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活中,不但有很多一人有限公司,还有很多夫妻店,即夫妻双方100%持股,虽然夫妻双方持股的风险,远比一人有限公司的法律风险小得多,但是对于夫妻双方100%的持股的公司,若无法证明公司财产与夫妻股东财产独立的,实务中会按照一人有限公司来处理,夫妻双方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院的最新一份判决书这样判:
裁判观点:夫妻股东成立公司,案涉债务纠纷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因公司设立时未向工商登记部门提交分割财产证明,故二股东不能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自己的公司,即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与股东自己的财产,故法院判决股东双方承担共同付款责任。
高永霞、宁夏金特嘉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151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高永霞,女,197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文涛,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豪,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红星,男,197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宁夏金特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
法定代表人:张斌,该公司董事长。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斌,汉族,男,1980年7月5日出生,汉族,系宁夏金特嘉工贸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再审申请人高永霞因与被申请人孙红星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宁夏金特嘉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特嘉公司)、张斌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夏高院)于2019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9)宁民终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高永霞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申请再审。请求:一、依法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银川中院)(2017)宁01民初414号民事判决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宁民终487号民事判决中关于高永霞承担付款责任的部分;
二、依法改判高永霞不承担付款义务;三、依法改判高永霞不承担原一审、二审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如下:一、原审判决以“高永霞原系金特嘉公司股东,也代为履行部分债务”、“高永霞为涉案合作项目向信用社申请贷款签字确认”为由,判决高永霞承担共同付款责任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二、原审判决以“高永霞系张斌妻子,涉案债务发生于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为由,判决高永霞承担共同付款责任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三、原审判决以“高永霞应当对于金特嘉公司、张斌与孙红星之间的焦炭合作事宜知情”为由,判决高永霞承担共同付款责任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被申请人孙红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金特嘉公司、张斌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高永霞申请再审请求不能得到支持,理由如下:本案高永霞与张斌于2003年9月25日登记结婚,金特嘉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12日,股东系张斌与高永霞。
高永霞与张斌在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并未能向工商登记部门提交分割财产证明。鉴于案涉债务纠纷发生在2014年,虽然张斌与高永霞于2015年12月1日协议离婚,但股东高永霞不能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金特嘉公司,即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故原审判决以“高永霞系张斌妻子,涉案债务发生于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为由,判决高永霞承担共同付款责任并无不当。
高永霞的再审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高永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高永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何 波
审判员 陈纪忠
审判员 姜远亮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谢亮 书记员冯小慧
来源 | 裁判文书网 诉讼与执行 现实生活中,不但有很多一人有限公司,还有很多夫妻店,即夫妻双方100%持股,虽然夫妻双方持股的风险,远比一人有限公司的法律风险小得多,但是对于夫妻双方100%的持股的公司,若无法证明公司财产与夫妻股东财产独立的,实务中会按照一人有限公司来处理,夫妻双方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请看最高院的最新一份判决。裁判观点:夫妻股东成立公司,案
睦湃研究最高院:执行程序中,法院不得直接执行被执行人所100%持股公司的对外到期债权裁判要旨1、被执行人是公司股东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其在公司的股权,但在股权执行中,应当严格区分被执行人作为股东的股权财产和其持股公司的公司财产,不得将二者混同而直接执行其持股公司的财产;2、执行程序中可执行的到期债权范围仅限于被执行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且执行法院直接执行到期债权应采审慎态度,如该他人对到期债
百分百持股的股东一般情形下不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因为法人有独立的财产权。若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自己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相互独立时,应当对于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信托持股是一种持股的方式,现在买股票的股民越来越多,但是陷入买股圈套的股民也不在少数,其实他们并没有真正了解股票的圈套。那么信托持股的股票会跌吗?关于信托持股的股票会不会暴跌的法律问题,就让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吧。 一、信托持股的股票会跌吗 信托持股的股票是会跌的,目前,一些比较激进的券商可以将杠杆比例放大到1:4甚至是1:5,这就意味着,通过券商发行资管产品,&ldqu
代持股隐名投资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1、股权质押担保。 《民法典》颁布后,国家工商总局下发了办理股权质押担保的文件,这就使得股权担保有了可能。因此,实际投资人要充分利用这个有利条件来防范风险。具体而言,在办理股权代持的同时,可以办理股权质押担保,将代持的股份向实际出资人办理质押担保。这样就确保了代持股人无法擅自将股权向第三方提供担保或者出卖转让。再者,即使由于其他原因,比如法院执行或者继承分割需要变
名义股东是股权的代持人,是显名股东,名义上持有公司股权,行使股东权利。名义股东在股权代持关系中可能会面临的法律风险如下:1、名义股东被要求履行公司出资义务的风险。由于代持协议的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名义股东承担公司的出资义务。如果出现实际投资人违约不出资,那么名义股东面临着必须出资的风险。在实践中,也存在出资不实被公司或善意第三人要求补足出资的情形,这种情形下名义股东不得以代持协议对抗公司
如果不参与经营管理的,就是公司清算用来补缴税款罚款滞纳金或罚金的风险。如果是代持股、注册资金不到位的,就用自己财产在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刚才说的风险。
可以节税!所有的公司,除了工商登记的股东以外,还有一个隐形的股东大家知不知道?这个隐形股东就是国家!你的公司利润除了注册股东要分以外,国家也要通过税收的形式分一部分,比例是多少大家知不知道?40%。假设你的公司有100万的利润要分给自然人股东,要缴多少的税?首先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还剩75万。然后还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15万,这样股东感到手里的就剩60万了。60%你可以拿回家,40%是要
代持股是一种委托,是投资人与代持人之间的协议。代持股类似于资金信托。代持股归纳起来有4类1、由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2、自然人“代位持股”,即少数股东通过所谓的“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签署“委托投资协议”,确立代持股关系。3、“壳公司”持股,即由自然人股东先成立若干公司,再由这些公司对实际运营公司投资,自然人股东间接持股。4、由信托机构代位持股。代持的原因也有4类1、不愿意公开身份,比如公务人员
股权激励之员工持股的主要模式 员工持股的主要的几种形式。主要包括:①员工直接持股;②通过持股平台持股。持股平台持股又分为两种形式,即,通过有限公司的方式持股和通过有限合伙企业的方式进行持股。③通过大股东代持的方式为员工进行持股。 (一)员工直接持股 直接持股的方式,就是将激励员工作为目标公司的自然人股东,直接登记在工商机关。员工作为目标公司的直接股东,享有《公司法》规定的全部权利并承担相应的
1、进行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可行性研究,涉及到政策的允许程度;对企业预期激励效果的评价;财务计划;股东的意愿统一等。2、对企业进行全面的价值评估。员工持股计划涉及到所有权的变化,因此合理的公正的价值评估对于计划的双方员工和企业来说都是十分必要的。企业价值高估,显然员工不会愿意购买;而企业价值低估,则损害企业所有者的利益,在我国主要表现为国有资产的流失。3、聘请专业咨询顾问机构参与计划的制定。我国企业
(一)关于股权比例的约定。公司的股权在未来存在多种变化的可能性,比如:代持股权的比例并非一成不变,公司未来的增资扩股将导致股权比例的稀释,则实际出资人的利益将很难得到保障。(二)实际出资人难以确立股东身份的风险。虽然司法解释肯定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但是投资权益并不等同于股东权益,投资权益只能向名义股东(代持人)主张,而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根据公司法解释,必须经过公司半数以上股东
代持股协议,指代为持有股份、享有股权的委托协议书。产生代持股的原因有多种,可能是真实的出资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身份,或者是为了规避经营中的关联交易找别人代持股。但是,不管基于什么目的,代持股份必然在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形成一份股份代持协议书,一般来说,若没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股份代持协议都是有效的。 一、在股权代持关系中,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承担着的风险1、内部因素:没有代持协议、代持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0-09-15 颁布日期:2010-09-15 文号:财金[2010]97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一、设立公司时的持股主体选择股东在设立公司时,可以自然人身份直接持股;也可通过设立持股平台间接持股,实践中的持股平台可以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也可以是公司。因此设立公司时,可选择的持股主体类型有股东个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等,持股方式主要也可分为:1、股东个人直接持股;2、通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持股;3、通过公司持股。本文笔者拟从税务及法律两方面分析上述不同持股主体的考量因素。二
直接持股的优势为:(1)程序简便,不需额外设立持股平台。(2)激励效果明显,员工直接持有公司股权,享有完整股东权利,直接参与公司决策,体现更强的归属感。(3)税负压力小,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个人转让公司股权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直接持股的劣势为:(1)如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不高,且后续融资时还会进一步稀释持股比例,将不利于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掌控,需做好其他补充安
员工持股方式主要有员工直接持股、通过公司间接持股、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三种。1、员工直接持股的优缺点员工直接持股的优点:(1)税负最低:限售股转让税率为20%,如按核定征收,税率为股权转让所得的20%(1-15%),即17%。如长期持股,限售期内分红所得税率为10%、解禁后分红所得税率为5%,是三种方式中最低的。员工直接持股的缺点:(1)对员工长期持股约束不足:目前国内普遍存在公司上市后,直接持股
"公司欠款由公司承担,法定代表人不承担偿还责任。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
当然,如果是股东,要承担有限责任,但不会直接承担负债风险,需要一定的条件
一、股权代持人的五大风险 股权代持人的五大风险:隐名股东主张股东身份(显名)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隐名股东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存在法律障碍。代持股权被转让或被质押,善意第三人将优先于隐名股东受保护。显名股东成为被执行人时,为保护债权人,代持股权可以作为被执行财产;显名股东会面临难以退出公司的风险。 二、股权代持是否合法 股权代持是合法的。 《最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