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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不动产异议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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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不动产异议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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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动产异议登记是指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申请登记机关予以更正,而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时,利害关系人要求将异议记入登记簿的行为。

即异议登记是在更正登记不能获得权利人同意后的补救措施。异议登记使得登记簿上所记载权利失去正确性推定的效力,因此异议登记后第三人不得主张基于登记而产生的公信力。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九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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