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找关系、帮办事”类的诈骗罪的认定问题

问题描述

“找关系、帮办事”类的诈骗罪的认定问题
1个回答

在部分普通家庭中,若自己或亲人一旦涉嫌刑事犯罪可能面临刑事处罚时,可能首先想到的是“找关系”,想通过非正常途径取得一定利益,试图通过“找关系”的方式达到取保候审、轻判、缓刑或者无罪的效果。

另一群图谋不轨,谎称自己有公检法关系的意欲赚取被害人或其家属“办事费”的人就应运而生,那这群谎称自己有公检法关系的行为人是否涉嫌犯罪呢?

笔者通过检索此类犯罪的判决书,可以通过以下几点分析构成“找关系、帮办事”类的诈骗罪应有以下几点构成要件。

      一、诈骗罪的定义

      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处分自身财物。

二、“找关系、帮办事”类的诈骗构成

1、行为人是否虚构了自己身份

行为人是否如实介绍自己身份,有无夸大、虚假成分。若行为人明知自己无法办理请托事项,但为了获得被害人信任,虚构自己是某领导的关系人,谎称自己可以办理请托事项,在被害人充分信任行为人的身份及办事能力后,将“办事费”支付给了行为人,而行为人在收到“办事费”后并没有为被害人办事,那么该行为人即构成了诈骗罪。

2、请托的事项是否具备实现的可能性

根据已公开的判决,笔者认为对于受害人涉嫌刑事案件:除去有确凿证据证明犯罪行为人将请托人之财物用于请托事项且存在具体的被请托人或关系人情况外,对被刑事拘留后是否能取保候审、能否被轻判、缓刑、无罪等事项进行相关的承诺均视应当为虚构的事实。

按照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干预司法,对犯罪行为的追究应由公检法依法进行,对于被害人涉嫌刑事犯罪的请托事项本身属于违法行为,在法律上本身就不具备实现的可能性。

所以对此类事项(取保候审、轻判、缓刑或者无罪)做出承诺显然是虚构事实,无法实现的请托事项。

3、 “办事费”的财物流向

被害人交出的财物最终到达何处,是否被行为人所取得。办事费的流向、涉案财物最终是否被行为人所取得,对于诈骗罪的认定也是关键的要点。

如被害人支付的办事费最终被犯罪行为人取得和使用,即其实际占有了财物,并且可以推断其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主观上具有诈骗的犯罪故意。

如果该费用大部分转移给被请托人、关系人,或者用于请托事项之中,可以推断行为人对受害人的财物没有非法占有目的,难以认定其主观上有诈骗的犯罪故意,即会对诈骗犯罪的构成产生一定的影响。

4、案发后行为人是否有还款意愿

若行为人在收到“办事费”后对请托事项久办不成,对退还款项也一拖再拖,甚至更换电话,失去联系,这时应当认定行为人存在非法占有目的,构成诈骗犯罪。

 

最后,若您的家属涉嫌刑事犯罪,请联系专业律师寻求法律帮助,莫不要相信“专业办理取保等”人士,也千万不要被此类人士欺骗处分自己财产,以免落得人财两空的后果。

相关问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