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钟某于2010年11月1日进盈德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钟某职务为华南区总经理,工资标准为85,000元/月。
钟某入职前在盈德公司所在集团公司(Z集团)的关联公司工作,工作年限自2008年10月1日起算。Z集团人力资源部于2015年2月6日作出关于《集团全体员工降薪25%的通知》(2015【人通字】3号),称鉴于目前国内外经济及行业形势,结合集团目前的经营状况,确保集团稳健的经营与发展,并承担更大的社会责任,保障员工不下岗、不失业。
经集团人力资源部决定:从2015年2月起集团全体员工降薪25%。该通知以邮件群发形式发送给包括钟某在内的全体员工。
钟某对于该降薪曾口头向公司提出异议。2017年5月19日,盈德公司以钟某拒不返还公司财产等违规违纪行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相关法律规定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2017年6月14日,钟某向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盈德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51,216元以及2015年2月1日至2017年5月19日期间拖欠的工资619,970.99元。
案件经过仲裁和法院一审、二审。盈德公司在诉讼中提交了多组证据,其中包括:公司人力资源部于2015年2月6日发放给钟某在内的所有需降薪员工《关于集团全体员工降薪25%的通知》的邮件及公证书,证明盈德公司已告知钟某自2015年2月起降薪25%;
中国经济网、金融网等网页截屏内容及公证书,证明整个钢铁行业处于困境中,盈德公司是为钢铁公司提供工业用气体的,减员降薪是各企业当时的现状。
裁判结果:
2019年2月4日,上海市一中院作出生效判决:
1、认定盈德公司解除违法,盈德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2、驳回钟某要求盈德公司支付拖欠工资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关于工资差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规定,在无证据证明上诉人钟某曾于 2015 年 2 月至 2017 年 5 月期间就降薪事宜向被上诉人盈德公司提出异议的情况下,该公司已实际向钟某按调整后的工资标准履行了两年有余,故可视为双方当事人就上述期间的工资标准达成了变更合意。钟某主张盈德公司系暂缓发放工资差额,但所提供的证据无法印证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由此,钟某要求盈德公司支付上述期间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律条文: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韩智洋律师认为:《劳动合同法》第35条虽然约定了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在实际的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单位通常会结合员工的表现给予定期或不定期的调整岗位与工资(通常以升职、加薪居多),如果每一次调岗调薪都采取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操作较为繁琐,很多企业很难做到或考虑周全,因此口头通知(如领导约谈等)往往是较为普遍的一种做法。但是,因为是口头通知,所以对于员工而言,就往往失去了制度保障(很难举证),一些企业恶意使用管理权限,采取口头通知调岗调薪的方式(以降职降薪居多)逼迫员工离职,导致员工很难搜集证据,有苦难言,维权受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11条的出台旨在解决上述问题。该条款的实施对于员工权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保障既得利益。采取口头通知已经升职加薪的部分,实际履行1个月后,企业便不可以变更劳动合同未采取书面形式为由随意反悔撤销,如需撤销,企业需要充分举证撤销的合理性;
2、赋予维权途径与期间。对于企业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的决定(无论是口头或书面),员工认为不合理的,都可以在知道该决定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单位提出(最好为书面,以便留证)异议,虽然不一定能够阻止单位的单方行为,但如若将来涉及诉讼,员工可以此来证明自己对于单位的决定并不认可,要求仲裁或法院评价企业决定的合理性,一旦被认定为不合理,则决定便自始无效,员工可以据此要求补偿或赔偿。
当然,任何人都不能躺着“权利簿”上睡觉。该条款对于员工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员工必须在收到企业变更劳动合同决定后的一个月内提出书面异议,否则即默认为员工同意了企业的单方面决定。
后续即使员工再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权,也很难得到支持。本案中钟某便是对盈德公司的降薪决定不认可,要求公司补发拖欠的工资,但是可惜的是,钟某在收到公司降薪决定乃至实际收到工资后的1个月内并没有提出任何的书面质疑,加之盈德公司本身确实面临困境,降薪并非针对钟某一人,钟某对于公司合理的降薪应当给予一定的容忍和理解。
综合各方面,根据《解释(四)》第11条的规定,法院最终认定视为钟某认可了公司的降薪决定,对钟某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韩律师提醒广大劳动者:如果遇到企业未经员工同意单方面调岗、降薪或者其他变相降低福利待遇等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况,员工应当在收到单位决定后的第一时间提出书面的反对意见,指出该决定的不合理之处,要求企业撤回该决定,同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如果企业在收到反对意见后仍一意孤行,员工可以就个人因企业单方面决定遭受的损失提出劳动仲裁(诉讼),依法维权。
用人单位单方面调岗降薪劳动者如何应对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在与单位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1.从劳动法律角度来讲,调岗降薪属于对劳动合同的变更。而根据《劳动合同法》,变更劳动合同需要经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一致协商。因此,原则上调岗降薪员工不认可,就不能执行。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用书面形式,用人单位不得单
这不属于敲诈,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什么情况,请详细叙述
产假期间女职员没有提供劳动就可以不发工资吗?遭遇单位不发产假工资,如何维权?本文将结合深圳市最新的案例,就单位不发产假工资情形下员工如何维权的问题进行探讨。裁判要旨:公司不发产假工资的,员工可以主张公司补发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基本案情:1. 员工入职时间:2011年8月30日;工作岗位:行政文员;于2021年6月1日剖腹产男孩。2. 员工产假期间: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12月25日期间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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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一直是劳动关系中的一个热门话题。在此前的文章中,我们聊过事假的问题,给大家说明了职工请事假,批准权在单位,用人单位不批准事假是其用工自主权的体现。那么问题来了,如果员工长期请病假,“泡”个没完呢?首先我们引入一个概念:医疗期。原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
通常情况下,当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我们的维权方式包含以下几种:首先,双方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一致后签署相关的离职证明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其次,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或者劳动局举报或申请调解,或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更多复杂的单位解除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调岗降薪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调岗降薪属于因变更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变更,劳动者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1、公司强制调岗,不同意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得到经济补偿。2、经济补偿是按最近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来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从2009年12月18日入司,到现在两年零六个月,因此可以获得3年的经济补偿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如下:1、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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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投诉;; 也可以到当地劳动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是给个人工作,不算劳动关系,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该个人老板,要求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者在受工伤后不能胜任原岗位,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可以调岗降薪。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工伤恢复好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非过失性辞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_______《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风险影响: 1.劳动者可以解除合约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支付赔偿金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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