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的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这是对购买方也是出租方而言的。
例:甲公司为非“营改增”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09年1月购入1台大型机床,不含税价为450万元,增值税为76.5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不考虑残值。
在2014年1月因扩大生产规模,需要一笔生产流动资金,并于1月10日与A融资租赁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并且是“营改增”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成交价为240万元,该机床公允价值为240万元,同时又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协议将机床租回,租期为5年,期限为2014.1.11~2019.1.10,租赁合同规定的年利率为8%,每个次年1月10日支付租金62万元,其中48万元为价款本金,14万元为融资租赁费用。
A融资租赁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单位:元,下同):
2014年1月10日的会计处理:
借:融资租赁资产2400000
贷:银行存款2400000
2014年1月11日,出租该资产的会计处理,先判断租赁类型为融资租赁。应收融资租赁款与其现值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最低租赁收款额=620000×5=3100000(元)。
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未担保余值现值=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出租人的初始费用,即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0=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0,最终,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为2400000元。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3100000
贷:融资租赁资产2400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598290.60[(3100000-2400000)÷1.17]
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销项税额101709.40[(3100000-2400000)÷1.17×0.17]
每个次年1月10日收到租赁费时:
借:银行存款620000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620000
开出发票(其中,48万元是普通发票,14万元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销项税额20341.88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341.88
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件差额缴纳增值税规定,应收融资租赁款总额减去融资租赁资产价款本金后,须缴纳增值税,而上面的融资租赁资产的核算金额正好是价款本金,未实现融资收益金额为“营改增”的售后回租销售额,据此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购买方即出租方要扣除融资租赁资产价款本金来计算并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在2015年12月31日前,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2013年12月31日前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自2013年8月1日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4年1月1日以后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该标准的次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其第三条规定,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接上例,假设A融资租赁公司就此一项业务,每个次年的1月末,计算增值税税负=20341.88÷(620000-20341.88)=3.39%,超过3%,在该公司申报并缴纳增值税后,即可收到退回超过3%部分的增值税款,即(620000-20341.88)×(3.39%-3%)=2338.67(元)。
借:银行存款2338.67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利得233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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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融资租赁的卖方是设备供应商,交易过程中一般包括三方:出租方、承租方、供应商。售后回租的卖方是客户本身,交易过程中的供应商变成了承租方自身。2、融资性售后回租,融资租赁的标的物是当时承租人当时出售的那个动产或不动产,也就是承租人将自己的一个动产或不动产卖给融资租赁公司,再从融资租赁公司租回来。而一般的融资租赁这里的租赁标的物一般是融资租赁公司自行购置再出租给承租人的。
融资性售后回租和融资租赁存在一定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主体关系上,融资性售后回租属于租赁关系,其所有权始终归出租方所有,而融资租赁属于分期购买付款关系,当合同期内完成付款则所有权转移。【温馨提示】这是根据当前问题的经验总结,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审判尺度上有细微差别,这是很正常的现象。办理案件尽量选择专业的律师,点击快速咨询,与律师沟通法律诉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售后回租,是先出售给买者,然后卖方租赁买者设备(或房屋,下同),无论租赁多长时期,设备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原出租者;融资租赁,是使用者从设备所有者处租赁设备,到一定时期后,设备即归使用者所有。售后回租,使用者付的是使用设备的租金;融资租赁,付的是每个时期应承担的设备买价和利息的和,即租赁费,具有分期付款买设备的作用。 他们之间,前者是租赁关系,所有权始终属于出租者;后者是分期购买付款的关系,当分期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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