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内资企业所得税方面,对支付给单位的佣金没有比例限制;但支付给非本企业雇员的个人有5%的限制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084号)第五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有合法真实凭证;支付的对象不得不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假如单位向本单位雇员支付佣金,按照税法规定,则应视同工资薪金性质支付,并入计税工资处理。
但是,税法对保险企业手续费和佣金支付有非凡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69号)规定:保险企业当年支付的代理手续费可在不超过代理业务实收保费8%的范围内凭合法凭证据实扣除,保险企业当年支付的佣金可在不超过缴费期内营销业务实收保费5%的范围内凭合法凭证据实扣除。
同一项保险业务不得同时扣除代理手续费和佣金。
文件同时规定:保险企业的直销业务不得扣除代理手续费和佣金。代理手续费是指企业向受其委托,并在其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人支付的费用;佣金是指公司向专门推销寿险业务的个人代理人支付的费用。
按此规定,保险企业支付给单位代理人的手续费,在代理业务实收保费8%的范围内可以税前扣除;支付给个人代理人的佣金,在推销寿险业务实收保费5%的范围内,凭合法凭证可以据实税前扣除。
超过部分,均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保险市场的发展情况,为解决保险企业代理手续费税前扣除不足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保险企业代理手续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05号)文件对保险企业代理手续费支出税前扣除范围调整如下:从2003年1月1日起、保险企业开展业务支付的代理手续费,可在不超过当年本企业全部实收保费收入8%的范围内据实扣除。
在外资企业所得税方面,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支付的佣金,税法没有比例限制,企业可以据实税前扣除。但对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境外企业在境外销售其位于我国境内房地产的,税法有非凡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2号)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签订房地产代销、包销合同或协议,委托境外企业在境外销售其位于我国境内房地产的,应按境外企业向购房人销售的价格,作为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销售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代销、包销企业支付的各项佣金、差价、手续费、提成费等劳务费用,应提供完整、有效的凭证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费用列支。
但实际列支的数额,不得超过房地产销售收入的10%。
企业间的投资方式主要有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但企业基于规避税收成本的目的,可以采取增加债权性投资,同时相应减少权益性投资的做法,其主要原因是:首先,债务人支付给债权人的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而支付给股东的股息却不能在税前扣除;其次,如果关联方之间所在国家或地区税收制度存在差异,或双方所得税税收待遇存在差异,则企业可通过支付利息的方式将利润转移至所得税成本较低一方的关联企业,从而达到避税目的;再次,
一、“白条入账”处理意见和政策依据“白条入帐”大体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内容不真实的“白条”入帐。对这一违法行为,税务部门内部的处理意见一致,这里不做讨论;另一类是以内容真实的“白条”入帐。对这一类型问题的处理,长期以来,税务部门一直存在着两种不同意见,而且都有其政策依据。意见一:对于白条列支的费用,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如果纳税人确实发生了“白条”所列示的经济活动内容,不存在虚假列支成本、费用,增
差旅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规定一、《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企业财务通则》并没有对差旅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只是对企业的费用支出作了原则性规定,以及规定了不得由企业承担的支出。新《企业财务通则》第三十七条:企业实行费用归口、分级管理和预算控制,应当建立必要的费用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审批制度。第四十六条: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一)娱乐、健身、旅游、
关联企业间借款是否收取利息,税前扣除的情形有哪些一、关联企业间借款是否收取利息要收取利息。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二、税前扣除的情形有哪些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
为了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医疗需求,很多企业不仅会为职工购买社会医疗保险,还会为职工购买补充医疗保险。那么,补充医疗保险能否税前扣除呢?我国对补充医疗保险税前扣除的规定是怎样的呢?详情请见下文。补充医疗保险税前扣除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规定:“第三十五条……。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
能税前扣除的票据有哪几种一、会员费用票据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收入,使用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可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凭据。二、非税收收入票据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没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
工资薪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与个人所得税缴纳的一般原则从工资薪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来看,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对工资薪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有重大影响,取消了实施多年的“计税工资”的概念,继而采用合理扣除的原则,不再受“计税工资”的严格限制。从个人所得税缴纳来看,1994年1月1日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确立了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工资薪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一般原则——2008
一、职工福利费支出可以税前扣除的条件有哪些1、企业向员工支付工资和福利待遇时,福利待遇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
(1)工资税前扣除的范围依据现行税法,合理工资薪金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合理的部分,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这就影响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成本。所以,明确税法规定的“合理工资薪金”范围,才能让发放的工资薪金全额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明确:“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
向金融企业借款利息的扣除《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对企业发生的向金融企业的借款利息支出,可按向金融企业实际支付的利息,在发生年度的当期扣除。所说发生年度,应该遵循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即使当年应付(由于资金紧张等原因)未付的利息,也应当在当年扣除。对非金融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
会计与税法的计量原则《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说明税法对企业根据谨慎性原则对或有事项计提的相关费用、负债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只有在实际发生时才能扣除,例如计提的售后服务费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
对于诉讼费不可税前扣除的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金融企业本身应承担的诉讼费,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只要具备了法院开具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专用票据》,就可以直接扣除。 而对于无法追回的代垫诉讼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五条规定,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类债权,可
一、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有哪些比例限制的规定1、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2、第四十一条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3、第四十二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4、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财税[2009]27号文件把标准限定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例】某钢铁公司2008年为职工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总额为1800万元,均系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该企业2008年
【问题】按照税法规定,外籍人士子女教育费可以在税前扣除。这里所指的教育费是否有明确的限定,子女的课外培训费、义务教育费用是否都可以进行扣除?【解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第五条规定,对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在中国境内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凭证和期限证明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
税前扣除的内容有哪些一、税前扣除体现了税制改革策略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二、税前扣除的基本要求:真实、合法;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扣除。三、税前扣除的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期间费用按税法归类税法有扣除标准的费用项目包括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公益性捐赠支出等。(一)原则上遵照税法规定的扣除范围和标准
一、关联方的界定与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的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即为其关联方。对于关联关系,《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规定:(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关系;(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办法细化规定:(1)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
法律分析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是: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不过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一般情况下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包括两部分:日常性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如餐饮费、住宿费、交通费等,以及重要客户的业务招待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和佣金支出,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下列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