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徐某租用江苏省淮安市丰登路农贸市场内约82平方米房屋作为灯具仓库使用。2011年8月13日零时左右,淮安市丰登路农贸市场西北角仓库发生火灾。被告淮安市清河区公安消防大队根据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和有关检验、鉴定意见等调查情况,于2011年9月16日作出河公消火认字[2011]第0007号火灾事故认定,认定该起火灾事故的起火部位位于该农贸市场南侧灯具仓库,即原告租用存放灯具的仓库。对起火原因,排除了人为纵火、雷击、电气线路故障,不排除位于距灯具仓库北侧过道距卷帘门12.89米处的两轮电动车电器线路故障引燃可燃物及灯具仓库内遗留火种。原告徐光亮对该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或者遗留火种原因不予采信,并责令重新认定。 【分歧】 对于公安消防机构就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作出的认定能否提起行政诉讼,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各地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案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理由:对火灾事故作出认定是公安消防机构依职权做出的行政行为,适用于特定的火灾事故及特定的当事人,且对特定的火灾事故及特定的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特定的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定、证明(或否定)。火灾事故认定一经作出,必然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导致一系列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因此,该行政行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能产生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效果。因此,本案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受案范围,若将其排除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外,则有悖于行政诉讼的基本原理和立法本意,不利于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案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理由:火灾事原因及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只具有认定事实的证据作用,只有当其真实性、客观性、合法性被充分证实,并能与其它证据之间形成一条环环相扣的证据链时,才能被法院作为证据采信,成为定案的依据。因此,本案中的火灾事故认定并未实质影响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是行政法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
1、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火灾事故认定性质上是一种证据,并非行政法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制作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案件的证据。根据法律规定,任何一种证据都必须在法庭上查证属实被法院采信后,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证据效力,成为定案的依据。因此,火灾事故认定并未实质影响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是行政法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
2、火灾事故认定是专业技术鉴定,法院没有能力评判。公安消防机构就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作出的认定是一种专业技术鉴定,它运用科学技术,通过对火灾现场提取的痕迹物证进行技术鉴定等方法,对火灾这一特定法律事实的产生原因、事故责任,进行客观事实评价。这种专业技术鉴定行为,法院没有能力对其进行准确的评价和判断。
3、行政相对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可以通过其他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不服,可以在指定期限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即使行政相对人对最终的复核结论仍有异议,在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中仍可以提出质疑,由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予以审查。综上,本案中,对原告徐某不服被告淮安市清河区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提起的行政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作者单位: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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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服信访处理结果能否提起行政诉讼1.不服信访处理结果能否对其提起行政诉讼,关键是要认清信访机构就信访事项作出处理意见等行为的性质,即是否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2.信访机构不是适格被告,其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依据《信访条例》规定,信访工作机构是代表其所在的本级政府或者政府工作部门处理信访事项的内设机构,不是独立的行政机关,其处理信访事项的活动后果应当归属于其所在的政府或者政府工作部
建议及时搜集证据,及时报警以挽回你的损失,对方的行为可能涉嫌诈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如果未作工伤认定,但当事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以下劳动争议的,可以提起劳动仲裁: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其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
对信访案件不能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1、在行政复议期间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提起行政诉讼后无法申请行政复议。2、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被取消警衔能否提起行政诉讼警察的警衔被撤销的,警察对撤销警衔决定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但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四十八条 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法律分析行政裁决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裁决解决的矛盾属于民事纠纷,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以纠纷的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而不应以裁决人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法律有规定的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
一、责令整改能否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机关作出责令整改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法》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一
职工个人想要推翻工伤认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
律师观点分析上诉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社会保障局、第三人XX工伤认定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8)湘0102行初26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最后二审法院认定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长人社工伤认字(2018)27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对工伤认定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还能否起诉的问题,是可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理由如下:(1)工伤认定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第三条第八款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是可以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但前提是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劳动部劳社厅函(2004)123号文件《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
裁判要旨 代理记账人员明知种植公司是其借亲戚朋友身份证件注册成立,没有真实交易业务,且销售公司所记账务没有工人工资,没有水电支出,应当知道双方之间不存在真实的交易,仍接受其要求虚开增值税发票,其主观上有犯罪的故意,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案情】 2015年4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徐某以收购中药材为由,由被告人刘某、张某借用亲戚、朋友的身份证件,先后在孟州市注册了五个种植
1、犯人在看守所里不服一审判决,能自己提起上诉,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可以反悔,如果法院已判决,可以上诉。2、必须有合格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必须是依法允许上诉的判决裁定符合法定的上诉期限。对刑事二审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对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理由和范围的限制。对刑事上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对被告人的处罚。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
民事上诉状上诉人:徐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生,住江西省丰城市某镇某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被上诉人:刘某,女,汉族,某年某月某日生,住江西省丰城某镇某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被上诉人:陶某某,女,汉族,某年某月某日生,住江西省丰城市某镇某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
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后的结果不服的处理是:1、向有关机关或者是部门申请行政监督;2、根据我国国务院相关条例的规定,公民可以向当地政府提出信访申请;3、可以通过诉讼的途径,申请撤销或者是变更交通管理部门做出的责任认定
1.“一审诉求”不能超出“仲裁诉求”,但可以增加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诉求。(1)一审诉求不能超出仲裁诉求。对于超出仲裁请求的诉求,一审法院可以不予审理。(2)劳动仲裁阶段不收取费用,但一审需支付起诉费,需要注明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时无需缴费,但在提起一审起诉、二审上诉时,根据法律规定,均需垫付诉讼费。虽然该费用不是很高(一审简易程序为5元,普通程序为10元,二审为10元),劳动
被执行人能否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被执行人提起的事执行异
案件过程:2020年初陈某、梅某等四人因在手机赌博平台成立俱乐部,招揽参赌人员进行网络赌博并抽头渔利而被公安机关破获,并被以涉嫌开设赌场罪为由进行刑事立案侦查。期间徐某因与梅某系男女朋友的特殊关系,而被安排暂时接替客服工作直至被公安机关查获,期间共计非法获利15000元。案发后,章云峰律师接受家属委托为周某提供法律帮助,接受委托后章律师多次会见徐某,为其提供法律指导、帮助,并详细分析、研究案情,同
律师观点分析孙明明律师点评:1、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2、确认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冀0105民初8633号原告:靳某峰,男,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委托代理人:孙明明,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