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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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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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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问题

---杜凯律师

采矿权出让是指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向申请取得采矿权的民事主体出让采矿权的行为。非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的法定权利灭失后,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也可以重新设置、出让采矿权。

探矿权采矿权流转是指经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探矿权采矿权在不同的民事主体之间发生转移的行为。探矿权采矿权流转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矿业经济活动的客观要求,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必要手段。

探矿权采矿权流转的方式主要包括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是指原探矿权采矿权人出于经济、技术或者其他原因将其持有的探矿权采矿权转移给他人行使,并得到价值补偿的行为。

转让价格由转让人和受让人谈判商定。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必须经过国家探矿权采矿权管理机关依法进行审批,并履行法定程序。

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应当向国家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矿产资源法虽然规定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但是允许探矿权、采矿权进行有条件的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财产权的特征得到了进一步的明确。

根据《矿产资源法》第六条规定,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给他人。

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由国务院规定。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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