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发〔2013〕6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促进本市社会保险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可持续,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精神,市政府决定,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社保基金正常运行的前提下,从今年10月1日起,调整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由原来的30%调整为29%。其中,单位缴费比例由原来的22%调整为21%,个人缴费比例不作调整。
二、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由原来的14%调整为13%。其中,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比例由原来的10%调整为9%,单位缴纳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的比例及个人缴费比例不作调整。
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由原来的14%调整为13%。
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7%(单位缴费比例6%,个人缴费比例1%),暂不作调整。
三、本市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由原来的2.7%调整为2%。其中,单位缴费比例由原来的1.7%调整为1.5%,个人缴费比例由原来的1%调整为0.5%。
四、本市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原来的0.8%调整为1%。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28日
新政发[2010]54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区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一)月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两种形式。一是不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以下简称“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北京企业职工社会保缴费基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职工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其中,缴费基数上限按照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23118元/月)确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职工缴费基数下限按照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3082元/月)确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职工,缴费基数下限按照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京人社劳发〔2010〕300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人民团体,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及各类企、事业等用人单位:为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关于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提高低收入人员收入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5.5元、每月不低于960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6.7元、每月
一、北京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养老保险:公司缴19%,个人缴8%;失业保险:公司缴0.8%,个人缴0.2%;工伤保险:公司缴0.2-1.9%,个人不缴;生育保险:公司缴0.8%,个人不缴;医疗保险:公司缴10%,个人缴2%。二、北京企业职工社会保缴费基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职工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其中,缴费基数上限按照北京市2018年职工
银监发[2014]34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为适应我国银行业资产负债结构多元化发展趋势,完善存贷比监管考核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对存贷比计算口径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银监会对商业银行人民币业务实施存贷比监管考核,对本外币合计和外币业务存贷比实施监测。二、计算存贷比分子(贷款)时,从中扣除以下6项:(一)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2022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和《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8〕204号)有关规定,现就工伤保险有关待遇标准明确如下:一、调整对象和时间2021年12月31日前,企业、机关事业单
各参保单位:根据《关于调整我市社会保险单位费率的通知(东府[2010]107号)文件有关“从2011年至2013年,全市社会养老保险的单位费率在缴费基数9%基础上,每年上调1个百分点,直至达到缴费基数的12%”规定,2012年1月至12月,我市社会养老保险单位费率从10%调整为11%。除以上调整外,其余不变。请各参保单位做好费率调整的相关工作,确保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特此通知。东莞市社会保障二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标准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2-01-01 颁布日期:2002-05-21 文号:人发[2002]51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835号2013年6月,我委区分存量气和增量气调整了天然气价格。方案实施后,国内资源开发和海外资源引进速度明显加快,天然气供应能力显著增强;资源配置趋于合理,天然气利用效率进一步提高。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2014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的总体安排,按照2015年实现与增量气价格并轨的既定目标,我委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提出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的通知(银发[2008]285号)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8-10-09 颁布日期:2008-10-08 文号:银发[2008]285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一、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
一、北京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养老保险:公司缴19%,个人缴8%;失业保险:公司缴0.8%,个人缴0.2%;工伤保险:公司缴0.2-1.9%,个人不缴;生育保险:公司缴0.8%,个人不缴;医疗保险:公司缴10%,个人缴2%。二、北京企业职工社会保缴费基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职工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其中,缴费基数上限按照北京市2018年职
闽人社文【2014】146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根据《福建省统计局关于发布2013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数据的通告》(闽统【2014】34号)、现将2013年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如下:全省(含厦门)49328元(月人均4111元)全省(不含厦门)47638元(月人均3970元)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6月10日附近:全省各设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冀人社字[2012]203号关于调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各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本级统筹单位:经省政府批准,决定调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丧葬补助金标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
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养老费用,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并按照个人储存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个人养老保险账户。通过改革、完善养老金计发办法,合理确定养老保险的待遇水平。而养老待遇的高低与个人缴费年限长短和缴费金额多少相挂钩。上述内容来源于小编整理发布,可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需要更多的法律解答,可在线咨询律师。
社保缴费基数不能随便更改,是有国家统一调整的。每年社保都会在固定的时间(3月或者7月)核定社保基数,并发布最新的最低基数和最高基数。一般而言,企业帮员工缴纳的都是最低基数的社保,当然也有些公司会根据上一年度岗位的平均工资作为基数为员工缴纳社保。
相信大家都对保险不陌生,在生活中,我们也会为自己购买保险,当然,用人单位也会为员工购买保险。那么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断交的影响有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断交的影响 养老保险断交会有什么影响:养老保险中断时,职工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都将受到影响。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停止向职工个人账户记账。 (二)职工
这个需要详询社保部门办理的
1、医疗保险指通过国家立法,按照强制性社会保险原则基本医疗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时足额缴纳。不按时足额缴纳的,不计个人账户,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其医疗费用。以北京市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例:用人单位每月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10%缴纳,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2%+120块钱的大病统筹缴纳。 二、沈阳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一)沈阳农村 1、门诊 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报销60%,每次就诊处
关于2013年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豫人社工伤[2013]7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综合考虑我省物价增长水平等因素,决定对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对象本省行政区域内2012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