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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抵扣亏损的所得税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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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抵扣亏损的所得税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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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法核算的关键是确定暂时性差异,而暂时性差异主要产生于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不同,除此之外,该准则又规定,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的未弥补亏损,也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处理。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对于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的未弥补亏损,虽不是因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但本质上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具有同样的作用,均能够减少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可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企业预计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利用该可抵扣亏损时,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减少当期确认的所得税费用。

例:甲公司于2006年因政策性原因发生经营亏损,经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00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该亏损可用于抵减以后5个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该公司预计其未来5年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利用该经营亏损。假定2007年及以后的年度会计利润均为1000万元,没有其他调整事项。

经营亏损的会计处理和纳税调整如下:

项目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

会计利润-400010001000100010001000

应纳税所得额-40000001000

弥补的前期亏损01000100010001000

未弥补的前期亏损03000200010000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或转回40001000100010001000

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转回1000250250250250

1.2006年亏损发生时:

会计利润为:-400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为:-4000万元

应纳所得税为:0万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为:4000×25%=1000(万元)

递延所得税:(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O-(1000-0)=-1000(万元)

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0(-1000)=-1000(万元)

净利润=-4000-(-1000)=-3000(万元)

会计分录为: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10000000

贷:所得税费用10000000

2.2007年度可抵扣亏损转回时:

会计利润为:100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1000=0(万元)

应纳所得税为:0万元

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1000万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转回:1000×25%=250(万元)

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750万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250万元

递延所得税为:0-(750-1000)=250(万元)

所得税费用为:0-250=250(万元)

净利润为:1000-250=750(万元)

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费用2500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2500000

2008年至2010年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与2007年的处理是相同的,至2010年递延所得税资产借方余额为0.

2007年到2010年的累积净利润:750×41000×(1-25%)=3750(万元)

3.如果2007年实现会计利润5000万元,则:

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4000=1000(万元)

应纳所得税为:1000×25%=250(万元)

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为:1000万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转回:4000×25%=1000(万元)

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0万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1000万元

递延所得税为:0-(0-1000)=1000(万元)

所得税费用为:2501000=1250(万元)

净利润为:5000-1250=3750(万元)

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费用12500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10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500000

4.如果2008年又发生了亏损,企业在2008年12月31日,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发现在有关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期间内很可能无法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利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带来的经济利益,使得与递延所得税资产相关的经济利益无法全部实现,对于预期无法实现的部分,这时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并同时增减当期所得税费用。

至2008年底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余额为1000-250=750(万元)

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费用7500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7500000

5.如果2008年企业亏损500万元,2009年企业亏损1000万元,但在2009年12月31企业根据新的环境和情况判断后续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利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使得递延所得税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能够实现的,这时应相应恢复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

则:转回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为750万元。

2008年、2009年亏损,应当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账面价值为1500×25%=375(万元)

会计分录为: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11250000

贷:所得税费用11250000

需要注意的是,可抵扣亏损是指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确定准予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弥补的亏损。企业在确定可抵扣亏损时,一定要与税务部门沟通,取得税务部门的认可。

确定与可抵扣亏损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其确认条件与其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相同,在估计未来期间是否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利用该部分可抵扣亏损时,应考虑以下相关因素的影响:

在可抵扣亏损到期前,企业是否会因以前期间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转回而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可抵扣亏损到期前,企业是否可能通过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

可抵扣亏损是否产生于一些在未来期间不可能重复发生的特殊原因;

是否存在其他的证据表明在可抵扣亏损到期前能够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在确认与可抵扣亏损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时,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在可抵扣亏损到期前,企业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的估计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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