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管理,以满足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管辖的厂站、项目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管理。本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指: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
集团公司,指:环XX公司。
第二章职责规定
第四条公司负责督促指导各厂站、项目落实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即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要求持证上岗。
第五条安全监察部负责对各厂站、项目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及现场安全操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并完善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管理台帐(格式见附件),并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备。
第六条安全监察部负责制定和落实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管理制度,包括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组织培训、复审,现场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建立健全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管理档案。
第三章管理内容
第七条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范围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中的规定要求。
第八条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取证前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无妨碍从事本工种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如: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5)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涉及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作业的单位应制定和落实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书面告知其违章操作的危害,对于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
为特种作业人员提供齐全、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的作业条件。
第十一条安全监察部应建立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管理档案;每年按规定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开展继续再教育培训,确保资格证书的有效性。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作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第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培训
(一)凡本公司需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由所在部门提出申请,报公司安全监察部、人力资源部审查同意,报公司分管负责人批准后,经职业禁忌筛查体检无妨碍该专业的生理缺陷或疾病,遵照国家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由政府认可的特种作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考核、发证。
(二)特种作业操作证到期前,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培训复审。
(三)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及复审工作,应严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和复审费用,原则上由公司支付,由于个人原因考核不及格需进行补考或再次参加培训复审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十四条特种作业资格证件的管理
(一)进行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无操作证者,严禁上岗作业。
(二)特种作业人员要持证上岗,并要按操作证限定的作业内容操作。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强迫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等特种作业资质证件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操作证如有遗失要及时向公司安全监察部报告,声明作废,补发证等费用自理。
(四)特种作业人员操作时应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并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
第十五条分包单位、外单位来公司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要按照国家和本制度的规定,服从本公司的管理,项目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离岗、脱岗半年以上,再上岗时需重新进行安全技术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章奖惩规定
第十七条对于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管理的奖励与处罚执行公司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奖惩办法中的规定要求。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条为贯彻执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1999年第13号令),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下列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安全管理: 一、电工作业; 二、 锅炉(含水质化验)和压力容器操作作业; 三、 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四、 金属焊接(含气焊)作业; 五、 登高架设作业; 六、 单位内行驶机动车辆的驾驶作业; 七、
为了加强、规范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防止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1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__ 一、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人员的定义: 1、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
1.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2. 人员培训,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 3.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3.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3.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3.3特
一、如何实现设备维修人员的安全防范措施: 1、 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个人防护用品在意外事故发生时对避免伤害或减轻伤害程度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一般劳动防护用品有安全帽、呼吸用具、眼防护具、听力护具、防护鞋、防护手套、防护服、防坠落护具和护肤用品。 2、 作业场地与工作环境的安全性。机器布局应方便操作,机器之间、机器与固定建筑物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通道宽敞无阻等,工、卡、量具按规定摆放,原材料、成品、半成
特种作业工种包括:1电工作业,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3高处作业,4制冷与空调作业,5煤矿安全作业,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7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8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9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10烟花爆竹安全作业,11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备案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
是不需要年审的(从事大型营运危险物品的从业资格证需要一年一审),但是每年需要进行考核。资格证有效期为六年,到期前30天去原发证机关换证即可。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每年都要进行考核,分为诚信考核与计分考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
(一) 工作前穿戴好劳动保护品,严禁光脚或穿短裤、湿衣服、湿鞋工作,工作人员 必须戴有色眼镜,非电焊工不得进行电焊工作。 (二) 电焊机必须放在防潮、通风的地方、其温度不得超过70°C,全单闸控制,工作 前检查电焊机线路的绝缘情况,一次二次线路必须完整易于辨认,其线路绝缘良好,电焊机 二次线圈及外壳必须安全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得超过4W。 (三) 焊密闭容器时必须设有通风孔,并设有专人监督进行工作。
目的:规范外来、来访人员管理,确保小区正常秩序。1、出入口岗必须文明、礼貌、耐心、热情的接待外来、来访人员,严格核实来访者身份,禁止闲杂人员进入小区。2、所有外来、来访人员,出入口岗都需经控制中心与业主或被访人员联系确认后让其进入小区,并在《来访人员情况登记表》上做好相关记录。3、根据情况业主的亲戚可不登记,但必须得到业主确认后方可让其进入小区,并指引来访人员如何到达亲友家和为其开启门禁。4、外来
一、目的 为加强设备事故管理,保障设备安全有效运行,制订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所有的设备事故管理。 三、引用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总则》 四、定义 (一)设备事故:凡正式投产的设备,在生产过程中造成设备的零件、构件损坏使生产突然中断; 因本企业设备原因直接造成能源供应中断而使生产被迫突然停止; 修复费用≥3万元以上; 停机时间≥四小
A、电弧焊 1、在焊接设备上的电机、电器、空压机等应按有关规定执行,并有完整的防护外壳, 一、二次接线处应有保护罩。 2、在现场使用的电焊机应设有可防雨、防潮、防晒的机棚,并备有消防用品。 3、在焊接时,焊工和配合人员必须采取防止触电、高空坠落、中毒和火灾等事故的安全措施。 4、严禁在运行中的压力管道、装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和受力构件上进行焊接和切割。 5、在焊接铜、铝、锌、铅等有色金属时,必须在
为确保井上下供电系统安全、经济、合理地运行,现就地面变配电所及井下机电硐室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部分:地面变配电所 一、变配电所值班制度 (一) 必须设人值守的变配电所 1、 35kv 及以上供电的变电所,运行值班应实行双人三班轮值。 2、 6kv~10kv 供电的区域变电所(如风井变电所、井口中央 变电所等)及带有一类供电负荷的变电所,运行值班应实行双人三班轮值。 3、 带有一类供电负荷的变配
1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单位对设备日常检修及节假日检修的安全管理。 2 术语和定义(无)3. 职责3.1机动部门 负责组织设备日常检修及节、假日、停产期间的检修,并负责做好检修前的安全教育及检修期间现场监护工作。 3. 2安全部门 负责检修期间危险作业的审批和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并负责外委单位的安全教育。 3. 3防火部门 负责检修期间动火作业的审批及现场的防火监督检查,并负责外委单位的
4.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制度一、目的为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提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根据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二、范围适用于全厂各部门、外来单位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三、内容(一)综合部负责对全厂特种(设备)作业人
1、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2、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3、初中及以上学历;4、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二、办理材料三、办理流程四、办理地点石家庄市新华路501号政务服务大厅2号窗口办理五、办理时限六、办理机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七、办理费用该事项不收费八、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为了加强、规范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防止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1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人员的定义: 1、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
1、电工负直接责任,无证操作是其负责的主要原因;鉴于已经死亡可不予追究;2、如果是公司明知其无证,并安排工作,那要负主要责任,严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公司不知情,那要承担一定的管理责任;3、安管人员承担一定的次要责任,因为有责任和义务制止无证人员上岗,并应及时提醒公司方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取证。如果安管部门知道其无证作业又不汇报和制止,应承担主要责任。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管理办法
劳动部关于颁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1-09-20 颁布日期:1991-09-20 文号:劳安字[1991]31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一、电焊工、金属焊接切割、通风、提升运输、采掘等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或安全工作资格证后,才能上岗作业。二、安全培训中心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的制定和培训组织落实工作,负责对作业人员参培档案资料的收集和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保管工作。三、安全培训中心根据外培计划,结合安全生产的实际需要,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并根据年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方案一、培训的目的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安全卫生规程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所在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过有关机关考试合格并取得操作合格证或者驾驶执照后,才准予独立操作。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