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案例点评模板:(了解详情后请删除该内容后再进行编辑)
1、简述案件详细情况
2、综合案件情况给出律师自己的点评(必须)
3、给出相应的建议或意见
注意:案例点评内容中,不能出现具体公司名称、人名等;不得带有诋毁、批判等语句;
1、案情简单:
强制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工伤保险待遇,晋江市人民法院依法做出一审判决,判决被申请人即用人单位需要赔偿给申请人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合同人民币35万元,判决已经在2018年12月底生效并申请强制执行,但未执行到用人单位的相关财产。
但是代理律师有注意到被申请人即用人单位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唯一股东是自然人,在执行阶段立案后即去查询了被申请人的工商登记信息、公司章程等信息,确认本案可以追加唯一股东为被执行人,于是向执行法院提交了执行异议申请,成功把用人单位的唯一股东一并追加为被执行人。
2、律师建议: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如果股东不能举证证明股东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此公司法是有明文规定的。
因此,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需谨慎,如果不能做到股东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对公司的债务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
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身份证号:****,电话:****。被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身份证号:****,电话:****。 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执行人。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依据******号判决书,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贵院已经立案受理,执行案号为******,至今未执行到任何钱款。经申请人
民事案件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提供书怎么写? 申请执行人根据民事案件生效法律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人民法院受理该强制执行申请后,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1款“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之规定,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
1. 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法定原则 执行程序中追加新的主体为被执行人要严格遵循法定原则。依据法律规定,只有经法院生效判决的债务人才能成为执行案件中的被执行人。追加其他第三方主体为被执行人属于突破相对性,让债权债务之外的第三方承担责任是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力的扩张。因此需要严格遵守法定主义原则,即追加被执行人必须有法律、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
引言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申请执行人于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公司的财产“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和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务的,强制执行程序通常会走入僵局。此时,申请执行人如能通过相关途径将公司的股东纳入到承担债务的主体之中,对执行案件的推进将起到关键的作用。本文作者结合自身代理案件经验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对执行程序中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四种情形进行梳理与总结。探讨一、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概述
工伤保险赔偿之后,还能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吗?律师解答: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为员工投保了工伤保险,那么员工发生工伤的,主要赔偿项目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工伤保险基金赔付范围以外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如用人单位未为员工投保工伤保险的,则由用人单位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具体的工伤赔偿项目、赔付标准以及责任主体详见下表:工伤赔偿项目明细
1、工伤赔偿强制执行也不给钱,确实没有财产执行的情形,法院判决中止执行,等可以执行时再执行;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并且强制执行其财产偿还工伤赔偿。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股东认缴出资期限并未届满,不应在执行程序中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执行程序关乎被执行人重大利益,追加被执行人应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避免随意扩大追加范围,更不应当将生效法律文书的既判力扩张至未参加诉讼股东。股东出资期限未届满,其具有法定的期限利益,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七条中应当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情况,其依法不应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二、该种情况不应
工伤赔偿强制执行也不给钱怎么办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工伤赔偿款时,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并且强制执行其财产偿还工伤赔偿。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法院有权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申请人:______________,男,汉族,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住__________省__________县__________上村_____组,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1、工伤赔偿强制执行也不给钱,确实没有财产执行的情形,法院判决中止执行,等可以执行时再执行;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并且强制执行其财产偿还工伤赔偿。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按鉴定结论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赔付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
律师观点分析案情简介:重庆市某舞台设备租赁服务部与南充市某广告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顺庆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了(2012)顺庆民初字10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重庆市某舞台设备租赁服务部申请了强制执行,但因被执行人尚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终结了该案的该次执行。执行案件尚未了结,2016年7月被执行人南充市某广告公司的原股东徐某将自己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唐某,徐某遂不再作为被执行人的
公司未买工伤保险的,应该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赔偿,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
1、劳动者由于不能胜任工作而被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工作岗位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在以上条件下
一、法律依据 《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执行程序而言,一是可以在公司终结执行后依法提出追加的申请,二是 可以另外就股东责任问题提起诉讼。对于不予追加的裁定,可以就裁定提起执行
1、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债务,可申请直接追加投资人为被执行人。( 法释[2016]21号)第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点评:个人独资企业是企业中的另类,是新公司法实施前不需要验资的特定产物,个人需要对企业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类企业现在越来越少。 2、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可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 法释[2016]21号)第十五条点评:分支机构没有独立
民事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10种情形文:吴取彬 隆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1、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债务,可申请直接追加投资人为被执行人。( 法释[2016]21号)第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点评:个人独资企业是企业中的另类,是新公司法实施前不需要验资的特定产物,个人需要对企业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类企业现在越来越少。 2、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
同时出现以下两种情形时,申请执行人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1.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2.股东尚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公司是一人公司或者公司股东是夫妻二人,且不能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的,根据前述规定第二十
未经民主程序制定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有效吗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也称为内部劳动规则,是企业内部的“法律”。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是用于奖惩员工的标杆,而制定程序上存有瑕疵的规章制度并不当然就是无效的,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和法院裁判的依据。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生效要件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一方面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