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一、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 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1. 本罪的客观要件为使用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
(1) 本罪的行为对象是公私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使用欺骗骗取其他财产性利益的,如使用伪造的身份证明骗取结婚登记的,不成立诈骗罪。
(2) 本罪的行为方式是使用欺骗方法。所谓欺骗,是指使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从而“自愿”地作出将财物交付给行为人。
欺骗方法主要有两种基本表现形式:一是虚构事实, 即编造某种根本不存在或者将来不可能发生的事实,既可以是行为事实,也可以是心理事实、价值事实等。
二是隐瞒真相,即隐瞒客观上存在的事实情况,既可以是隐瞒全部事实, 也可以是隐瞒部分事实。欺骗的手段没有限制,既可以是明示方式,也可以是默示方式;
既可以是使用言语,也可以是使用文字;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欺骗行为必须达到足以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否则,难以认定为欺骗。
但应注意,即使欺骗行为不足以使一般人陷入认识错误, 但足以使特定被害人产生认识错误的,也属于欺骗行为。欺骗行为,既可能使原本没有认识错误的相对方产生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也可能是在他人已经由于某种原因陷入认识错误的情况下,使他人继续维护或者强化其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
受骗者对所诈称的事实将信将疑,但仍然处分财产的, 不影响诈骗罪的成立。在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与受骗者的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受骗者的错误认识;
如果受骗者不是因欺骗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则行为人的行为不成立诈骗罪。受骗者既可以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也可以是其他具有处分财产权限的人。
受骗者原则上必须是自然人, 机器不能成为受骗的对象。但机器的运行受到人所设计的特定程序控制,行为人使用欺骗方法,使机器作出错误的财产处分的,可以视为是对机器背后的人的欺骗,成立诈骗罪。
示例 6-9:程某诈骗案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在拾得朱某带有密码的存折时,并未占有或控制存折上的钱财,但其利用与失主熟悉的便利,采用多次盗配存折密码的秘密方法,盗用朱某的名义,到银行支出存折上的款项 13.22 万元占为已有。
被告人程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程某获取存折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占有他人财物,其行为性质属诈骗而非盗窃,且诈骗数额巨大, 其行为业已构成诈骗罪。
(3) 本罪的行为结果是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所谓 骗取,是指行为人因使用欺骗方法而取得或者占有对方的财产。行为人骗取公私财物,是基于相对方的转移财产的处分行为,二者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
对方之所以作出转移财产占有的处分决定,是基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二者之间也必须具有因果关系。根据 2011 年 3 月 1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诈骗解释》)第 1 条的规定,诈
骗公私财物价值 3000 元至 1 万元以上 3 万元至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 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上述 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2. 本罪的主观要件为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 目的。二、诈骗罪的认定1.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根据《诈骗解释》第 3 条的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 1 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 37 条、刑事诉讼法第 14 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2)一审宣
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3)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 且不是主犯的;(4)被害人谅解的(5)其他情节轻微、危 害不大的;
(6)根据第 4 条的规定,诈骗近亲属的财物, 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诈骗近亲属的财物, 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2. 本罪与特殊诈骗罪的关系。除诈骗罪外,刑法还规定 了特殊诈骗罪,即刑法第 192 条至第 200 条规定的八种金融
诈骗罪,以及刑法第 224 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这些特殊诈骗罪在诈骗对象、诈骗手段、诈骗数额等方面与普通诈骗罪的要求不同从而形成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法条竞合关系。
根据特别法优先的法条竞合处理原则,对符合特殊诈骗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特殊诈骗罪。复杂的是,对于诈骗数额没有达到特殊诈骗罪的罪量要求,但符合普通诈骗罪的罪量要求,对此能否以诈骗罪论处?
如行为人实施保险诈骗行为,骗取了 4000 元。对此,本书认为,对行为人既不得以保险诈骗罪论处,也不得以诈骗罪论处。
这是贯彻特别法优先原则的必然结果。
3. 本罪和盗窃罪的界限。二者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取得财产是否是基于被害人的“自愿”处分财产。换言之, 如果被害人将财物交付给行为人,是基于转移占有的处分财产的意识,应当认定为诈骗;
果被害人将财物交付给行为人, 不是基于转移占有的处分财产的意识,而是因为其他原因所致,则应当认定为盗窃。对于既有“窃”又有“骗”的行为的定性,则应从行为人获取财物的主要手段和被害人的主观认识进行区分。
如果行为人获取财物时起决定性作用的手段是秘密窃取,诈骗行为只是为盗窃创造条件或作掩护,被害人也没有“自愿”交付财物的,应当认定为盗窃;
如果行为人获取财物时起决定性作用的手段是诈骗,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财物,盗窃行为只是辅助手段的,则应当认定为诈骗。
对于“调包”案件,一般应当认定为盗窃。示例 6-11:臧某等盗窃、诈骗案二审法院认为:“在信息网络情形下,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诱骗他人点击虚假链接而实际上通过预先植入的计算机程序窃取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虚构可供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欺骗他人为支付货款点击付款链接而获取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本案中,被告人臧某、郑某使用预设计算机程序并植入的方法,秘密窃取他人网上银行账户内巨额钱款,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
臧某、郑某和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通过开设虚假的网络店铺和利用伪造的购物链接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货款,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对臧某、郑某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
4. 本罪未遂的处理。根据《诈骗解释》第 5 条的规定,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
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1)发送诈骗信息 5000条以上的;
(2)拨打诈骗电话500 人次以上的;(3)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实施上述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1)(2)项规定标准 10 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根据 2016 年 12 月 19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电信网络诈骗意见》)第 2 条的规定,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骗得财物的,以诈骗罪(既遂)定罪处罚。
诈骗数额难以查证, 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1)发送诈骗信息 5000 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500 人次以上的;
(2)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 5000 次以上的。具有上述情形,数量达到相应标准 10 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上述“拨打诈骗电话”,包括拨出诈骗电话和接听被害人回拨电话。反复拨打、接听同一电话号码,以及反复向同一被害人发送诈骗信息的,拨打、接听电话次数、发送信息条数累计计算。
5. 本罪的共犯和罪数。根据《诈骗解释》第 7 条的规定,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电信网络诈骗意见》第 4 条的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1)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通讯工具的;
(2)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3)制作、销售、提供“木马”程序和“钓鱼软件”等恶意程序的;(4)提供“伪基站”设备或相关服务的;
(5)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的;(6)在提供改号软件、通话线路等技术服务时,发现主叫号码被修改为国内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公共服务部门号码,或者境外用户改为境内号码,仍提供服务的;
(7) 提供资金、场所、交通、生活保障等帮助的;(8)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套现、取现的。“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他人关系,获利情况,是否 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调查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负责招募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或者制作提供诈骗方案、术语清单、语音包、信息等的,以诈骗共同犯罪论处。三、诈骗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 266 条的规定,犯本罪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 严重情节的,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诈骗解释》第 2 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 1 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严惩处:(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 救济、医疗款物的;(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4) 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5) 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上述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根据《电信网络诈骗意见》第 2 条的规定,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 2 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 “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具有前述规定的 10 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上述规定的“接近”,一般应掌握在相应数额标准的 80%以上。
诈骗罪刑法条文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概念与构成要件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侵占罪刑法条文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概念与构成要件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
强制猥亵、侮辱罪刑法条文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概念与构成要件强制猥亵、侮辱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本罪由刑事修正案(九)第十三条对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进行修改后确定。原罪名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一)主体本罪的主
盗窃罪刑法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概念与构成要件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
敲诈勒索罪刑法条文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概念与构成要件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一)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日常生活过程中,有此朋友总是认为自已被欺骗了,就认为对方是诈骗罪,其实要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诈骗罪,必须满足诈骗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主要表现如下:1、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2、被害人基于行为人的诈骗行为陷入错误认识3、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了的财产4、行为人得到了财产5、被害人得到了财产。 构成以上五个要件外,诈骗罪属于财产类型犯罪,还是必须达到一定数额才能构成,根据刑法的相关司法解释,构成诈骗罪
诽谤罪的概念 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诽谤罪的构成要件 1、诽谤罪客体要件 诽谤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2、诽谤罪客观要件 诽谤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
专利权是专利人利用其发明创造的独占权利,专利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了依法受保护的有效专利的违法行为。构成专利侵权行为的要件包括两个方面: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其中,形式要件主要有:1)实施行为所涉及的是一项有效的中国专利;2)实施行为必须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或者授权的;3)实施行为必须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对于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并不是形式要件。但是,可以作为衡量其情节轻重的
诈骗罪是指犯罪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导致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处分自己的财产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犯罪行为人的诈骗行为,只有在达到一定的犯罪的金额标准的时候,才能构成犯罪,如果是犯罪数额低于立案标准的,只能予以治安惩罚。【温馨提示】遇到法律问题,有81%的当事人第一时间通过搜索与学习基本法律知识来了解问题的可能风险殊不知背后的法律纠纷,遇到法律问题及时找专业的律师咨询,点击咨询按钮快速找到最合适、可靠
含义 所谓交通事故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主观上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的追究。 认定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
一、刑法条文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二、概念与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与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复杂客体。但也有人认为,并不是任何形式的伪证罪都必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例如隐匿罪证的伪证犯罪行为就不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但它必须侵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因此认为,伪证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伪证罪妨碍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这是指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司法机关的民事诉讼活动、行政诉讼活动不能成为伪证罪的客体要件。《
职位侵占罪在现实生活中还是比较常见的罪行,因此为了遏止职务侵占罪情况继续发生。我国刑事法律对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有明确的规定。下来将带来我国2019年最新公司侵占罪立案标准的知识。一、2019年最新公司侵占罪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明确,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一、刑法条文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
(一)主观上有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的恶意 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恶意须是他们真实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之真实性是区隔恶意串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之通谋虚伪表示及该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重大误解的关键,如果表意人故意致使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则应属于通谋虚伪表示的规制对象,如果表意人因误解而致使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则应属于重大误解的规制对象,均有别于意思与表示完全一致的恶意串通。 民法上的“恶意
所谓犯罪构成,指的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其犯罪构成四要件是:1、主体要件,即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2、犯罪的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所具有的心理状态;3、客体要件,指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4、犯罪的客观方面,指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故意
概念本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立案标准根据刑法第243条的规定,行为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应当立案。本罪是情节犯,行为人实施诬告陷害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予以立案侦查。犯罪构成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达到法定刑的人即可构成。如果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要从重处罚。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
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是: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不过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第四个要件即主观过错,是实行推定的,首先不要受害人自己举证证明,其次要实习举证责任倒置,即加害人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应当自己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能够证明的,免除侵权责任,不能证明或者证明不足的,推定过错成立,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是无过错责任的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构成
一、商业秘密的定义1、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2、因此,只要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满足相应条件就可以构成商业秘密,比如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二、构成商业秘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秘密性: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2.实用性:该信息能
1.含义 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具体包括窝藏罪和包庇罪。 2.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犯罪对象是各种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人。 (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窝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为。窝藏,是指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