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设电梯取得行政许可后阻挠加装电梯的行为属于侵权
相关行政部门就涉案楼房增设电梯的事宜已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广州市小型(临时)建设工程开工备案证明书》,黄A等业主实施增设电梯的行为合法,张B、黄B认为黄A等11人准备加装电梯的位置属于严重遮挡的违规侵权行为理由不成立,张B、黄B直接阻挠增设电梯的施工没有合法的依据,一审法院判决张B、黄B停止侵权、排除妨碍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案情简述】
【一审】一审法院认为,黄A等11人等人经批准为涉讼大楼加装电梯,依法领取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一年内办理了开工备案证明,故上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继续有效,黄A等11人实施扩建电梯间工程的行为合法,张B、黄B阻挠加装电梯的行为均属侵权。
黄A等11人要求张B、黄B立即停止侵权,拆除其外挂空调主机、清除其倒在电梯井道里的水泥沙石的诉讼请求合法,予以支持。
涉讼的《增设电梯工程承包协议》是黄A等11人与廉江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而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核发的《广州市小型(临时)建设工程开工备案证明书》记载的施工单位为广东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现没有证据证明两个施工单位为同一法人。
且廉江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是否明显高于其实际损失有待查明。在此情况下,黄A等11人要求张B、黄B赔偿违约金90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张B、黄B立即停止实施阻挠在广州市越秀区x路x街x号大楼扩建电梯间的一切侵权行为。
二、张B、黄B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拆除其安装在广州市越秀区x路x街x号大楼的外挂空调主机、清除其倒在电梯井道里的水泥沙石。
三、驳回黄A等11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民终23728号
经二审审查,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诉讼中,黄A等11人及张B、黄B均无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的规定,本院仅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院对本案评析如下:
关于黄A等11人要求张B、黄B赔偿损失的问题。虽然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就涉案楼房增设电梯的事宜已发出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增设电梯亦确实有利于涉案楼房大多数业主的出行,但增设电梯对张B、黄B正常使用其所有首层的101房造成了不利的影响诸如通风、采光、噪音等,其采取一定的对抗行为亦在情理之中,黄A等业主对此应予以适度的容忍。
黄A等11人上诉主张其向施工单位支付了90000元违约金,但并无提供充分的证据构成证据链,以证明电梯停止施工给施工单位造成的实际损失高达90000元,故黄A等11人要求张B、黄B赔偿损失90000元的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对黄A等11人的该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张B、黄B的上诉请求的问题。如前所述,相关行政部门就涉案楼房增设电梯的事宜已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广州市小型(临时)建设工程开工备案证明书》,黄A等业主实施增设电梯的行为合法,张B、黄B认为黄A等11人准备加装电梯的位置属于严重遮挡的违规侵权行为理由不成立,张B、黄B直接阻挠增设电梯的施工没有合法的依据,一审法院判决张B、黄B停止侵权、排除妨碍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张B、黄B要求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黄A等11人与张B、黄B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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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楼加装电梯以单元为单位进行,可以由相关业主牵头自行办理手续,此外对于有物业管理的小区,相关业主还可以共同委托物业企业办理。对于无物业管理的小区,相关业主可共同委托居委会协调相关事项,办理相关手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会撤销其行政许可并处以一定罚款。若其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温馨提示】遇到法律问题,有81%的当事人第一时间通过搜索与学习基本法律知识来了解问题的可能风险殊不知背后的法律纠纷,遇到法律问题及时找专业的律师咨询,点击咨询按钮快速找到最合适、可靠的律师,能够降低该问题上存在的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但金额比较小。首先加建电梯使用的土地是全体业主的公共用地,但低层住户未从加装电梯得到任何利益。其次加装电梯后高层住户的房屋一定会升值,低层住户的房屋相应地贬值,从这方面来说,低层住户也可以要求一定补偿。但也有部分法官认为,如果完全没有影响的情况下,可以不用补偿,所以还是有一定诉讼风险。如下面这个案件,法官就认为虽然没影响,也要支付房屋贬值补偿,高层住户每户补偿低层住户1万多元。
住宅楼加装电梯以单元为单位进行,可以由相关业主牵头自行办理手续,此外对于有物业管理的小区,相关业主还可以共同委托物业企业办理。对于无物业管理的小区,相关业主可共同委托居委会协调相关事项,办理相关手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反对加装电梯的依据和理由有:影响低层的通风、采光,甚至存在噪音;房子老旧,地基和结构不足以支撑电梯,可能影响建筑安全;2/3以上的住户同意可以加装,涉嫌以多欺少;加装电梯低层房子贬值,且没有补偿。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没有赔偿,但是给予一定的补偿。原则上第一层每户补偿金额不宜超过增设电梯总工程费用除以本梯总户数的数值,第二层每户补偿金额为第一层补偿金额的一半。
电梯由专业电梯维修公司进行维修。电梯损坏时,物业有义务通知维修人员及时维修。如果物业长期不能保证电梯的正常运行,给业主带来不便,业主可以找房管部门物业科投诉,向技术监督局特种部门投诉。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
加装电梯占用公共用地的业主可以向物业举报,由物业制止、发出整改通知,同时可以向城乡规划部门举报,由城乡规划部门责令整改。对于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公共区域,不得随意占有、使用。
要看是否侵害业主的权利,法律规定主要是民法通则、物权法
反对加装电梯可在公示期间提出反对意见。老旧小区准备加装电梯时应当取得业主同意,业主有反对意见的,加装工作无法进行,业主可以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辖区街道办事处反映,由其组织有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