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8月19日讯 最高人民法院19日发布两则实施办法,对司法人员过问案件作出进一步规定。办法首次明确了法院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的五种行为,其中包括“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请托说情、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等。
如违反,将被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将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中央政法委《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和《人民法院落实〈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
其中,“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实施办法”共12条,主要包括6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人民法院以外的组织、个人在诉讼程序之外递转的涉及具体案件的函文、信件或者口头意见,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均应当全面、如实、及时地予以记录。
二是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中设立外部人员过问信息专库。外部人员过问信息录入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时,应当同步录入外部人员过问信息专库。
三是明确党政机关、行业协会商会、社会公益组织和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受人民法院委托或者许可,依照工作程序就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提出的参考意见,应当存入案件正卷备查。
四是要求人民法院每季度对外部人员过问信息专库中涉及领导干部过问的内容进行汇总分析,列出特别报告事项,报送相关党委政法委和上一级人民法院。
五是要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以及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应视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六是要求完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履职保护机制,避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因严格执行实施办法,而在考评、晋升、履职等方面遭遇特定组织、个人的刁难、打击和报复。
其中,第七条明确规定了15种行为,人民法院报送外部过问案件情况时,应当将领导干部的上述行为列为特别报告事项。
如在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打电话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要求人民法院立案、不予立案、拖延立案或者人为控制立案等。
其中,第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报送外部过问案件情况时,应当将领导干部的15种行为列为特别报告事项,譬如“在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以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打电话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等等。
另一份文件“防止内部人员过问实施办法”共24条,主要包括6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对法院工作人员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请托过问案件、说情打招呼、打探案情、转递涉案材料等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并对法院工作人员如何处理当面请托和邮寄涉案材料提出了具体的行为指引。
二是对法院工作人员因履行职责过问案件和批转、转递涉案材料的行为进行了严格规范,同时对法院工作人员非因履行职责或非经正当程序过问案件的行为加以了严格禁止。
三是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职责过问案件情况必须全程留痕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将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上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提出监督、指导意见的批示、函文、记录等资料存入案卷备查。
四是对人民法院设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信息专库作出了明确规定。
五是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反实施办法的行为规定了更加刚性并更具操作性的惩罚措施。六是为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制定了保护性措施。
其中,第十二条明确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的5种情形,包括“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请托说情、打探案情、通风报信”,以及“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等。
违者应依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两个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抓好贯彻落实工作,积极报送信息,筛选典型案例,确保铁规发力、制度生威。
下一步,最高法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将“两个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落实情况作为司法巡查的重要内容之一。
据悉,上述两则实施办法自2015年8月20日起施行。
一、法院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当事人推荐律师如何处罚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当事人推荐律师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2、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或者代理人,或者为律师或者其他人员介绍案件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二、如何选择代理律师一、了解你需
被告是法院工作人员的,可以提交回避申请,一般法院会请示上级法院指定管辖。被告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且应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如果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被告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回避申请。
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发悬赏公告需要的条件其申请人向法院提出悬赏申请。悬赏公告应当在全国法院执行悬赏公告平台、法院微博或微信等媒体平台发布,也可以在执行法院公告栏或被执行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处张贴。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其他媒体平台发布,并自愿承担发布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
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其作出的裁决如果一方不服都有权利向人民法院起诉注意是起诉并不是上诉,如果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还不服还可以进行上诉所以用人单位如果想故意拖延诉讼时间是没有好办法的,因为起诉和上诉均是用人单位的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
一、法院工作人员任职回避规定是什么1、法院工作人员任职回避规定是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从事律师职业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法院领导干部,是指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
法院工作人员退休后违法的如何处理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退休之后违纪违法,或者在任职期间违纪违法、在处分决定作出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纪律处分,但可以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第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被依法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照本条例需要给予处分的,应当根据其违纪违法事实给予处分。 被依法判
公司拒不配合法院工作人员调查取证将受罚吗1、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2、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法院调取证据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不履行协助调查或执行义务有义务协助调
法院工作人员隐瞒重要证据会被开除吗依据我国是的法律的规定,法院工作人员故意隐瞒重要证据的,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可以给予开除的处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一条 故意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六十九条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六章。第十六条 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一)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三)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第十七条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
关注长沙律师李青云:(1)点击标题下方“长沙律师李青云”,点击关注;(2)点击右上角,选择“查看公共号”,点击关注;(3)搜索微信号:lqy9988,点击关注。长沙李青云律师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9次会议通过,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
法院工作人员会被开除处分的情形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工作人员会被开除处分的情形是非常多的,例如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情节严重等。《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被依法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照本条例需要给予处分的,应当根据其违纪违法事实给予处分。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二条 散布有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
法院工作人员失职有罪吗在行政诉讼中,如果审判人员发现行政人员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法律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违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法院工作人员私设“小金库”的有哪些处罚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工作人员私设“小金库”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 违反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或者私设“小金库”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职务犯罪包括哪些罪名1、贪污贿赂犯罪,具体包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之规定,民事起诉状原则上应当由当事人自行起草递交法院,如果委托律师代理的,可以由律师代为起草,但是没有委托律师且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裁判要旨】1.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2.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人每月不迟于×日向出借人支付服务费××元”,虽然该条款并未写明“利息”而是写明了“服务费”字样,但是从该条款规定的具体内容来看,该“服务费”并非一次性支付完毕,支付方式具有月息性质,明显与服务费按次收取的特征不符,故应认定该“
现将最高法民一庭关于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整理如下:1、连环购车未办理转移登记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登记车主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连环购车未办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分别进行处理:如果机动车已实际交付买受人并已交付相关登记资料,登记所有人不享有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而负有办理变更(转移)登记法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5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4月30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
法院工作人员在给予撤职处分期满后要恢复原职吗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工作人员在给予撤职处分,撤职处分期期满后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对撤职人员职务重新进行调整。《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 受开除以外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