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写的权威审判指导丛书,全书聚焦民法典司法适用,详解315个民事审判实务前沿争议问题,回应民法典新增规范与司法实践疑难要点,对司法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期推送内容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在《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中刊载的关于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14个实务问题解答(2022版),欢迎分享、转发和收藏。
实务问题一
问:死亡赔偿金能否视为遗产?
答:按照《民法典》第1122条第1款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时遗留”意味着“遗产”应当是死者生前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包括财产权利。
遗产虽然不一定是现实权利,但它却是被继承人依法享有的固有利益。而“逸失利益”既非现实权利,也非固有利益,而是向后发生的未来可预期的收人损失。
因此,仅仅从字面上将民法理论上的“继承丧失说”作望文生义的理解,将“死亡赔偿金”解释为“遗产”,是不正确的。从赔偿请求权的角度分析,“死亡赔偿金”既然是对具有“经济性同一体”性质的受害人家庭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前提当然是受害人因侵权事件而死亡。
从时间顺序来看,应当是死亡事件发生在先,对由此产生的各项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在后。按照《民法典》第13条的规定和民法理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受害人一旦死亡,其权利能力即行终止,不再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当然也不能以主体资格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通俗地说,“死亡赔偿金”并非“赔命钱”,也不是赔给死者的,死者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都不能享有或者行使此项损害赔偿请求权。
尽管人类基于感性直观,会将“死亡赔偿金”与死亡事实联系起来,在感情上把它理解为“赔命钱”,但这与“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性质及其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毕竟是两回事。
“死亡赔偿金”在内容上是对构成“经济性同一体”的受害人近亲属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法律性质为财产损害赔偿,其赔偿请求权人为具有“钱袋共同”关系的近亲属,是受害人近亲属具有人身专属性质的法定赔偿金。
因此,“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死亡受害人的债权人也不能主张受害人近亲属在获赔死亡赔偿金的范围内清偿受害人生前所欠债务。
实务问题二
问:侵权人承担的人身损害赔偿金额中应否扣减保险机构赔付的款项?
答: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合同关系和侵权民事关系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受害人提起的是侵权损害赔偿之诉,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医疗费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受害人获得保险赔付不应成为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理由。侵权人赔偿后,受害人与保险机构的关系可以另行处理。
实务问题三
问:当事人一方以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物品受损而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应获支持?
答:可以认定为精神损害,能否获赔须结合具体情形判断。实践中,经常出现一方以具有人格纪念意义的物品(如相片、手镯、信件等)被另一方损害为由,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对此,主张方的依据往往是2020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他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的规定,而另一方则以《民法典》第1183条第1款“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之规定作为根据,认为财产损害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对方这一抗辩不能成立。《民法典》第1183条在原有的《侵权责任法》(已废止)第22条的基础上,增加了第2款,即“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我们认为,《民法典》第1183条第2款与2020年修正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明确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时的财产损害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并明晰了其适用情形。
此时,当事人可以以其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遭受损害为由要求侵害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至于能否成功获赔,当事人还须证明侵害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并且当事人遭受了“严重精神损害”等要件。
实务问题四
问:患有精神病的无劳动能力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前一直未参加工作,现因交通事故致残,侵权人应否赔偿残疾赔偿金?
答: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害已经遭受了严重的肢体痛苦,且人的生命价值并无本质上的区别。《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人。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该规定对残疾赔偿金的赔偿并没有规定例外的情形。
因此,残疾赔偿金的计算与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前是否具有劳动能力并无必然联系,如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构成伤残等级的,对残疾赔偿金部分仍应予以支持。
实务问题五
问: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审理中,原告一直未作伤残等级鉴定,并且每年都有新发生的治疗费用,此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答:就因伤持续治疗费用在审判实践中应当如何认定的问题,首先需要确定因伤治疗是否终结。是否治疗终结属客观性评定标准,双方当事人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任何一方都可以提起鉴定申请。
如果相对方不进行必要的配合,则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5条关于“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认定治疗终结,进入伤残鉴定。
对已经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后的持续治疗,其治疗必要性以及与交通事故之间关联性的举证责任在于伤者。换言之,对于交通事故发生后一直未作伤残鉴定的,伤者可以申请鉴定伤残等级,就已经支出的治疗费用和经鉴定评估后将来需要支出的治疗费用请求侵权人赔偿。
若在此赔偿范围之外,伤者在此后有新产生的治疗费用,此时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2022年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和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通过依法规范行使起诉裁量权,最大限度化解矛盾,实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
最高院关于醉驾刑事案件的22个裁判观点(2022版)上海二中院2022-08-10 17:34发表于上海收录于合集#他山之石21个醉驾是指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对自身及公共安全危害极大。今天,我们转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公众号推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驾刑事案件的22个裁判观点(2022版)》一文,与大家一起分享。裁判观点1校园道路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最高院《刑事审判参
201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2006年7月1日起试行 2010年3月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4年5月2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执行专业委员会第10次会议第二次修订)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统一全市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办案标准和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裁判
现将最高法民一庭关于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整理如下:1、连环购车未办理转移登记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登记车主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连环购车未办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分别进行处理:如果机动车已实际交付买受人并已交付相关登记资料,登记所有人不享有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而负有办理变更(转移)登记法定
裁判观点1校园道路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892号李启铭交通肇事案指出:从相关法律文件对“道路”规定的内容分析,“道路”的范围呈扩大趋势。1988年公布施行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据此,最高法院2000年制定的《解释》将
(转载自最高办案指引官方微信公众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驾刑事案件的22个裁判观点(2022版)裁判观点1开放性小区内的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893号廖开田危险驾驶案指出:危险驾驶罪属于行政犯,如果没有特别需要扩张或者限制解释的理由,对概念性法律术语的规定应当与其所依附的行政法规保持一致。小区是居民聚居的生活场所,居住的人数众多,且随着社会的发展
金钱债权执行过程中,对涉实际施工人工程款债权的执行是实务中的难点之一。本文以一件经过了一审、二审、再审程序审理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为样本进行解读,结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就涉及实际施工人工程款债权执行过程中的五个代表性问题略作分析探讨。鉴于文章篇幅,对案例中涉及的其他问题未予论述,仅就所述问题抛砖引玉。这里,先介绍一下这个案例的基本案情以及裁判情况。一审法院查明:2010年3月24日,开发区国资
一、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主体?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依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5月16日 36号令)第三十七条,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之间可以依法无偿划转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因此,划出方与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回复留言选登汇总Q1400万元以下建设工程类是否可以直接发包?国家发改委发的16号令规定:4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公开招标,但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如何发包,没有规定。问:招标人是否可以直接发包,或者按财政采购的有关法律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等方式发包?您好,《进一步做好和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
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而案件事实是适用法律的前提。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与适用民事诉讼证据制度,影响到案件的审判质量。本文对此进行了阐述,具体包括民事诉讼中事实和证据的关系、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证明责任、逾期举证、证据质证、证据的审核和认定、签署保证书。现予以推送,供读者参考。 一、关于民事诉讼中事实和证据的关系问题 人民法院必须要明确民事诉讼中事实和证据的关系,重点要注意三点。 第一,当事人主张
金融监管规定与合同无效完美对接金融审判会议召开前,违反作为部门规章的金融监管规定一般不会导致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对于将金融规章引入作为判断是否违背公序良俗的理由颇为审慎。但金融审判会议纪要一经公布,法院对金融交易有效性的司法自由裁量权加大,违反金融监管规定导致合同无效的可能性将数倍增加。根据金融审判会议精神,金融规章可以作为判断是否违背公序良俗的重要依据或裁判理由。在金融监管规章有关条款构成公序良俗
未实际履行的以物抵债协议不能排除代位权诉讼的适用金融审判会议召开前,司法裁判多以债务人与相对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为由驳回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一旦金融审判会议纪要公布,债务人与相对人仅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但未实际履行的,债权人仍可以依据《民法典》第535条选择请求相对人履行原债务或履行以物抵债协议。债务人与相对人约定仲裁不能排除债权人的代位诉权金融审判会议召开前,在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约定了仲裁协议的情况下,
声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删除。 问题1:预谋以嫖娼名义进入卖淫女出租房,在嫖娼后实施抢劫的,能否认定为“入户抢劫”?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户”的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在具体案件中,有时
什么是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去哪里申请办理农村不动产证?登记需要什么材料?农村不动产确权办证问题农民群众关注度高,近日,南宁市自然资源局梳理了相关热点问题,进行答疑释惑、解读回应。1、 哪些文件对开展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提出过明确要求?2019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要求要“加快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力争2020年基本完成”。2019年9月24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
执行工作实践性强、操作性突出,无论是对执行法院还是对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都是实施、推进执行工作的基础依据。在金钱债权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予以执行是法院经常采取的一项执行措施。本文根据第三人到期债权执行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执行流程,对第三人到期债权执行过程中的常见问题予以分析梳理。相关规定梳理在进一步展开讨论涉及执行第三人债权若干问题之前,有必要先行了解和熟悉
三、关于视同出勤的范围确定和适用劳动者主体的界定问题(一)人社部5号文规定,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该文件中提及了四类企业职工,即: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政府措施不能正常提供劳动者(以下称“四类人员”)。目前,就视同出勤范围的把握和四
根据约定或法定,金钱之债往往附有利息。利息之债系从债,其产生与金额都取决于作为主债的金钱之债。实践中,利息的有无及其金额问题一直是绕不开的“争议焦点”之一。本文系统梳理民间借贷中利息的相关问题,以供参考。一、民间借贷中的三类利息1借期内利息即在当事人约定的借款期间内计收的利息2逾期利息即在借款期间经过后、截止借款清偿前,就未偿还的本金所计收的利息3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即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明知是构成犯罪主观方面的必备要件,刑法中的明知包括确知(确实知道)和应知(应当知道),前者是通过相关证据直接证明行为人的“明知”,而后者是在没有证据直接证明行为人“确知”的情况下,通过相关证据证明的其他事实来推定行为人的“应知”。由于“应知”只是一种依经验法则进行的事实推定,因此一般认为允许当事人以反证进行推翻。在我国司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3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正确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
1.将引言修改为: “为正确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促进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2.将第一条修改为: “患者以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请求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案件,适用本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