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实际履行的以物抵债协议不能排除代位权诉讼的适用
金融审判会议召开前,司法裁判多以债务人与相对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为由驳回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一旦金融审判会议纪要公布,债务人与相对人仅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但未实际履行的,债权人仍可以依据《民法典》第535条选择请求相对人履行原债务或履行以物抵债协议。
债务人与相对人约定仲裁不能排除债权人的代位诉权
金融审判会议召开前,在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约定了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不允许债权人代位诉讼,因民法典没有规定代位仲裁制度,代位权制度实际被架空。
一旦金融审判会议纪要公布,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约定了仲裁协议的,允许债权人提起代位诉讼,若相对人有异议,可申请仲裁解决其与债务人之间的纠纷,代位权诉讼中止审理。
法院允许债权人撤销债务人为他人设立担保权的概率下降
金融审判会议召开前,对于债权人依据《民法典》第539条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 “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司法裁判尺度并不统一。
一旦金融审判会议纪要公布,允许撤销担保设立的适用条件将大为限缩,避免担保权人的审查义务过重,影响担保制度功能。
债权人在撤销权胜诉后可直接请求法院执行第三人财产
金融审判会议召开前,基于 “入库规则”, 撤销权胜诉债权人仅可依据生效文书撤销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转让行为,但因债权人无法作为撤销权诉讼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从而不能直接要求相对人向债务人返还财产或者处置被转让的财产,债权人虽然获得胜诉判决但债权仍没有实现的情形非常常见。
一旦金融审判会议纪要公布,债权人可依据胜诉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对相对人仍然占有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民法典》的连环撤销禁区被打破
金融审判会议召开前,相对人以无偿或明显不合理低价取得财产后,又将财产以无偿或明显不合理低价向第三人转让的,因民法典将撤销的对象限于“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诉请撤销连环转让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权益保护缺乏救济路径。
一旦金融审判会议纪要公布,债权人可以人民法院作出的撤销债务人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行为的生效判决主张相对人系无权处分,第三人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请求该第三人向债务人返还财产。
撤销权诉讼中关于明显不合理低价或高价的认定突破70%、30%标准的限制
金融审判会议召开前,人民法院严格按照原《合同法解释二》第19条之规定认定转让价格未达到正常价格70%的为明显不合理低价,受让价格高于正常价格30%的为明显不合理高价。
一旦金融审判会议纪要公布,为防止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利用亲属关系或者关联关系逃避债务,恶意诈害债权人,标的额巨大时,认定是否属于明显不合理低价或明显不合理高价不受70%、30%标准的限制。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无条件加速到期,转让未届缴资期限股权后的出资责任由受让人和转让人共担
金融审判会议召开前,存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情形时,是否支持未届缴资期限股权加速到期司法实践争议很大。一旦金融审判会议纪要公布,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此时依法认定认缴出资的股东丧失出资期限利益。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股权的,首先应由受让人承担缴纳出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出让人承担补充责任。
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认定标准更加宽松
金融审判会议召开前,司法实践对于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侵占或挪用公司资产,或者利用关联交易等方式掏空公司资产,损害债权人利益,构成滥用法人人格逃避债务的,能否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颇为审慎。
一旦金融审判会议纪要公布,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上述情形的,依法追究其滥用法人独立地位之责任。于纵向层面,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构成滥用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于横向层面,股东利用其控制的多个公司,没有合法原因随意调拨资产、划拨资金,使得相关公司人格“躯壳化”“工具化”的,各公司应对任一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同样承担连带责任。
民刑交叉案件更倾向于维护合同效力
金融审判会议召开前,多数裁判观点认为只要合同当事人构成犯罪必然导致合同无效。该观点既不利于实现打击犯罪和保护被害人的刑法目的,还可能会给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
一旦金融审判会议纪要公布,这一情况将大为改观,犯罪行为并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无论合同是否涉及犯罪,都应当以民法典及其他民事法律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作为裁判依据,更有利于保持金融合同的稳定性。
金融机构主要股东违规代持股权行为一律予以否定
金融审判会议召开前,司法裁判认定涉金融机构主要股东的股权代持行为有效之情形所在多见。一旦金融审判会议纪要公布,人民法院在审理金融机构股权纠纷时,要严格执行金融立法和金融监管政策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否定涉金融机构主要股东的违规股权代持行为效力,严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隐形持股逃避监管。
金融无名合同的效力从穿透监管的视角进行实质审查
金融审判会议召开前,是否应以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判断金融合同效力存在争议。一旦金融审判会议纪要公布,金融审判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应从穿透监管的视角,深入分析金融合同文本和交易结构,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基础,判断真实的法律关系,从而判断是否违反强制性规定、是否违背公序良俗。
金融监管规定与合同无效完美对接金融审判会议召开前,违反作为部门规章的金融监管规定一般不会导致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对于将金融规章引入作为判断是否违背公序良俗的理由颇为审慎。但金融审判会议纪要一经公布,法院对金融交易有效性的司法自由裁量权加大,违反金融监管规定导致合同无效的可能性将数倍增加。根据金融审判会议精神,金融规章可以作为判断是否违背公序良俗的重要依据或裁判理由。在金融监管规章有关条款构成公序良俗
未实际履行的以物抵债协议不能排除代位权诉讼的适用金融审判会议召开前,司法裁判多以债务人与相对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为由驳回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一旦金融审判会议纪要公布,债务人与相对人仅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但未实际履行的,债权人仍可以依据《民法典》第535条选择请求相对人履行原债务或履行以物抵债协议。债务人与相对人约定仲裁不能排除债权人的代位诉权金融审判会议召开前,在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约定了仲裁协议的情况下,
诚信问题,是个大问题。疫情三年,各种拖欠工程款,拖欠工资,拖欠尾款,欠钱不还的事件就层出不穷,2022年,国家终于动真格!1、支付工程款不得超过60天!逾期支付1.5倍利息!拒不履行,将..工信部发布《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应当在30日内付款;合同另有约定的,最长不得超过60日,逾期应支付利息。未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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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院民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满足某种条件时合同自动解除,当该条件成就时,能否认定此合同不经通知对方即已解除问: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满足某种条件时合同自动解除,当该条件成就时,能否认定此合同不经通知对方即已解除?答:合同解除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重要方式之一,是对合同效力状态的根本性改变。在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方式中,包括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以及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解
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1年第20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法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实际施工人是否包含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法官会议意见《建工解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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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原则上应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
没房、没车、没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这是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常遇到的情况。通过扣划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支付宝、养老保险金等存款用于清偿赔偿债务,对破解执行难问题,及时有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1.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可被执行:被执行人已经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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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2001] 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全国地方各中级人民法院,各大单位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级法院: 现将《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印发,供参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我代理的醉酒驾驶电动二轮车,被吊销B2大货车驾驶证行政诉讼一案,9月份一审法院判决撤销交警部门吊销驾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后交警部门不服上诉,今天收到了二审法院的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是山东省济南市胜诉第一案,是否全国胜诉第一案不得而知。当我把这个好消息告诉给我的委托人后,靠开大货车生活、上有老下有小、全家唯一顶梁柱的他非常开心,我也非常开心,不图别的,就觉得凭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