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即“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
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证据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在审判实践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超过举证期限提供的、不明确是否属于新的、但对案件处理结果起关键性作用的证据,拒绝发表质证意见。
法官为实现裁判公正,要求该方当事人先发表质证意见,并告知其质证并不意味着其认可该证据为新的证据,但其仍不同意质证,此时,法官是否因该证据未经对方当事人质证而不予采纳。
证据必须经当庭质证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是原则,但也存在不经当庭质证的证据,法官经形式和实质审核后将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例外情况。
对于一方当事人拒绝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交的逾期的、不明确是否新的、但对案件处理结果起关键性、实质性作用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的,与被告既不提交答辩状,又没有提供证据或不参加证据交换,且拒不出庭的情形一样,应视为被告放弃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法官依照《证据规定》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实质性的审核和判断。
1、不可以。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下列证据不能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1、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2、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3、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
案情简介一、贵州西洋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洋肥业)与杨绍亮、刘忠全股权纠纷一案,西洋肥业不服贵州高院判决,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主张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二审判决,向最高法院提交了两组证据材料作为新证据,其中一份新证据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应用研究中心于2008年6月13日作出的《关于杨绍亮、刘忠全涉嫌合同诈骗案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二、最高法院认为,西洋肥业提交的两组证据材料均不属于再审新证据,不予采
一、哪些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1、在民事诉讼中,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
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①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②物证原件或者与物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③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④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
有人问,法院对他的证据不予采纳,原因是该证据没有经过质证,这是为什么? 相信很多没有打过官司或者打官司打的晕乎乎的人,都不太明白什么是质证,也不明白证据明明就在这里,为什么不能用,为什么法官不采纳。 根据我国法律及相关规定,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是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的。 首先,质证是指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就法庭上出示的证据进行对质、核实的活动。质证不仅是权利
法官故意采信不实证据的,当事人可以要求答疑,如果法官依然采信不实证据,则当事人可以向监察委起诉或者向检察院提起抗诉,或者向最高法院或最高检察院申诉。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
职务侵占罪是特殊主体,主要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而临时人员或聘用人员能否作为本罪主体,主要是看有没有与公司形成固定、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力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复存在。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
有受到刑事处罚,不能从事的职业有:1、法官;2、人民陪审员,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3、检察官;4、公务员,曾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5、律师,受过刑事处罚,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但过失犯罪除外;6、正在被执行刑罚或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等。【法律依据】《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
——节选《刑事审判参考》第125集,第1400号指导案例-杨玉成受贿案中关于鉴定意见能否采信之观点 刑辩实践中经常会遇到鉴定意见的鉴定人未签名,探寻其原因:忘记签名、故意不签名......,但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没有经过签名的鉴定意见经常会被法院采纳,认为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虽未经过鉴定人签名,但有鉴定机构的印章,具有法律效力,未签名属瑕疵情形,不影响鉴定意见形成的过程及结论的公正性.
你好,在司法实践当中,已生效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能否作为证据直接使用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案件之间的相关性等,所以不能一概而论,如果您想让已生效判决所认定的事实,作为另一案件的证据使用,您需要证明两者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调解中认可的事实不能作为证据的原因是:调解中认可的事实可以是因妥协而作出的,并不能反应真实案件事实。如果将调解中认可的事实作为对一方不利的证据使用可能会导致司法公正受到侵犯,不利于推进公正司法。
一、对方不知情的录音能不能作为证据1、对方不知情的录音,如果是在双方电话和当面沟通的过程中录下的,一般能作为证据。但如果是在他人隐私场所例如居所、工作场所,以窃听等非法方式秘密录下的,不能作为证据。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
您好!离婚协议没有办理离婚证没有生效,关于财产分割等如果有纠纷建议搜集证据起诉离婚。
一、司法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的情形 法院正式向社会公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指出九种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规定指出,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1.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或者鉴定事项超出本鉴定机构项目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 2.鉴定人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鉴定人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鉴定人违反回避规定的; 3.鉴定程序、
【法律意见】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你可以起诉他,但是应当具备起诉条件。【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北京7月25日电在行政诉讼中,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今天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确立了符合我国国情的行政诉讼质证规则。 专家认为,质证是审查判断证据能力和证明效力的重要环节。现行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对这一问题只提出了原则要求,未直接作出具体规定。 高法的司法解释对行政诉讼质证规则作出了详细规定。它指出,证据应
你好,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如果合法合规且没有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录音有剪辑的 话,不能作为证据,但是完整未剪辑过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1) 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或者鉴定事项超出本鉴定机构项目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2) 鉴定人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鉴定人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鉴定人违反回避规定的;(3) 鉴定程序、方法有错误的;(4) 鉴定意见与证明对象没有关联的;(5) 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6) 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确实被污染且不具备鉴定条件的;(7) 违反有关鉴定特定标准的;(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