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16日,能-达公司因购买一批原材料欠**公司货款1000万元。由于能-达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双方于2010年5月8日达成了债务重组协议,协议约定能-达公司以其100万股普通股抵偿所欠**公司的1000万元货款,能-达公司普通股的面值为1元,协议生效日能-达公司股票的市价为8元每股,豁免能-达公司200万元的债务。
新会计准则下的账务处理
根据新会计准则,债转股业务中债务人应将债权人豁免的债务确认为收益并计入营业外收入;债权人应将对债务人作出的让步确认为损失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按照享有股权的公允价值确定取得股权的入账价值。
本案例中,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为1000万元,债转股后能-达公司增加股本100万元,增加资本公积100×(8-1)=700(万元),同时确认债务重组收益1000-100-700=200(万元);**公司应按享有能-达公司股份的公允价值确认长期股权投资800万元,同时确认债务重组损失200万元。
会计制度下的账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债转股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债务人不确认债务重组收益,而是将其计入资本公积;债权人不确认债务重组损失,并按照债权的账面价值确定取得股权的入账价值。
本案例中,债转股后能-达公司增加股本100万元,同时增加资本公积900万元,不确认债务重组收益;**公司按照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1000万元作为取得的能-达公司股权的入账价值。
由此可见,新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对于债转股业务的处理是不同的,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作出的让步,债务人是否确认债务重组收益,债权人是否确认债务重组损失;其二,债权人是按照股权的公允价值还是债权的账面价值来确定取得股权的入账价值。
根据债务重组的条件和内容不同,债转股的所得税处理分为一般性处理和特殊性处理两种情况。在一般性处理的情况下,依据《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债转股业务中债务人应将债权人对其作出的让步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债权人应将对债务人作出的让步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并按公允价值确定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
本案例中,能-达公司应确认债务重组收益200万元;**公司应按公允价值确认对能-达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800万元,同时确认债务重组损失200万元。
由此可见,在一般性处理的情况下,债转股业务的所得税处理与新会计准则的处理是一致的,与企业会计制度的处理则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如果债转股业务符合特殊性处理条件,依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的规定,债务人可暂不将债权人对其作出的让步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
同时,债权人暂不将其对债务人作出的让步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其取得的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按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本案例中,如果符合特殊性处理条件,能-达公司当年暂不确认债务重组所得200万元;**公司也暂不确认债务重组损失200万元,同时按该债权的账面价值1000万元确认对能-达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
由此可见,在特殊性处理的情况下,债转股业务的所得税处理与企业会计制度的处理是一致的,与新会计准则的处理则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需要说明的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的规定,企业因债转股业务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需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在税前扣除。
此外,依据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债转股业务如果符合特殊性处理条件,且债务人因债转股确认的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的,债务人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将债务重组所得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债转股业务的印花税处理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在经济活动中书立的各种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等应依法计算缴纳印花税。
对于债转股业务而言,需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由于债转股合同或协议不在上述列举范围之内,因此无论债权人和债务是否就债转股业务签订了合同或协议,均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其二,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应按照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作为计税依据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后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根据前面的分析,债务人因债转股业务而增加的股本和资本公积,均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印花税。本案例中,如果执行的是新会计准则,能-达公司由于债转股业务增加股本100万元,资本公积700万元,应缴纳印花税(100+700)×0.05%=4000(元);如果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制度,能-达公司增加股本100万元,资本公积900万元,应缴纳印花税(100+900)×0.05%=5000(元)。
可见,由于新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对于债转股业务的处理存在差异,即使对于同一笔债转股业务,执行不同会计制度的纳税人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的方法和金额不同,从而导致计缴印花税的差异。
2009年1月16日,能达公司因购买一批原材料欠智华公司货款1000万元。由于能达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双方于2010年5月8日达成了债务重组协议,协议约定能达公司以其100万股普通股抵偿所欠智华公司的1000万元货款,能达公司普通股的面值为1元,协议生效日能达公司的市价为8元每股,豁免能达公司200万元的债务。新会计准则下的账务处理根据新会计准则,债转股业务中债务人应将债权人豁免的债务确认为收益并计
原文地址:债转股的税务处理(转)作者:淡定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以下简称“57号令”),对公司债权转股权涉及的工商登记管理事项进行了明确。这使得债转股行为,即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从以前的个性案例转变为符合条件的主体都可以明确操
这个要看协议的,是不是提前签订这种可转的条款;另外,即便转了股权,那么会受公司法关于公司股权的规定约束,在特定条件下也是可以退股的,不能一概而论。
你好,如果无法协商,建议搜集证据起诉
可转换公司债券债转股操作流程 一、可转债转股前的准备工作 (一)可转债要在转股期内才能转股。现在市场上交易的可转债转股期一般是在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至可转债到期日为止。期间任何一个交易日都可转股。 (二)可转债转股不需任何费用,故你的帐户没有必要为转股准备多余的资金。 (三)特别注意可转债一般都有提前赎回条款。持有转债的投资者要对此密切关注,当公司发出赎回公告后,要及时转股或直接卖出可转
一、引言自1999年我国实施“政策性债转股”以来,至今已逾20多年。在这20多年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迅速,市场化程度逐渐提升。目前,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三去一降一补”仍是改革的重中之重。2016年10月至今,我国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文件,旨在积极推进“市场化债转股”。实践中,破产重整程序具有的“手术—疗伤—康复”等制度功效,颇受财务困境公司的青睐。一旦进入重整程序,债转股方式通常被
1、实践中,在制定债转股方案时应为不接受债转股方案的债权人设置公平、合理的债务清偿方案以保证债权人的偿债选择权。2、是否进行债转股属于债权人享有的不受集体清偿程序限制的个体性权利,这就意味着,在破产重整程序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债权人进行债转股。因此,在破产重整程序中,适用债转股的前提是遵循债权人的意愿,保证债权人对是否进行债转股有自主选择的权利。债转股中的自愿原则或自决权利是一种法定的个体
所谓债转股,是指国家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银行的不良资产,把原来银行与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间的股权、产权关系。
怎么理解债转股1、债转股是什么意思 债转股,顾名思义即是将债权转化为股权,是一种债务重组,也是处置不良资产的常用方式之一。债转股使得企业的债务减少,注册资本增加,原债权人不再对企业享有债权,而是成为企业的股东。2、为什么要实施债转股 在经济下行期,债转股的主要作用有二:一是降低银行不良贷款率;二是帮助企业去杠杆,减轻经营压力。3、债转股的对象是谁据媒体报道,债转股对象聚焦为有潜
债转股与上市融资有异曲同工之妙,都让企业获得了一笔不需偿还的稳定资金,而企业自身也降低了负债并提高了资金周转的灵活度。在企业实施债转股以后,其负债能力和可抵押资产都得以提高,企业信誉也自然而然的随之提高,这都将有助于促进企业进一步融资,所以说债转股对于企业来说是有百利而无一害。 所谓债转股,是指国家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银行的不良资产,把原来银行与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
1、捐赠、赞助业务的收据。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六条规定“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财企[2003]95号文件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支出,应当取得受赠方出具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救灾、济贫等对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的捐赠,无法索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的,应当依据城镇街道、农村乡村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和企业法定负责人审批的
概念:概括而言,债转股是指通过法定的程序将银行对国有企业的债权转化为股权的行为,即将负债资金转化为权益资金的过程。债转股的真正目的,其一是“改制”,借债转股之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其二是通过财政出资设立资产管理公司来“监管”银行对企业的债务,化解金融风险。债转股作为一种重要的战略举措,其作用和意义是不可否认的。但若在实践中,当事人各方没有相应的约束和激励,形成相应的动力和压力,则可能诱发债务企业的
债转股协议书甲方(债权人):____________,______族,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1
概念: 概括而言,债转股是指通过法定的程序将银行对国有企业的债权转化为股权的行为,即将负债资金转化为权益资金的过程。债转股的真正目的,其一是“改制”,借债转股之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其二是通过财政出资设立资产管理公司来“监管”银行对企业的债务,化解金融风险。债转股作为一种重要的战略举措,其作用和意义是不可否认的。但若在实践中,当事人各方没有相应的约束和激励,形成相应的动力和压力,则可能诱发债务企业
概念:概括而言,债转股是指通过法定的程序将银行对国有企业的债权转化为股权的行为,即将负债资金转化为权益资金的过程。债转股的真正目的,其一是“改制”,借债转股之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其二是通过财政出资设立资产管理公司来“监管”银行对企业的债务,化解金融风险。债转股作为一种重要的战略举措,其作用和意义是不可否认的。但若在实践中,当事人各方没有相应的约束和激励,形成相应的动力和压力,则可能诱发债务企业的
债务法核算的关键是确定暂时性差异,而暂时性差异主要产生于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不同,除此之外,该准则又规定,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的未弥补亏损,也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处理。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对于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的未弥补亏损,虽不是因资产、负债的账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二)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三)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第五十八条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一)上市报告书;(二)申请公司债券上市的董事会决议;(三)公司章程;(四)公司营业执照;(五)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六)公
1998-2005年,中国就曾通过资产管理公司实施过类似的债转股。首先,商业银行向资产管理公司出售其坏账,资产管理公司则将选择部分行业和企业将对其的不良债务转换为股权投资,然后未来通过出售股权投资获得不良资产的回收。通过这种方式,资产管理公司就有更多时间来处理不良贷款,同时为部分重要的周期性行业度过经济难关提供支持,通过重组以及等待周期复苏,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债转股实现了资产的增值。但是,这种方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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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A股市场中,可转债的交易只收佣金,没有印花税,佣金与股票相同。但是,可转债转股后就需要根据股票的交易手续费用进行缴费,其中包括:印花税、交易规费(证管费和证券交易经手费)、过户费、佣金。风险提示:禁止市场化债转股的企业:1、禁止失去生存发展前景、扭亏无望的“僵尸企业”债转股;2、禁止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严重失信企业债转股;3、禁止有可能导致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债转股;4、禁止债权债务复杂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