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之规定,履行劳动义务、遵守劳动纪律是劳动者的基本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上班时间睡觉,是违反劳动纪律的的行为,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雇上班时间睡觉的劳动者?通过以下案例的解析,引导企业规范管理,对上班时间睡觉的劳动者处理时,特别是解雇决定,应当依照企业自身规章制度之规定,同时考虑劳动者的岗位,上班时间睡觉是否有客观原因,以及睡觉的严重程度等情节,综合考虑,以免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正文】
一、对于比较特殊的岗位的员工,譬如保安员、维修电工等,保安员维护公司财产安全,电工保证运行中设备用电安全及正常运行方面,应尽到更高的注意与勤勉义务。
若《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在上班时间睡觉的行为一律解除劳动合同,特殊的岗位员工在上班时间睡觉的行为,违反用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约定,用人单位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效。
案例一:武汉友德汽车电器有限公司与杨业超劳动争议案
在武汉友德汽车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德公司)与杨业超(以下简称杨某)劳动争议案中, 一审法院认为,2015年6月18日晚杨某在当班时间趴在维修间的桌上打盹,其行为确实违反了劳动纪律,但因维修工种的工作性质决定了作业大多需要在维修现场进行处理,故而杨某在无需现场维修的情况下,于夜间10时许趴在相对独立的维修间的桌上休息,该行为并未产生恶劣影响,亦未给友德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不应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综上,友德公司以杨某在工作时间睡觉属于严重违纪行为为由,解除与其劳动合同不合法,应当支付赔偿金。
友德公司不服上述判决,请求依法判令友德公司不支付杨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不能单纯依据规章制度对该行为是否达到严重程度的认定,而应综合考虑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合同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内容是否违反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司法解释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
本案中,友德公司的《员工手册》经过员工代表大会制定,涉及本案适用的第十一章第4条第20款在上班时间睡觉属于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的行为的规定,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对杨某的睡觉行为是否达到严重程度的判断不能单纯依据友德公司在《员工手册》中规定的严重标准,除了要考虑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及其内容是否合法合理外,还要结合友德公司的生产经营实际。
友德公司现有员工2000余人,主要从事研究、设计、试验、生产、销售汽车电线束、汽车电器、汽车座椅、汽车门板和顶篷装饰系统、汽车电器电子分配系统、汽车地板及音响系统、汽车仪表盘等零部件及相关服务的公司。
人员庞杂,岗位数量多。没有严格的规章制度就不能保证研究、设计、试验、生产、销售的正常运行。友德公司在《员工手册》中,把包括“在上班时间睡觉”在内的42种行为规定为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的行为,适用于全体员工。
杨某作为维修电工,岗位职责要求其“执行关键设备与主要设备的电气方面日、周巡检,不间断检查、监控车间设备运行状况”。
因此,对于维修电工来说,保证运行中设备用电安全及正常运行方面,应尽到更高的注意与勤勉义务。友德公司与杨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员工手册》中对在上班时间睡觉的行为一律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与维修电工这一工作岗位所要求的对公司用电安全、设备正常运行更高的注意与勤勉义务保持一致。
此外,杨某没有举证证明事件发生的当时,其身体有什么不适。因此,杨某在上班时间睡觉的行为违反规章制度规定,虽未直接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严重影响,但其行为已经根本违反了对友德公司应尽的义务。
友德公司在征得工会同意后,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与杨某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从案例一可以看出,对于像保安、电工等特殊岗位的员工,安全注意义务高于普通员工,若上班时间睡觉,规章制度中有明确将睡觉列为严重违纪行为,即使没有造成损失或者严重影响,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若是普通员工,在连续加班或者上夜班的情况下,即便是上班睡觉构成违规,未造成损失的实际情况,员工的睡觉行为不应认定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公司解除与员工劳动关系明显偏重,不符合立法本意及法律规定,解雇员工属违法。
案例二:陈小勇与武汉友德汽车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一审法院查明,陈小勇(以下简称陈某)工作内容为向生产车间搬送原材料并从车间取出成品。友德公司实行按周倒班工时制度,上一周白班上一周夜班。
本案友德公司据以解除劳动关系的睡觉事实发生在夜班工作周,陈某自述其在工作间隙手托下巴短暂撑立于车间办公桌上,并非睡觉。
友德公司2008年4月30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制定员工手册,该员工手册将“在上班时间睡觉”规定为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的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友德公司实行以周为单位的倒班制,2015年6月18日(周四),陈某已属连续第四天从事夜班工作,其在工作闲隙偶有小憩,是人体生理所必然,对此不应过于严苛处罚,本案中友德公司以上班时间睡觉解除与陈某劳动关系的行为,于情不符,于法无据,陈某据以主张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之请求,予以支持。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友德公司以陈某上班睡觉违反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友德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上述主张。
从质证情况看,友德公司提交的谈话视频并非事发现场视频。陈某虽然在视频中承认睡觉,但陈某后来的解释是“托着下巴眯了5分钟”,与公司的理解存在差异,而友德公司无法提交事发当时的视频或者照片,故其主张陈某上班睡觉依据不足。
友德公司提交的证人证言,证人未出庭作证,故证人证言无法采信。友德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而本案中,即便陈某上班睡觉构成违规,但考虑到陈某连续夜班,身体疲劳且未造成损失的实际情况,陈某的睡觉行为不应认定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故友德公司解除与陈某劳动关系明显偏重,不符合立法本意及法律规定,其解除行为应属违法。
上述案件中,在企业连续上夜班的情况下,员工上班期间偶尔打盹,情有可原,且该员工的睡觉行为并没有造成企业损失,企业以员工上班时间睡觉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合理性,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三、当然,即使是普通员工,连续多次在上班时间睡觉,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企业解除与该员工劳动合同,合法有效。
案例三:许经森、安费诺科技珠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
在许经森(以下简称许某)、安费诺科技珠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费诺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中,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安费诺公司提供的录像证据证实许某确实在睡觉:根据安费诺公司录像证据显示了许某在上班期间睡觉的详细时段,许某从2018年4月18日至2018年5月1日期间,每天夜班都有睡觉记录,共录得36次睡觉,最长的睡觉时长为一个半小时,有5次超过一个小时。
许某主张其因连续上班和加班,每天工作12小时才会打瞌睡,打瞌睡不等于睡觉,安费诺公司安排加班带有强迫性,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等,经查,许某此前一直未对安费诺公司安排的工作时间提出过异议,即使有加班情况,亦不能影响正常的工作,上班打瞌睡即使不是睡觉也不是正常工作状态的表现。
许某关于安费诺公司安排的工作时间不合法,强迫其加班,打瞌睡不等于睡觉等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认定许某严重违反了安费诺公司的规章制度,其所获的警告处分已构成《纪律处分及上诉程序》规定的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安费诺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不属于违法解除,安费诺公司无须向许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事实与法律依据均较为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许某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遵守劳动纪律,是每一个劳动者应尽的义务。在上班时间内多次发生睡觉行为,情节严重,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解雇此类员工,合法有效。
【结语及建议】
对于劳动者而言,履行劳动义务、遵守劳动纪律是其基本义务,若是劳动者在上班时间睡觉,是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应当受到谴责,用人单位可以依照自身规章制度规定,对上时间睡觉的违纪者予以处理。
当企业要对劳动者进行处理时,一定要先做个合规检查:
1、有没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2、规章制度有无相应的规定
3、睡觉是否严重,从劳动者的职责、上班睡觉原因、次数以及影响来综合判断
4、构成严重,解除。不严重,用我们常情常理判断,比如就一次,比如头天加班,那可以警告,跟绩效挂钩处理等。
5、凡诉讼有风险,尤其是对严重的判断上。要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来配套。
总而言之,用人单位对上班时间睡觉的劳动者处理时,特别是解雇决定,应当依照企业自身规章制度之规定,同时考虑劳动者的岗位职责,上班时间睡觉是否有客观原因,以及睡觉的严重程度等情节,综合考虑,谨慎处理,以免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劳动者在上班时间睡觉,是违反劳动纪律的的行为,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雇上班时间睡觉的劳动者?通过以下案例的解析,引导企业规范管理,对上班时间睡觉的劳动者处理时,特别是解雇决定,应当依照企业自身规章制度之规定,同时考虑劳动者的岗位,上班时间睡觉是否有客观原因,以及睡觉的严重程度等情节,综合考虑,以免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正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之规定,履行劳动义务、遵守劳动纪律是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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