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白素贞,女,1967年3月28日出生,于2016年3月1日入职雷峰塔公司,工作岗位为操作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给其缴纳社保。
2017年5月21日,原告在工作时受伤。2017年7月14日经上海市青浦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8年1月24日经上海市青浦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八级。
白素贞受伤后即未再上班,公司自2017年6月起按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每月支付工资至2018年5月。2018年8月初,因公司未支付工资和工伤保险待遇,白素贞向上海市青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仲裁裁决】青劳人仲(2018)办字第1454号
被申请人应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8960元、护理费900元、伙食补助费450元、2017年6月至2018年1月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4448元、确认2017年8月8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对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白素贞不服,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418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4188元。
【一审判决】(2018)沪0118民初20539号
本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待遇;
经工伤人员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1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
现双方劳动关系结束时,原告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再符合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条件,原告相关诉请,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白素贞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结果】(2019)沪02民终4667号
经二审法院主持调解,被上诉人同意赔偿10万元,调解结案。
----(本案当事人均为化名)----
【石祖新律师·办案手记】
本案劳动仲裁阶段由同行律师承办,在劳动仲裁败诉后,当事人不服仲裁结果,仍想继续上诉,经同行推荐,当事人找到石祖新律师。
经过仔细分析案情、结合承办过的案件和过往判例,石祖新律师认为委托人的诉求与法有据,应当得到支持,遂接手本案。虽一审败诉、过程曲折,但委托人意志坚定并给予石祖新律师充分信任,二审中单位考虑到败诉风险,最终愿赔偿10万元了结,双方调解结案。
(一审法官开庭前未审先判,直接跟委托人说打不赢,让其撤诉;二审调解中也出现过相同情况,但委托人始终信任如初、意志坚定。
)
本案调解结案,最终委托人如愿拿到赔偿,这样的结果自然让人欢喜,也令人振奋。但作为劳动法律师,石祖新律师仍然想通过复盘继续探究下去,如果本案我方不同意调解,二中院将会如何判决,即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职工主张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否会得到支持呢?
【法律检索一】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是否可以享受这两项补助金?
石祖新律师通过法律检索,以上两项补助金的法律规定散见于《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以上法条均规定,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工伤职工应当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以上法条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职工是否能够享受以上两项待遇并没有给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法律检索二】 如果可以享受,则享受的待遇标准该如何确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上海市制定的两项补助金发放标准见于《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其中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均规定“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1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如果按照上述规定,本人辞职的,如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两项补助金每年要递减20%,到退休年龄后为零。即结论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支持两项补助金。
【案例检索】 上海中高院是否有判决支持的案例以及支持的理由如何?
石祖新律师通过多个检索工具进行案例检索后发现,与本案情况相似的案例并不多见,二中院类似案例至今仅3例,一中院仅1例。
而二中院不仅全部支持,且支付标准未打任何折扣(支持的理由见后附案例);一中院仅有的1例还是判决不支持的,不支持的理由很简单,超过退休年龄的不予支持。
一、二中院裁判观点居然相左,说明司法实践中,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就业问题上仍然有许多方面并没有形成统一认识,这类案件无疑属于疑难、有争议、有风险的案件。
案例检索的结果印证了石祖新律师最初的判断。
而且“幸运”的是,本案的上诉法院就是二中院,这也是石祖新律师当初愿意接受委托并有信心赢得胜诉的决定性理由(除非另有缘由,否则哪个律师都不愿承接必败的诉讼案件)。
更巧合的是,二审合议庭成员中有一名审判员曾出现在类案的合议庭名单中。
另一方面,为增加胜诉筹码、使委托人的诉求更符合法定的除外情形,石律师还建议委托人在一审前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为由向单位邮寄了辞职通知并固定了证据,其它具体操作细节略过不表。
于是,一审在预期内败诉,案件上诉到二中院。
开庭当日,石律师精心准备的代理词没有用上。
最后调解、签字。
石祖新律师对本案的一点思考:
1、所谓专业,在于办案经验的判断,更在于对案件细节的处理和把握;
2、委托人的信任贵比黄金;如果委托人一审就放弃,则没有后续的结果(毕竟多数人面对仲裁、一审接连两场败诉基本都会信心崩溃;
在上海全部16例类案的一审中,除3起上诉胜诉外,其余一审败诉的基于各种原因皆未上诉);
3、在诉求本身存在争议时,司法管辖变得很重要,胜诉也许还要靠点“运气”。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全部类似案例】
谭桂英与上海宝山大陆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合议庭】审判长陈樱,审判员翁俊、姜婷
【案 号】(2018)沪02民终4563号
【裁判要旨】谭桂英系外来务工人员,其经鉴定为工伤XXX伤残。发生事故后不久虽因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导致劳动合同终止,但并无证据显示谭桂英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已经可以通过社保部门依法享受养老及医疗保险待遇,其仍需通过提供劳动维持生计,其因工伤产生的医疗困难及劳动能力下降带来的就业困难并无相应的弥补途径,在此情况下,不让其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违背立法精神。
根据法律规定,XXX伤残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金额分别为3个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谭桂英为大陆公司提供劳动至2017年3月31日,故大陆公司应按上一年度的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向谭桂英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9,512元。
上海裕安特种电线有限公司与施叶球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合议庭】审判长乔蓓华,审判员浦琛、易苏苏
【案 号】(2018)沪02民终4260号
【裁判要旨】2016年4月8日,施叶球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经鉴定为工伤XXX伤残。2017年7月17日,裕安公司以施叶球已年满50周岁为由作出终止劳动合同决定。
但因施叶球的社保缴费未达法定年限,施叶球无法办理退休手续,亦无法享受养老及医疗保险待遇。其仍需通过劳动维持生计。
但施叶球因工伤已经丧失了部分劳动能力,在此情况下,社保部门亦已发放施叶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裕安公司亦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施叶球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现裕安公司不同意支付该伤残就业补助金,本院难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吴文光与上海锦悦家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合议庭】审判长乔蓓华,审判员陈樱、赵静
【案 号】(2017)沪02民终5764号
【裁判要旨】吴文光系外来务工人员,其经鉴定为工伤XXX伤残。在锦悦家具公司工作期间,锦悦家具公司并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发生事故后不久虽因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导致劳动合同终止,但并无证据显示吴文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已经可以通过社保部门依法享受养老及医疗保险待遇,其仍需通过提供劳动维持生计,其因工伤产生的医疗困难及劳动能力下降带来的就业困难并无相应的弥补途径,在此情况下,不让其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违背立法精神。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全部类似案例】
伍学杰诉上海春超印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合议庭】审判长蒋克勤,审判员李弘、倪鑫
【案 号】(2015)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2129号
【裁判要旨】工伤人员因工伤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
本案中,伍学杰于2014年1月已经超过退休年龄,春超公司亦因此终止劳动关系,故伍学杰要求春超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缺乏法律依据。
上海新纪元教育管理有限公司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合议庭】审判长王剑平,审判员顾慧萍、郑东和
【案 号】(2015)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215号
【裁判要旨】新纪元公司主张劳动者因年满55周岁递减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是这是以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为前提。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双方劳动关系解除非因陈建林本人提出而解除,因此新纪元公司要求以陈建林年满55周岁为由递减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与就业补助金,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超过退休年龄的工伤职工,可否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得看情况。1、如果工伤职工没有办理退休手续也没有享受职工退休待遇,那么工伤职工的用人单位应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仍享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如果超过退休年龄的工伤职工办理了退休手续,则其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不符合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条件。【温馨提示】遇到法律问题,有81%的当事人第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2)行他字第13号答复,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发生工伤如何享受工伤待遇?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能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在该答复中,最高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裁判要旨我国劳动法律对农民工工作年龄尚无强制性规定。因此,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案情原告卜德周属农村居民,2009年7月1日在其61岁时,与第三人重庆阳北煤炭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事井下采煤工作,第三人为其申办了工伤保险。2010年6月12日,原告在第三人的煤矿工作时被垮塌下来的石块砸伤右手。20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12)苏行他字第0902号《关于杨通诉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终止工伤行政确认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倾向性意见。相同问题我庭2010年3月17日在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公伤亡的,应否适用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受到的职业伤害能否认定工伤,在实务和理论方面都存在较大的争议,笔者认为,是否认定工伤的实质焦点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是否可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问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其职业伤害应可以认定为工伤,否则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认定为工伤(本文不讨论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非劳动关系的人事关系工伤认定情形),应该通过民事法律关系等渠道解决伤害赔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并案原告、二审上诉人):某某文化里幼儿园,住所地海港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并案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某某,女,196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再审申请人某某幼儿园因与被申请人王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3民终1962、196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工伤问题的三个答复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2、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规定: 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
比如说五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32个月本人工资,如果男性57周岁发生工伤,因距离退休年龄60周岁差3年,就需要扣减30%作为最后的补助金金额。
我国劳动法没有规定劳动者的上限年龄,用人单位录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以下简称超龄人员)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超龄人员在工作中受伤,应认定为工伤。首先,超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成立劳动关系。我国劳动法只有下限年龄的禁止,即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然从事劳动的人员,法律未作禁止性规定。本案中,原告刘邦畅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事实上长期为第三人提供有偿劳动,
【案件事实】原告于2013年11月14日入职被告,从事普工工作岗位。原告于2017年3月30日在工作中去洗手间时不慎摔倒,导致右股骨受伤,后送往惠州**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5天,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原告在2017年3月30日的受伤被惠州惠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于2017年6月29日,被惠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劳动功能障碍等级玖级。2018年7月19日,被惠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劳动
我们都知道,在工作中的劳动者因为工作原因受伤的可以申请够工伤认定,但是劳动者必须在法定退休年龄之前。那么超过退休年龄人员发生工伤该如何处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超过退休年龄人员发生工伤该如何处理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要求认定劳动关系的,应当驳回其请求,可在裁判文书中确认属于劳务关系。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实践中,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申请仲裁时,多数地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处理方法是“一纸告知”不予受理,主要理由是劳动者主体资格丧失,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能否一概排除在劳动仲裁受案范围之外呢?笔者认为,该类情形应视具体情况区别对待,不可“一刀切”了之。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二者不能划等号,劳动合同终止并非劳动
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申请退休,按月向退休人员发放退休工资及养老金。那么到达退休年龄的职工如何办理退休手续?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到达退休年龄的职工如何办理退休手续 单位职工,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单位缴费满15年的,由单位经办人带退休人员本人档案、养老保险手册、烟台市企业职工退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退休年龄如下:1、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一、女职工退休年龄的最新规定是什么1、女干部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一)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二)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2、女工人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机关群众团体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
在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时常遇到职工出生时间档案记载与身份证不一致的情况,这就引出了职工退休年龄确定标准的问题。通常职工的出生时间档案记载与身份证记载相矛盾大致有以下四种情况:一是在劳动部门办理招工手续时,职工为避免年龄过大(过小)不被单位录用而采取虚报改小(加大)自己的年龄;二是入伍时不达(超过)年令,为达服役目的而更改出生时间;三是在初次就业时,职工在填报出生时间时阴、阳历不分,导致出生时间在月
首先需要提醒的是,我们常说的退休后社保按月领取的待遇指的是养老金。其次,参保人员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并足额缴费,且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根据鲁*发[2006]92号文件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按照新的计发办法,养老金高低与缴费年限长短、缴费基数高低和退休时间早晚紧密挂钩,即:缴费年限越长、缴费基数越高、退休时间越晚,养老金计发的标准越高;反之,退休待遇越低
一、私营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的规定是什么1、私营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的规定是:年满五十周岁且连续工龄满十年的。2、如果是劳动者发生工伤的情形的时候,是需要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准予退休。3、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