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相信很多人都看过很多以帮助拍卖、收购文物为名骗取他人拍卖费、鉴定费的新闻报道,对于此类行为,我们一般称为古董诈骗。
那么,“古董诈骗”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存在呢?
“古董诈骗”,又称古玩诈骗,是指当前一些没有资质的拍卖公司通过互联网寻找手头上有“宝”且急于鉴定或拍卖的人,以帮助拍卖或收购文物的名义与对方签订拍卖服务合同,收取服务费及鉴定费,最终均以流拍为由将上述费用占为己有的犯罪活动。
具体来说,“古董诈骗”的实施流程包括如下几个步骤:
1.注册一家高大上的收藏品拍卖公司,在最繁华的地段租用办公场地,购买一些赝品标上高昂的价格,找几个颇有姿色的妹子在公司站台,再出钱找人设计一个逼格特高的网站;
2.招揽业务员到各大古董爱好者的论坛、QQ群发布拍卖信息,寻找那些急于鉴定古董或者急于拍卖收藏品的人;
3.制定统一的话术,由业务员对上门的客户进行忽悠,告诉客户拍卖需要鉴定,鉴定需要收取一定的服务费和鉴定费。如果客户决定委托拍卖,签订精心准备的合同,特别注明鉴定费由第三方鉴定机构收取以及流拍不退费。
4.一段时间后,告知客户“对不起,您的藏品流拍了,请在三个月内到公司取回您的收藏品”。
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这种行为的处理主要有三种意见:
1.构成诈骗罪,并且属于电信网络诈骗;
2.构成诈骗罪,属于普通诈骗;
3.构成合同诈骗罪。
无论是从入罪门槛还是从量刑幅度上考虑,区分一个行为是电信网络诈骗还是普通诈骗以及区分一个行为构成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现实意义是十分明显的。
举例来说,在广东一类地区,诈骗罪6千、10万、50万,分别对应三年以下、三年以上、十年以上量刑;而这三档之于合同诈骗罪,则是2万、30万、150万。
因此,对于“古董诈骗”这种犯罪模式,笔者认为有必要就定性问题进行研究。综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实务判例,笔者认同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1.不属于电信网络诈骗。我们知道,电信网络诈骗的两大特点是“以点对面”及“非接触“,虽然“古董诈骗”的模式利用了互联网面对不特定对象发布广告,但这个只是为后续诈骗进行的铺垫,诈骗行为的实施开始于面对面、点对点的接触,因此,这种模式不属于电信网络诈骗。
2.古董诈骗的行为涉嫌合同诈骗罪,而不是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是一种法条竞合的关系,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且利用了合同的,就成立合同诈骗罪。判断一个行为构成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方法主要有两个:
一、主要看使被骗的人缠上认识错误的是合同还是合同之外的欺骗行为,如果是前者,则涉嫌合同诈骗罪,后者则涉嫌诈骗罪。
二、涉案的合同是掩饰手段还是主要的作案手法。如果是前者,涉嫌诈骗罪,如果是后者,涉嫌合同诈骗罪。
在这种“古董诈骗”的模式中,虽然公司高逼格的装潢、员工的话术及虚构的成功拍卖案例能够让被骗者产生一定的认识错误,但并不是关键所在,被害人被骗的主要原因还在于“与正规拍卖公司合作”、“具有完整资质”“高价收购”等合同条款。
另外,行为人通过这些条款诱骗客户签订合同并以此为据收取检测费、鉴定费等相关服务费用,后又以检测报告称藏品不合格为由终止合同,反映出行为人在合同中预设陷阱,涉案的合同并不是一种掩饰的手段,而是主要的作案手法。
因此,这是一种涉嫌合同诈骗罪的行为。
在司法实务中,也有一些判例支持了上述观点。以邓某2、季某某等人涉嫌诈骗罪一案为例,不出意外,定性问题也是本案控辩双方的焦点,法院最终认为“被告人邓某2、季某某互相结伙并伙同他人,通过网络物色古董文物收藏者,以介绍买家高价收购藏品等为借口,诱骗古董和文物收藏者至俣盛公司进行虚假检测、开具虚假证明文件等,以此骗取各项费用,多名被害人的陈述和被告人邓某2、季某某的供述、证人李某6、朱某某、焦某等人的证言可以相互印证,共同证实被害人同意支付相关费用,系在被告人邓某2、季某某伙同他人虚构了将以高价收购相关古董、文物为前提,且部分被害人签订了属于合同性质的信息登记表。
故被告人邓某2、季某某伙同他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当然,司法实务中也存在判例将“古董诈骗”的模式定性为涉嫌诈骗罪,主要理由在于法院认为“签订合同只是整个诈骗环节中的一环,各被告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主要侵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对此,笔者并不赞同,在此后再次代理此类案件时,仍会从定性方面进行辩护,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基本案情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以王贺军犯合同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2003年2月,被告人王贺军谎称自己是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计划司“司长”,并虚构了一个“辽河石油管理局油建公司24号工程项目”,称不需要招标、投标,其就能够将该工程发包给王小岱和王惠明。后王小岱又将核工业长沙中南建设集团公司项目负责人杨宜章介绍给王贺军。为骗取杨宜章等人的信任,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胡英婷 案情 2013年1月16日,被告人秦某与谢某合伙承包开采龙胜县永华矿业发展有限公司所属的广西桂林市龙胜各族自治县龙胜镇楼梯寨滑石矿,并与该公司签订了《合作开发协议书》。被告人秦某因无钱投资开矿,遂采取与村民签订征用土地协议,虚增土地面积的手段,骗取合伙人谢某的资金归其使用。2013年1月18日,被告人秦某以开采滑石矿征用龙胜县龙胜镇都坪村东风二组村民舒某的土
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别
诈骗和合同诈骗的区别为:1、侵犯的客体不同。诈骗罪只侵犯财产所有权,是单一客体,而合同诈骗罪既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同时又侵犯合同行为管理制度;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尽相同。诈骗罪可以表现为虚构任何事实或隐瞒真相,以骗取财物;合同诈骗罪只是在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因而欺诈手段有特定范围的特殊性;3、犯罪主体不尽相同。诈骗罪限于自然人主体;合同诈骗罪主体包括单位,且是任何单位;4、合同诈骗罪与诈
村委会内部管理行为的规定不能对抗合同第三人——江苏徐州中院判决张某民诉沛县双楼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案裁判要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村民小组的经营管理等事项的办理需召开村民小组会议的规定,约束的是农村集体组织的内部管理行为,在不损害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村委会不能以未经三分之二村民同意抗辩合同无效。案情1998 年5月1日,原沛县安国乡张双楼村民委员会陈庄村民小组为修建本村民小组的下水道,经该村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之间的比较在司法实践中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在同一个案件中,主犯定了集资诈骗罪,而从犯却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有时候一些合同形式的诈骗行为没有认定合同诈骗罪,而是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那么,集资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到底有什么区别呢?刑事犯罪,一般从两个方面来讨论:定罪+量刑。首先说定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 =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在本质上都是诈骗行为,都有诈骗的故意,区别的关键在于: (1)犯罪时间不同。合同诈骗罪发生在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而一般诈骗罪没有具体的时间、条件的限制。 (2)犯罪手段不同。合同诈骗罪的行为方式是特定的,即刑法中具体规定的五种方式之一;而一般诈骗罪却没有具体的行为方式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
大家都听说过诈骗罪,而且最近两年电信也越来越多,让我们防不胜防。有人说,前些年很多犯罪份子靠抢劫、盗窃来获得财物,现在他们转型改诈骗了,技术含量也越来越高了。不过玩笑归玩笑,事实确实是这样。 那么作为企业有无可能涉及诈骗呢,或者常见的诈骗类型是哪些? 今天我们来说说合同诈骗罪,以及在经营企业中如果涉及到合同诈骗,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会面临何种风险呢?让我们从以下案例来展开分析。 基本案情: 被告
1、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没有轻重的差别,二者量刑梯度、最高刑和最低刑都是相同的。合同诈骗罪属于刑法中的扰乱市场秩序罪,而诈骗罪属于刑法中的侵犯财产罪。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而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1.侵犯的客体不同。诈骗罪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而合同诈骗罪除了财产的所有权还包括经济秩序。2.客观方面不同。诈骗罪是采用欺骗行为非法取得财产的行为,而合同诈骗罪的成
根据以上内容,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诈骗和合同诈骗的区别为:1、侵犯的客体不同。诈骗罪只侵犯财产所有权,是单一客体,而合同诈骗罪既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同时又侵犯合同行为管理制度;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尽相同。诈骗罪可以表现为虚构任何事实或隐瞒真相,以骗取财物;合同诈骗罪只是在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因而欺诈手段有特定范围的特殊性;3、犯罪主体不尽相同。诈骗罪限于自然人主体;合同诈骗罪主体包括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2020年8月底,陈某某通过朋友王某某认识委托人庄某,庄某在前期与被害人陈某某完成苹果IPAD等电子产品的交易以后,因需要资金周转,便于2020年8月30至2020年9月17日期间,编造可以低价购买华为保时捷手机,苹果公司有内购活动可以低价购买苹国IPHONE11手机、苹果IPAD、苹果IPH0NE12,以及向华为公司申请退款需要提供转账记录等理由,诈骗了陈某某共计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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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诈骗、抢夺、侵占等手段获取他人信用卡并加以使用行为如何定性实践中,对于行为人以欺骗、抢夺等方式获取他人的信用卡并加以使用的行为,以及行为人使用他人委托保管的信用卡的行为,应如何定性颇有争议。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大多数人认为,按照刑法有关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的立法精神,对于上述行为理应以行为人的先前行为作为定性的依据。即如果行为人以诈骗、抢夺等方式取得他人的信用卡并加以使用的,应以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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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要求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其本质要义在于,行为人拿了自己经手、保管的单位财物,即将合法持有、保管,变为非法所有。如果财物起初并在不行为人的占有、保管之下,其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应成立盗窃罪、诈骗罪等犯罪。 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既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诈骗罪的诈骗行为表现为下列五种形式:(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
诈骗行为与诈骗罪两者的共同点都是违法的,行为上是欺骗他人。诈骗罪不同于诈骗的区别是,诈骗罪是诈骗行为中很严重的,并且所骗取的金额已经达到或者超过了刑法规定的追溯标准。并且要受国家惩罚。
犯罪嫌疑人构成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处罚一般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客观方面包括“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你好,请收集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