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抵押物不当的法律风险
不得充当抵押物的财产:
(1)法律规定不得在市场中流转的财产或财产性权利不得作 为抵押物。(如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 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被依法查封、扣押的财产);
(2)抵押人无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财产不得抵押。(如租赁物、 未经共有人同意抵押的物、所有权处分权不明或存在争 议的财产)
(3)法律规定的为维护市场秩序及公共利益而不能用于抵押 的财产。(如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
2、公司抵押手续不完备的法律风险?
抵押手续不完备将直接影响融资目的的实现,甚至导致抵押合同不生效。抵押手续不完备在企业贷款抵押中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1)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对于法律、法规要求经过批准才能抵押的财产,未经批准,则抵押无效。
如依据国务院制定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15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如将关键设备、成套设备和重要建筑物等用作抵押担保,必须先经过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完善其审批手续后,方可设定抵押担保。
又如,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应经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否则抵押无效。
再如,以划拨土地上的建筑物与划拨土地一并设定抵押的,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未经批准,则土地使用权抵押及其地上建筑物抵押都无效。
律师提请注意的是,实践当中,总是不乏企业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造成抵押不能后果的现象。因此,申请贷款的企业在办理抵押手续之前,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办理贷款抵押,以免引发不必要的诉讼纠纷或造成贷款不能的后果。
(2)未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因为抵押权是不转移抵押物占有的一种物权,为了更好地规范抵押法律关系,物权法对于抵押权的生效作了明确的规定。一些特定抵押物的抵押权是要经过抵押登记方能生效的。
也就是说,对于上述特定的抵押物的抵押合同,虽然自合同登记之日起,抵押合同生效,但是抵押权却不会因抵押合同的生效而生效。
因此,对于法律此类的明文规定,企业在申请银行抵押贷款时应当严格遵照执行,切不可明知应为而不为,否则将可能遭致由此带来的法律风险。
对于其他的抵押物,法律虽然没有规定只有在办理抵押登记时抵押权成立,但是,也明确规定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因此,通过对上述法律条文和相关司法解释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的结论是,立法是鼓励抵押合同的关系双方进行登记的,抵押经过登记也大大降低了相应的法律风险出现的几率。
在这里提请企业注意的是,企业在申请银行抵押贷款时也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由于抵押登记瑕疵而导致银行抵押权不能实现对企业会造成很多负面的影响,比如企业的资信等级下降,在企业再融资过程中,银行也会根据内部的资信系统中企业的不良记录而拒绝向企业提供贷款。
(3)混淆登记与批准的区别。
登记与批准是两个不同的程序,其目的和功能不同,即使抵押登记与抵押审批是同一部门,也不能将履行抵押登记程序视为抵押已获批准,否则,将导致抵押因未经批准而无效。
这里提请企业注意的是,在特定抵押物贷款抵押过程中,应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以免因为混淆程序而造成贷款抵押不能,从而承担贷款不能的法律后果。
(4)未经同意以共同共有的财产设定抵押。
共有财产的抵押多见于夫妻共有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对以共同共有财产设定抵押的,应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否则抵押无效。
3、公司抵押抵押物不足值得法律风险?
抵押物不足值的法律风险注意包括两种情况:
第一,超值抵押。超值抵押并不是无效,依据法律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价值的,超出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以抵押物之外的财产清偿债务。
有些企业往往为了自己的利益,利用各种手段尽量抬高抵押物价值,而一些中介评估机构不规范的竞争也助长了这一现象。
殊不知,“东窗事发”之后,银行与企业对簿公堂,遭受损失的不仅仅是银行一方。
银行之间可以协调联动机制,将相关企业骗贷或超值抵押的行为信息发布到业务联网上,达到信息共享,防止和规避因信息欠缺造成管理上的漏洞及贷款损失的可能。
这样一来,某些企业再想贷款融资可谓是难上加难了。
第二,重复抵押。重复抵押是指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也就是说,法律允许抵押人就同一财产设定数个抵押权,但再次抵押的前提是抵押财产的余值大于再次担保的债权,否则,就违背了物权的排他性原则。
然而,现实中,有些企业往往为了自己的利益,不顾及法律的规定,因而可能导致贷款不能。
4、流押条款的法律风险
《担保法》第四十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 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 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流押条款无效并不代表抵押合同无效。
5、抵押物价值减少风险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6、抵押权实现的法律风险
实现抵押权的条件:
①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
②债权人的债权未受清偿;
③抵押权有效存在并不受限制。
注意:当抵押权人在其债权不得清偿时,法律并没有赋予其自行将抵押物用来抵消债务或者自行予以处置的权利。
投资公司实现优先受偿权的方式:
①与抵押人协商无异议时,可折价、拍卖、变卖抵押物;
②协商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实现其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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