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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各种情况户口迁入材料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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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各种情况户口迁入材料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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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生婴儿落户:

坚持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原则。持父母《户口簿和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2)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落户:

凭省、市高、中等院校毕业生分配办公室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本人《毕业证和《户口迁移证;到西部地区工作,本人自愿将户口迁回原籍的,凭拟落户地《户口簿、本人《毕业证;未分配工作,回原户口所在地落户的,凭本人《毕业证和《户口迁移证;大专以上毕业生,未分配工作,需挂靠亲属处的,凭亲属同意证明、《户口簿及本人《毕业证、《户口迁移证。

(3)复员、转业、退伍军人落户:

凭县、市(区)以上安置部门出具的《复员、转业、退伍军人落户证明和本人《退出现役证,办理落户手续。

(4)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所生子女回国落户:

凭国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明,父母及子女回国时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拟居住地亲属《户口簿。

(5)归国华侨定居落户:

凭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6)港澳同胞回内地定居落户:

凭省侨办的批准证明。

(7)台胞回大陆定居落户:

凭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台湾同胞定居证明和《批准定居通知书。

(8)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凭未成年子女《户籍证明,当事人《户口簿。

(9)在城市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其直系亲属落户:

凭户籍证明、当事人《户口簿、结婚证明、房屋产权证。

(10)夫妻投靠落户:

凭结婚证明,当事人《户口簿,投靠方《户籍证明。

(11)老年父母(男超过60周岁,女超过55周岁)投靠子女落户:

凭当事人《户口簿、投靠方《户籍证明。

(12)收养弃婴、儿童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子女的户口落户:

收养人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的《收养登记证和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经调查核实并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入户手续。

(13)18周岁以下旁系亲属投靠落户:

父母双亡的,凭被投靠人申请报告、《户口簿、投靠人《户籍证明、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证明。病故的,凭县、市以上医院的死亡证明书;交通肇事的,凭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其他死亡的,凭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或其他有效证件,公安机关户口注销证明,向迁入地派出所申请,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并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14)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的公民及其直系亲属落户:

在投资金额等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后,凭本人申请报告、《户籍证明、婚姻证明、投资资金注册驻资证明、工商执照,投资兴办项目竣工或投产验收证明,向迁入地派出所申请,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并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15)经商的公民及其直系亲属落户:

凭申请报告、营业执照、结婚证明、《户口簿、《户籍证明、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及税票。

(16)跨地区的企业集团、中央驻赣单位、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其内部人员异地调动(即:企业内部调动)落户:

凭申请报告、单位内部调动证明、当事人《户籍证明、《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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