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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保理合同的规定以及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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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保理合同的规定以及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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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全称是保付代理通俗地说,保理合同就是供货商和银行之间的一个合同,这个合同的基础是债权转让,但这里的债权转让不是一般的债权转让,而是将要发生的应收款债权的转让。

账户管理、委托收款都是委托合同,融资是借款合同,坏账担保是一种特殊的担保合同,因此保理合同是一种复合性的合同。《民法典》规定的其他合同都是单一的合同,即便是融资性租赁,那也是租赁,它只不过和设备买卖稍有联系,其合同仍是单一的合同,并不是两个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 761 条规定用“催收”一词是不妥的,“催收”应是“托收”,两者是截然不同的。比如,根据《民法典》第 763 条的规定,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搞了一个假的应收款债权,并把假的应收款债权转让给了保理人,那么虽然假合同是虚伪表示,但应收款债权不能因为这个假合同而被否定。

尽管保理合同是一种复合性的合同,但处理相关纠纷的方法并不复杂,即:在债权转让合同上发生纠纷的,按照债权转让规则去处理;

在合同的成立生效方面发生纠纷的,按照合同的成立生效规则去处理;涉及融资的,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则去处理;涉及账户管理、委托收款等问题的, 按照委托合同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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