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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信托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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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信托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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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托公司可以担任受益人吗? 

我国《保险法》对受益人的范围和资格未做特别限制,只要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指定皆可成为受益人,因此信托公司成为受益人并不存在法律上的限制。

又由于人身保险受益人的指定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因此在保险金信托的实务操作中,一般建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同一人。

 

(二)保险金请求权能否作为信托财产? 

我国《信托法》第七条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然而,依据法律规定,保险金请求权本质上是属于被保险人的,而保险金信托本质上是投保人意志的延续,因此投保人是信托合同的委托人,为了解决该矛盾,操作层面一般都会要求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以规避风险。

  

(三)保险金信托存在合同效力终止的风险?

保险金信托的前端是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保单本身可能出现投保人退保、保单现金价值被法院执行、保单受益人中途被变更、保险公司拒赔等情形时,信托财产不再确定,信托合同效力归于终止,财富传承的最终目的无法得到实现。

 

(四)保险金信托产品时间跨度长,需要周全的设计方案,以解决在未来执行时可能遇到的困难,否则可能出现信托财产无法依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分配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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