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配送管理工作的意见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3-02-06 颁布日期:2013-02-06 文号:交运发[2013]138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关于禁止将政府还贷公路违规转让或划转成经营性公路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2-04-05 颁布日期:2012-04-05 文号:交公路发[2012]149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颁布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发文字号】发改价格〔2003〕1864号【颁布时间】2003-11-13【实施时间】2004-01-01【效力属性】有效【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房地局: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我们制定了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4-05-21 颁布日期:2004-05-21 文号:财建[2004]119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2-05-28 颁布日期:2012-05-28 文号:发改经贸[2012]1520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2-01-31 颁布日期:2011-12-31 文号:发改价格[2011]3207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综治办、科技部等关于加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工作的若干意见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5-05-06 颁布日期:2015-05-06 文号:发改高技[2015]996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7-10-31 颁布日期:2017-10-31 文号:发改能源[2017]1901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财政部、审计署、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关于调整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处理政策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9-07-27 颁布日期:1999-07-27 文号:财经字[1999]484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司法拘留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6]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司法拘留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更好地发挥公安机关拘留所在保障司法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职能优势,深化执行联动机制,合力解决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835号2013年6月,我委区分存量气和增量气调整了天然气价格。方案实施后,国内资源开发和海外资源引进速度明显加快,天然气供应能力显著增强;资源配置趋于合理,天然气利用效率进一步提高。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2014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的总体安排,按照2015年实现与增量气价格并轨的既定目标,我委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提出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交通运输部等关于加强物流、寄递渠道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9-09-08 颁布日期:2009-09-08 文号:公治[2009]475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建立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涉案账户紧急止付和快速冻结机制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6-03-18 颁布日期:2016-03-18 文号:银发[2016]86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调整部分人民警察警衔的通知效力级别:法律 执行日期:1996-02-12 颁布日期:1996-02-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广电总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坚决查处擅自接收、转播境外卫星电视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9-04-01 颁布日期:1999-04-01 文号:广发社字[1999]166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国家旅游局国际联络司、公安部、国家出入境管理局关于严格按规定办理赴东南亚旅游业务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3-04-06 颁布日期:1993-04-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了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严格依法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刑罚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分别由下列机关决定或者批准:(一)在交付执行前,由人民法院决定;(二)在监狱服刑的,由监狱审查同意后提请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三)在看守所服刑的,由看守所审查同意后提请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对有关职务犯罪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
总政治部、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粮食部、国家劳动总局、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关于贯彻执行中发(1980)3号文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80-05-10 颁布日期:1980-05-10 文号:[1980]政联字第6号等 时效性:现行有效
民航局、公安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关于印发押解犯罪嫌疑人乘坐民航包机安全保卫规定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7-07-27 颁布日期:2017-07-27 文号:民航发[2017]107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铁道部关于铁道兵并入铁道部建制单位后的各工程局有关办案问题的通知效力级别:法律 执行日期:1984-01-09 颁布日期:1984-01-09 文号:[84]铁公安字26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人事部等关于军队干部退休安置中几个问题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3-10-01 颁布日期:1993-10-25 文号:[1993]政联字第6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