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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夫妻公司有什么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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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夫妻公司有什么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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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夫妻公司,是指有限责任公司仅有两名自然人股东,且该股东的身份关系为夫妻关系。对于夫妻公司的延申认定,不排除夫妻一方以全资控股一家公司与配偶另一方共同持股目标公司100%股份的情形。

鉴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的债务,一般按照共债共担的原则处理。因此,夫妻公司对外所承担的债务一般按照夫妻共同债务予以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372号《民事判决书》的裁判理由,《公司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夫妻二人出资成立的公司,注册自本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公司的全部股权属于双方共同共有。即公司的全部股权实质来源于同一财产权,并为一个所有权共同享有和支配,股权主体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和实质的单一性。

在此情况下,该公司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主体构成和规范适用上具有高度相似性,系实质意义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基于此,应参照《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将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身财产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作为股东的夫妻二人。

根据上述裁判规则可以获知,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作为公司的仅有两名股东,可以通过揭开法人面纱制度,要求夫妻双方自行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身财产。

如无法举证,则夫妻股东将与其公司对相关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担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夫妻股东,虽然一方可以行使家事代理权,但是从公司法上讲,即便该配偶一方实质上并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但是其可以依法从该公司的获利中依照股权比例获取相应的分红,而夫妻双方所获得的分红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即便另一方未参与公司的管理,不了解公司对外所负担的债务,但是因其享有分红权利,对公司设立后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当预先有心理预期。

为此,配偶一方如能证明其对外所负担的债务用于公司经营的,则配偶另一方需要为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为对揭开法人面纱以及夫妻债务共签共担制度进行分析解说,本律师搜集了相关的案例,供各位参考借鉴:

1、案号:(2020)苏0404民初5556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裁判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二被告于1989年登记结婚,现为夫妻关系。二被告成立的公司成立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股东组成仅为二被告,在此期间被告一向原告借款并用于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且大部分款项直接进入公司账户,据此,本院确认案涉借款属于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

2、案号:(2020)湘3124民初779号

案由:股权转让纠纷

裁判理由: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系目标公司成立之时的股东,被告一占股20%、被告二占股80%,二人共同经营目标公司。

后两被告均以无偿方式将各自所持公司股份分别转让给案外人,案外人又均以无偿方式将公司股份转让给被告二。2017年7月27日,在被告二持有目标公司95%股份之时,被告一将其名下某公司股份以无偿转让方式变更登记至目标公司名下,可认定两被告存在共同生产经营情形。

被告一以其个人名义向原告购买的某公司股份已用于两被告的共同生产经营,向原告购买某公司股份产生的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二应当承担共同偿还股权转让款的责任。

3、案号:(2020)湘1202民初2858号

案由:股权转让纠纷

裁判理由:被告一在原告与被告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前已与被告二解除婚姻关系,原告提出涉案股权转让款为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的诉讼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因被告二与原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故本院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二按照约定向其支付股权转让款的诉讼请求,但不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一与被告二共同承担支付股权转让款的责任。

4、案号:(2020)冀1002民初1673号

案由:追偿权纠纷

裁判理由:目标公司股东分别两被告,二人原系夫妻关系,2014年11月4日,两被告协议离婚,约定目标公司由被告一一人经营,因此,目标公司由夫妻公司变为被告一一人公司,原告主张被告一在经营期间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形,被告一理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但其并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两者的财产相互独立,应当对目标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被告一应对其名下目标公司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就被告二是否需要承担清偿责任一节。因涉案借款虽经历数次借还,但在涉案的2015年9月30日起至2016年9月29日止的借款中,被告二并未作出保证,且在签订《企业借款合同》时,已与被告一解除婚姻关系,故要求其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缺乏事实依据。

5、案号:(2020)粤0606民初8293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裁判理由:两被告为夫妻关系,被告公司实际为两被告夫妻共同经营开办的公司,鉴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营产生的收益和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债务,因此夫妻公司实际为一人公司。

被告公司及两被告在诉讼中以失窃为由,没有提供相关会计账册,无法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故两被告应当对被告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通过对上述五个案例的分析可以发现,目标公司如果由夫妻双方注册成立,且双方均为目标公司的股东的,一方对外所借款项,且该款项能够被证明用于该公司日常运营的,则该债务会被定性为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该公司因债务问题而被诉,夫妻股东则将被一并列为被告,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在公司存续期间,一方已经与另一方解除了婚姻关系,方法包括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则一方在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对外所借债务用于公司经营的,对方不得以另一方作为股东承受公司利益为由要求另一方承担清偿责任。

离婚手段割裂了夫妻利益的一致性和夫妻实体实质的单一性特征。债权人仅能要求借款人承担清偿责任,同时可以要求冻结该借款人在公司的股份。

在其无其他可供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法院拍卖该借款人名下股份。另一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被冻结股份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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