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4]1835号
2013年6月,我委区分存量气和增量气调整了天然气价格。方案实施后,国内资源开发和海外资源引进速度明显加快,天然气供应能力显著增强;资源配置趋于合理,天然气利用效率进一步提高。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2014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的总体安排,按照2015年实现与增量气价格并轨的既定目标,我委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提出了进一步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意见。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格调整具体安排
在保持增量气门站价格不变的前提下,适当提高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门站价格,具体为:
(一)非居民用存量气门站价格适当提高。非居民用存量气最高门站价格每千立方米提高400元。广东、广西存量气最高门站价格按与全国水平衔接的原则适当提高。
调整后的各省(区、市)天然气最高门站价格见附表。
鉴于目前化肥市场低迷,化肥用气调价措施暂缓出台,待市场形势出现积极变化时再择机出台。用气化肥企业需承担冬季调峰责任。
(二)居民用气门站价格不作调整。居民生活用气、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养老福利机构用气等(不包括集中供热用气)门站价格此次仍不作调整。
方案实施后新增用气城市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按该省(区、市)调整后的存量气门站价格政策执行。
(三)进一步落实放开进口液化天然气(LNG)气源价格和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气出厂价格政策。需要进入管道与国产陆上气、进口管道气混合输送并一起销售的,供需双方可区分气源单独签订购销和运输合同,气源和出厂价格由市场决定,管道运输价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实施时间。上述方案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
二、工作要求
天然气价格调整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高度重视、通力合作,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一)精心组织方案实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认真排查可能出现的问题,把风险消除在萌芽状态;建立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措施,确保调价方案平稳出台。
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主动配合地方发展改革(价格)部门,加强与用气企业的沟通和协商,争取用户的理解和支持。
(二)保障天然气市场供应。有关部门和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加强生产组织和供需衔接,保障市场平稳运行。各地要强化需求侧管理,鼓励在终端消费环节推行非居民用气季节性差价、可中断气价政策。
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不得采取扣减居民气量、将居民独立采暖用气列为非居民用气等方式,变相提高居民用气价格;转供企业不得扣减或挪用居民气量。
增量气中居民气量发生变化的,供需双方应据实核定。
(三)合理安排销售价格。各地要抓紧开展销售价格疏导工作,加强成本监审,从紧核定省内管道运输价格和配气价格,综合考虑天然气采购成本,兼顾用户承受能力,合理安排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其中,车用气销售价格政策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同时,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等文件要求,认真落实养老机构用气按居民生活类执行、非公立医疗机构用气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等政策。
此外,要根据已出台的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指导意见,抓紧建立健全阶梯价格制度。
(四)确保出租车等用气行业稳定。对出租车行业,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已建立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通过调整运价或燃料附加标准疏导气价调整影响;疏导前要统筹考虑当地用油、用气车辆燃料成本差异和补贴情况,以及经营者承受能力,由地方政府采取发放临时补贴等措施,缓解气价调整对出租车行业的影响;对城市公交和农村道路客运,继续按现行补贴政策执行。
对供热企业,各地要积极推进供热价格改革,适当理顺供热价格,地方政府可给予适当补贴。对西部个别省份以及确有困难的供热企业等,供气企业要给予适当价格优惠。
(五)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各地要加大天然气价格特别是车用气价格的检查和巡查力度,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价格秩序。
对不执行国家价格政策,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门站价格,转供过程中变相加价,以及加气站搭车涨价、哄抬价格,或停供、限供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
对性质恶劣、问题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
天然气生产和进口企业每年3月底前要将上年液化天然气(LNG)、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气生产和进口数量,与用户签订的购销合同,以及实际销售气量和价格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
(六)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地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有针对性地宣传解释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争取社会各方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舆论环境,确保方案平稳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4年8月10日
【颁布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发文字号】发改价格〔2003〕1864号【颁布时间】2003-11-13【实施时间】2004-01-01【效力属性】有效【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房地局: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我们制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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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发[2010]54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区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一)月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两种形式。一是不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以下简称“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沪府发〔2013〕6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促进本市社会保险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可持续,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精神,市政府决定,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社保基金正常运行的前提下,从今年10月1日起,调整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由原来的30%调整为29%。其中,单位缴费
京人社劳发〔2010〕300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人民团体,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及各类企、事业等用人单位:为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关于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提高低收入人员收入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5.5元、每月不低于960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6.7元、每月
银监发[2014]34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为适应我国银行业资产负债结构多元化发展趋势,完善存贷比监管考核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对存贷比计算口径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银监会对商业银行人民币业务实施存贷比监管考核,对本外币合计和外币业务存贷比实施监测。二、计算存贷比分子(贷款)时,从中扣除以下6项:(一)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7-07-01 颁布日期:2007-06-04 文号:安监总办[2007]126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2022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和《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8〕204号)有关规定,现就工伤保险有关待遇标准明确如下:一、调整对象和时间2021年12月31日前,企业、机关事业单
各参保单位:根据《关于调整我市社会保险单位费率的通知(东府[2010]107号)文件有关“从2011年至2013年,全市社会养老保险的单位费率在缴费基数9%基础上,每年上调1个百分点,直至达到缴费基数的12%”规定,2012年1月至12月,我市社会养老保险单位费率从10%调整为11%。除以上调整外,其余不变。请各参保单位做好费率调整的相关工作,确保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特此通知。东莞市社会保障二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标准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2-01-01 颁布日期:2002-05-21 文号:人发[2002]51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7-04-05 颁布日期:2007-04-05 文号:国税办发[2007]33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工会资产界定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3-09-13 颁布日期:1993-09-13 文号:工总财字[1993]66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的通知(银发[2008]285号)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8-10-09 颁布日期:2008-10-08 文号:银发[2008]285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调整部分人民警察警衔的通知效力级别:法律 执行日期:1996-02-12 颁布日期:1996-02-12 时效性: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