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案件手段特别残忍案例
---杜凯律师
【法律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杜凯律师代理真实案例】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9)陕**刑初***号
公诉机关陕西省**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陶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区**路**栋**单元**号,系被害人刘女之子。
诉讼代理人田某某,******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康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区**街**号**楼**号,2018年**月**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西安市**区看守所。
辩护人杜凯,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陕西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月**日**时许,在西安市**区**路某某房间内,被告人康某某与其同居女友被害人刘女因怀疑女友出轨发生纠纷,康某某怀恨在心,便用热水子弹头将一壶热水烧开,后泼向正在玩手机的刘女面部及身上,造成刘女面部三级烧伤,全身烧伤面积达到20%。
后康某某喝药自杀被民警发现。刘女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刘女系全身多处皮肤烫伤,继发脓毒血症死亡。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陶某诉请判令被告人康某某赔偿其经济损失医疗费231126元,丧葬费37496元,护理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交通费****元,合计*****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西安市某某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康某某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
……,对其辩护人还提到被告人康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之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康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康某某不能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与被害人刘女之间感情纠纷,竟采取用热水毁容的方式报复伤害被害人,致被害人死亡,其犯罪性质及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极其残忍,依法应予严惩,因考虑本案因感情纠纷引发,具有坦白情节,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被告人康某某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陶某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根据被告人康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康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康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陶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7****元(限判决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姚斌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年**月**日
书记员 ***
【杜凯律师分析】
本案,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一直主张本案应当定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康某某故意杀人罪死刑并立即执行。
因为故意杀人罪比故意伤害罪判刑更重,所以受害人家属有这种想法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刑事案件必须要符合相关构成要件。
司法实践中,要认定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伤害还是杀人,应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从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案件的起因、过程、结果、作案的手段、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强度、作案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行为人作案前后的表现等方面入手,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本案中,辩护律师抓住案件事发有因,因感情纠纷而引起,并非蓄意而为,主观恶性并没有达到必须死刑立即执行的程度,而且,被告人康某某认罪态度好,有坦白情节,真诚悔罪,符合酌定从轻的处罚情节,且其是初犯、偶犯。
所以请法庭综合认定,予以从轻处罚。
【法律进一步研究】
一、什么是故意伤害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
二、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应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
三、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无论是直接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实施,亦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本罪。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正当防卫造成伤害而未过当的,医生对病人截肢治病等。经被害人同意的伤害,是否合法,要做具体分析。
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为了达到危害社会的目的,这种同意不能排除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如果这种同意是为了有益于社会的目的、则可以排除他人伤害行为的非法性。
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
四、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五、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
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
六、故意伤害罪的形态
故意轻伤的,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即行为人主观上只想造成轻伤结果,而实际上未造成轻伤结果的,不宜以犯罪论处。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且已经着手实行重伤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重伤(未遂)论处。
故意伤害致死的,属于结果加重犯,行为人主观上对伤害持故意,对致人死亡有过失。
抗诉要旨此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审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中“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形。一审法院根据被告人的行为致被害人瘫痪这一后果而认定原审被告人具有该情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检察机关认为,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罪中“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形,应理解为只有同时具备“手段特别残忍”和“致重伤达到严重残疾的后果”时,才能适用。不能仅以出现的伤害后果是否特别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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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刑事责任的问题。根据刑法规定,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 程度的损害,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对方已经有伤者经过鉴定构成轻伤,那么你们全体参与殴打对方的人都需要对这个轻伤负责,作为共犯承担全部责任。相关法律依据如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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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他们吊销了你的证件,不记录在他们系统里,那么记载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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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故意伤害罪是属于公诉案件的,但是一定情况下,可以转为自诉案件的,故意伤害罪一般是公诉案件。2、达到轻伤级以上的对方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因为故意伤害罪不属于亲告罪,原则上受害人不能直接到法院起诉问,一般情况下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3、如果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但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受到轻伤害的可以到法院起诉。
1、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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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法律规定的是罪责自负原则,父亲有过刑事案件对子女是没有直接影响的。但在事业单位以及公务员考试。或者是征兵中,父亲有案底的会影响子女的政审。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
建议报警处理,以暴制暴不可取
1、赔偿原则为,侵权人对于受害人因医疗伤情所导致的合理的、必要的、与损害后果存在关联性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应当予以给付。 但是所有的赔偿主张必须,不能离开上述内容之中所描述过的“合理、必要、与损害后果存在关联”,否则侵权人有权依法拒绝支付。 2、如果事实证明,受害人对于自身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侵害人有权要求予以减轻赔偿责任。 3、如果伤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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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结合案件实际情形全面分析,一般情况下要考虑对方的伤害故意,可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