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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案件执行程序成功追加用人单位唯一股东为被执行人

问题描述

工伤赔偿案件执行程序成功追加用人单位唯一股东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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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案例点评模板:(了解详情后请删除该内容后再进行编辑)

1、简述案件详细情况

2、综合案件情况给出律师自己的点评(必须)

3、给出相应的建议或意见

注意:案例点评内容中,不能出现具体公司名称、人名等;不得带有诋毁、批判等语句;

1、案情简单:

强制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工伤保险待遇,晋江市人民法院依法做出一审判决,判决被申请人即用人单位需要赔偿给申请人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合同人民币35万元,判决已经在2018年12月底生效并申请强制执行,但未执行到用人单位的相关财产。

但是代理律师有注意到被申请人即用人单位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唯一股东是自然人,在执行阶段立案后即去查询了被申请人的工商登记信息、公司章程等信息,确认本案可以追加唯一股东为被执行人,于是向执行法院提交了执行异议申请,成功把用人单位的唯一股东一并追加为被执行人。

2、律师建议: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如果股东不能举证证明股东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此公司法是有明文规定的。

因此,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需谨慎,如果不能做到股东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对公司的债务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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