财政专户款——按收费项目设置明细账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2.执收单位开具缴款书,交款单位直接将款项交入国库或财政专户的:
借:应缴财政专户款——已缴财政专户
贷:应缴财政专户款——应缴财政专户。
案例
2014年7月25日,经财政部门批准,某行政单位拍卖一辆九成新的超标小汽车,成交价为22万元,该车固定资产账面原值为26万元,已提折旧3万元。
根据“网络拍卖某市直单位公务用车公告”,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在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成交价款和佣金汇入拍卖公司指定账户,并将成交价款全部上缴国库。
该单位适用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单位:万元)
会计处理如下:
(1)转出固定资产原值
借:待处置资产损溢23
累计折旧3
贷:固定资产26
同时:
借:资产基金——固定资产23
贷:待处置资产损溢23
(2)拍卖收入汇入国库
借:应缴财政专户款——己缴财政专户22
贷:应缴财政专户款——应缴财政专户22。
一、会计与税法有关工资、薪金口径比较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职工薪酬,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2)职工福利费;(3)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4)住房公积金;(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6)非货币性福利;(7)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8
会计处理对防暑降温费的会计处理,在新企业会计准则出台之前,有人认为应计入“应付福利费”,有人认为应计入“管理费用”,还有人认为应区分管理人员还是车间生产人员,分别计入“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新企业会计准则对此问题进行了明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二)职
会计处理 工程项目因企业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管要求不同,存在顺利通过立项审批而实施和未通过立项审批的两种可能。通过立项审批而实施的项目,发生的前期费用应予资本化。对立项前期不能判断可否通过审批的项目,项目立项前期费用可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待项目获得批复后,再转入项目费用予以资本化。 一、预期能通过审批的项目。项目立项前期费用直接予以资本化,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即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
一、辞退员工补偿的会计处理 职工薪酬的内容主要有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八项。因此,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属于职工薪酬的核算范畴。 根据新《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企业解除职工劳动关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或者安置费,除正常经营期间发生的列入当期费用以外,应当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企业重组中发生的,依次从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
对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需根据具体情况作相应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比如,在《企业会计制度》下,企业收到的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应计入“补贴收入”科目,但新《企业会计准则》则规定计入“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科目。由此可见,新《企业会计准则》核算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规定有别于《企业会计制度》。那么,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下,企业究竟应该如何核算享受的各类税收优惠?核算方法与原《企业会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的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安装费,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安装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建筑安装企业承担建造合同所形成的建造合同收入,不在此列。 税务处理 安装劳务主要涉及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营业额和所得额的确定,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
《企业会计准则-收入》及《企业会计制度》对收入的实现都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①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 ②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③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④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对照这四个条件,在销贷方没有回购选择权的前提下,分两种情况讨论:第一,当销货方在回购商品时,如果回购价格是以当日的市场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将税收返还作为政府补助的四种形式之一,税收返还是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会计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 企业收到的税收返还,在会计处理上,根据《财政部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法规》(财会字[1995]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
对于视同销售,会计人员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往往有两种方法:一种是会计上不按视同销售处理,将发生的支出直接列入相关的成本费用。例如企业将外购商品用于市场推广,直接计入销售(营业)费用,不通过“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另一种是会计上按视同销售处理。当业务发生时,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同时商品出库,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对于第一种账务处理,会计与税法上会产生差异。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国税发〔200
一、退休职工未被企业返聘的1、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和财企[2009]242号《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公司支付给退休人员的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和福利,属于离职后福利,应该作为职工福利费核算。2、《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后,就可以上市预售房地产。所谓房地产预售,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可以发现,不少商品房在没有正式完工、达到竣工验收交付的条件时就已销售完毕。在商品房尚未竣工验收时,不符合会计上收入确认的条件,即使收到购房款,也不能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而只能通过“预收账款”
答:会计方面的规定相对较为明确。对于捐赠支出,在正常经营期间发生的计入营业外支出;在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按其性质应属于开办费。对于开办费:(1)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所发生捐赠与其他开办费一样,先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的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2006)》的,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
一、会计处理对外捐赠方:借: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贷:固定资产借:营业外支出贷:固定资产清理接受捐赠方:借:固定资产贷:待转资产价值借:待转资产价值贷:营业外收入(企业会计制度下计入资本公积、新准则计入营业外收入)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注:如果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金额较大,经批准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分期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各期计算应纳所得税时,企业应按经主管税务机关
一、税收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同时,《细则》规定,《条例》中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本细则第八条所称其他个人使用过的物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26号文件,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单位或个人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销售者
问:请问存货盘亏如何分做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要去税局备案吗?具体如何操作? 答:(1)存货盘亏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二十一条规定: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存货发生的盘亏,应作为待处理财产损溢进行核算。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根据造成存货盘亏的原因,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属于计量收发差错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存货短缺,应先扣除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
商业企业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乙公司是其常年货物供应商。20X3年7月甲公司共向乙公司购货11.7万元,甲公司按货物销售额的10%与乙公司结算返利,甲公司收到1.17万元的现金返利。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具名称为“促销费”的普通发票1.17万元,乙公司将此发票作为扣税凭证计入“销售费用——促销费”。【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我国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起到了更规范、更具体的指导作用,解决了原有法规、标准规定模糊、程序不清的问题。一、事故报告阶段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有关人员应当于1小时内向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安监部门或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做好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我国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起到了更规范、更具体的指导作用,解决了原有法规、标准规定模糊、程序不清的问题。 作为一名基层安监部门的工作者,维护事故调查和处理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就必须严格按《条例》的规定执行。下面就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粗浅地谈一下个人观点: 一、事故报告阶段 事故发
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例1】甲企业于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