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请求质证,否则不能作为案件的认定证据
法官故意采信不实证据的,当事人可以要求答疑,如果法官依然采信不实证据,则当事人可以向监察委起诉或者向检察院提起抗诉,或者向最高法院或最高检察院申诉。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
成年后原则上不允许改姓名,确有正当理由需要更改姓名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如属干部、职工还须持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准予更改的证明,经责任区民警审查,派出所长提出意见,报上级户籍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才可给予更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当事人毁灭证据的,要看情节的轻重。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情节较重构成犯罪的,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毁灭证据,或者是伪造证据,根据相关规定,可以对行为人处以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的刑期是三年以下。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公民申请变换姓名,可参照下列意见处置: (1)年满18岁的人,要变换现用姓名时,应适当加以控制,无充足借口,不应轻易予以更换。有充足借口的,也应经派出所长或乡长准许,才能够予以更换。不好决定的,应报上一级户口管理机关准许。妇女原冠夫姓申请祛除夫性,或称氏改为姓名的,以及憎、道、尼由法名改为俗名的,问明情况后即可予以变换。上述变换除妇女祛除夫姓和称氏改为姓名外,其余的人在更换后,仍应将原名在户口登
申请工伤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职工本人身份证明; (三)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初次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职工本人无法申请、由其直系亲属或者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同时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及申请人与伤亡职工关系的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还应当同时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据材料: (一
中介价格欺诈的情形有:设置合同陷阱、隐瞒房屋真实情况、赚取不合理高低差价、合同未履行完毕时要求将钱交给代理人、假冒房东、收取中介费以外的杂费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
公安侦查的证据不符合事实怎么办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安机关侦查收集的证据与事实不相符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应该对相关证据依法进行排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
对于出具收条未收款怎么办这个问题,开了收据没有收到款项一般是不允许入账的,因为收款收据收到款项下面有一栏需由交款人签字,方可确认此笔业务已经发生,没有收到款项而收据已经开了但收据没给对方,通常的情况下是将已经开出的收据作废,如果给对方了,而没有收到款。那就是说明会计人员在操作上违反了财务规定,在收据的管理上存在漏洞。我认为尽量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如果入账,只能挂借:“其他应收款”,贷:“营业收入”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你工作后,发的工资和面试时单位承诺的不一样,说明单位没有足额支付你劳动报酬,你可以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2.虽然你没有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我国法律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成立。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考勤记录等都可以证明你们之间的劳动关系存在。
您好,您的问题回复如下:房产证和户口本名字不一致,并不需要改变,因为根据法律规定户口与房产证二者没有直接的联系,但是在有了房产证(房屋产权交易)的房屋产权人可以直接办理落户并成为户口本的户主,房屋产权证上是所有权人可以是户口簿上的户主,也可以不是。 房屋所有者凭房产证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如需法律帮助,可点击头像联系房律师,提供专业法律咨询、诉讼服务。
其实你的问题更多的是在于户口本年龄错误,你可以去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进行申请,民警将会进行取证,尔后取得相关能够证明年龄有误的证据后即可将相关曾鸣材料上报,静户政部门核实无误即可更改。希望能够帮你解决结婚证和户口本年龄不一样怎么办的问题。
你好!身份证户口本名字原则上是不能更改的,这种情况可以由本人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辖区公安派出所申请将档案登记的名字增加为曾用名,然后把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一并放入档案内即可。申请增加曾用名需要提供以下证件材料:1、提供本人书面申请,未满18周岁的提供监护人书面申请。2、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该姓名的证明材料,或未经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但曾正式使用过该姓名的证明材料。3、拟增加曾用名
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如果争取子女的抚养权,依法到法院进行诉讼的,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五条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 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第一
一审作出判决和裁定后,上诉人的确定方式的相关规定是,人民法院应当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不服判决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辩护人经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可以提出上诉。同时,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你好,律师对此方面并不精通,但律师认为该案已过时效,建议放弃。
对于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在法庭上出示,并主持当事人互相进行质证。证据必须经当事人质证,并经法院查证事实的,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是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是,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
实践中,当事人未提供证据原件时,审判人员一般只要求其进一步提供原件,不再有其他处理措施。我们认为,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原件时,当事人以此为由拒绝质证的,审判人员不应简单地停止对证据的审查,应视证据材料的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对于有些证据虽无原件可供核对,对方又拒绝质证的,但审判人员仍可依职权进行补充调查,比如,涉及到一方当事人公司登记情况、身份情况等复印件的,审判人员可直接依职权,就证据所载明的内容直接
您好!我是上海理本广治律师事务所的潘律师,专注于刑事、民事案件方面问题。问题回答:依据您描述的内容我们还无法给您正确法律建议。具体分析如下:不满意可以投诉针对以上回复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以直接联系或转为一对一咨询,建议来所咨询,会给您更详尽的解决建议!!!
其实二审既看事实是否清楚,也看法律适用是否正确,判决是否妥当,毕竟二审不是再审程序,没有严格的限制,如果说你确实是发现很重要的问题,一审判决结果你不服的同样在二审中提出来的,如果足以推翻法院认定事实的,很有可能会发回重审。如果判决结果还没有没出来,你也可以和法官沟通沟通嘛!如果确实是发现重大问题,法官也会考虑的。你可以在上诉状中明确提出原审证据存在的问题,如果你提出的异议成立,上级法院会发回重审,
【法律分析】 对于法官的枉法裁判行为,如果当事人不服的,可向纪委投诉,也可向人民检察院举报,如果是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判的,当事人是可以提起上诉的。如何认定法官枉法裁判:故意违背事实的行为。故意违背法律的行为。 在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的行为,必然导致枉法裁判。对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确有错误的,如果案件是依照第一审程序审判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