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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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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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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1、在民事诉讼中,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二、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

1、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客观存在的事实,即具有客观性,客观性是指民事诉讼证据本身是客观的,真实的,而不是想象的、虚构的、捏造的。

2、关联性,是指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具有的某种内在的联系。

证据材料最终被采信为证据的要经过两个阶段。首先,必须看证据材料是否具有关联性,没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不能考虑采用为证据。

其次,对于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还应就其关联性的程度加以评价。

3、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不为法律禁止。

合法性不仅指证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和提供,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概括起来,合法性包括三个方面:收集证据的合法性;证据形式的合法性;证据材料转化为证据的合法性。

证据材料要成为证据必须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

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民事诉讼中,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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