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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设电梯取得行政许可后阻挠加装电梯的行为属于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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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设电梯取得行政许可后阻挠加装电梯的行为属于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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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设电梯取得行政许可后阻挠加装电梯的行为属于侵权

 

相关行政部门就涉案楼房增设电梯的事宜已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广州市小型(临时)建设工程开工备案证明书》,黄A等业主实施增设电梯的行为合法,张B、黄B认为黄A等11人准备加装电梯的位置属于严重遮挡的违规侵权行为理由不成立,张B、黄B直接阻挠增设电梯的施工没有合法的依据,一审法院判决张B、黄B停止侵权、排除妨碍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案情简述】

【一审】一审法院认为,黄A等11人等人经批准为涉讼大楼加装电梯,依法领取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一年内办理了开工备案证明,故上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继续有效,黄A等11人实施扩建电梯间工程的行为合法,张B、黄B阻挠加装电梯的行为均属侵权。

黄A等11人要求张B、黄B立即停止侵权,拆除其外挂空调主机、清除其倒在电梯井道里的水泥沙石的诉讼请求合法,予以支持。

涉讼的《增设电梯工程承包协议》是黄A等11人与廉江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而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核发的《广州市小型(临时)建设工程开工备案证明书》记载的施工单位为广东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现没有证据证明两个施工单位为同一法人。

且廉江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是否明显高于其实际损失有待查明。在此情况下,黄A等11人要求张B、黄B赔偿违约金90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张B、黄B立即停止实施阻挠在广州市越秀区x路x街x号大楼扩建电梯间的一切侵权行为。

二、张B、黄B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拆除其安装在广州市越秀区x路x街x号大楼的外挂空调主机、清除其倒在电梯井道里的水泥沙石。

三、驳回黄A等11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民终23728号

经二审审查,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诉讼中,黄A等11人及张B、黄B均无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的规定,本院仅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院对本案评析如下:

关于黄A等11人要求张B、黄B赔偿损失的问题。虽然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就涉案楼房增设电梯的事宜已发出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增设电梯亦确实有利于涉案楼房大多数业主的出行,但增设电梯对张B、黄B正常使用其所有首层的101房造成了不利的影响诸如通风、采光、噪音等,其采取一定的对抗行为亦在情理之中,黄A等业主对此应予以适度的容忍。

黄A等11人上诉主张其向施工单位支付了90000元违约金,但并无提供充分的证据构成证据链,以证明电梯停止施工给施工单位造成的实际损失高达90000元,故黄A等11人要求张B、黄B赔偿损失90000元的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对黄A等11人的该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张B、黄B的上诉请求的问题。如前所述,相关行政部门就涉案楼房增设电梯的事宜已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广州市小型(临时)建设工程开工备案证明书》,黄A等业主实施增设电梯的行为合法,张B、黄B认为黄A等11人准备加装电梯的位置属于严重遮挡的违规侵权行为理由不成立,张B、黄B直接阻挠增设电梯的施工没有合法的依据,一审法院判决张B、黄B停止侵权、排除妨碍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张B、黄B要求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黄A等11人与张B、黄B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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