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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变局!全国法院金融审判会议纪要将深度改变的22个司法裁判规则(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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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变局!全国法院金融审判会议纪要将深度改变的22个司法裁判规则(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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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际履行的以物抵债协议不能排除代位权诉讼的适用

金融审判会议召开前,司法裁判多以债务人与相对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为由驳回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一旦金融审判会议纪要公布,债务人与相对人仅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但未实际履行的,债权人仍可以依据《民法典》第535条选择请求相对人履行原债务或履行以物抵债协议。

债务人与相对人约定仲裁不能排除债权人的代位诉权

金融审判会议召开前,在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约定了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不允许债权人代位诉讼,因民法典没有规定代位仲裁制度,代位权制度实际被架空。

一旦金融审判会议纪要公布,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约定了仲裁协议的,允许债权人提起代位诉讼,若相对人有异议,可申请仲裁解决其与债务人之间的纠纷,代位权诉讼中止审理。

法院允许债权人撤销债务人为他人设立担保权的概率下降

金融审判会议召开前,对于债权人依据《民法典》第539条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 “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司法裁判尺度并不统一。

一旦金融审判会议纪要公布,允许撤销担保设立的适用条件将大为限缩,避免担保权人的审查义务过重,影响担保制度功能。

债权人在撤销权胜诉后可直接请求法院执行第三人财产

金融审判会议召开前,基于 “入库规则”, 撤销权胜诉债权人仅可依据生效文书撤销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转让行为,但因债权人无法作为撤销权诉讼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从而不能直接要求相对人向债务人返还财产或者处置被转让的财产,债权人虽然获得胜诉判决但债权仍没有实现的情形非常常见。

一旦金融审判会议纪要公布,债权人可依据胜诉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对相对人仍然占有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民法典》的连环撤销禁区被打破

金融审判会议召开前,相对人以无偿或明显不合理低价取得财产后,又将财产以无偿或明显不合理低价向第三人转让的,因民法典将撤销的对象限于“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诉请撤销连环转让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权益保护缺乏救济路径。

一旦金融审判会议纪要公布,债权人可以人民法院作出的撤销债务人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行为的生效判决主张相对人系无权处分,第三人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请求该第三人向债务人返还财产。

撤销权诉讼中关于明显不合理低价或高价的认定突破70%、30%标准的限制

金融审判会议召开前,人民法院严格按照原《合同法解释二》第19条之规定认定转让价格未达到正常价格70%的为明显不合理低价,受让价格高于正常价格30%的为明显不合理高价。

一旦金融审判会议纪要公布,为防止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利用亲属关系或者关联关系逃避债务,恶意诈害债权人,标的额巨大时,认定是否属于明显不合理低价或明显不合理高价不受70%、30%标准的限制。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无条件加速到期,转让未届缴资期限股权后的出资责任由受让人和转让人共担

金融审判会议召开前,存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情形时,是否支持未届缴资期限股权加速到期司法实践争议很大。一旦金融审判会议纪要公布,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此时依法认定认缴出资的股东丧失出资期限利益。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股权的,首先应由受让人承担缴纳出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出让人承担补充责任。

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认定标准更加宽松

金融审判会议召开前,司法实践对于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侵占或挪用公司资产,或者利用关联交易等方式掏空公司资产,损害债权人利益,构成滥用法人人格逃避债务的,能否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颇为审慎。

一旦金融审判会议纪要公布,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上述情形的,依法追究其滥用法人独立地位之责任。于纵向层面,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构成滥用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于横向层面,股东利用其控制的多个公司,没有合法原因随意调拨资产、划拨资金,使得相关公司人格“躯壳化”“工具化”的,各公司应对任一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同样承担连带责任。

民刑交叉案件更倾向于维护合同效力

金融审判会议召开前,多数裁判观点认为只要合同当事人构成犯罪必然导致合同无效。该观点既不利于实现打击犯罪和保护被害人的刑法目的,还可能会给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

一旦金融审判会议纪要公布,这一情况将大为改观,犯罪行为并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无论合同是否涉及犯罪,都应当以民法典及其他民事法律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作为裁判依据,更有利于保持金融合同的稳定性。

金融机构主要股东违规代持股权行为一律予以否定

金融审判会议召开前,司法裁判认定涉金融机构主要股东的股权代持行为有效之情形所在多见。一旦金融审判会议纪要公布,人民法院在审理金融机构股权纠纷时,要严格执行金融立法和金融监管政策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否定涉金融机构主要股东的违规股权代持行为效力,严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隐形持股逃避监管。

金融无名合同的效力从穿透监管的视角进行实质审查

金融审判会议召开前,是否应以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判断金融合同效力存在争议。一旦金融审判会议纪要公布,金融审判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应从穿透监管的视角,深入分析金融合同文本和交易结构,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基础,判断真实的法律关系,从而判断是否违反强制性规定、是否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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