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不动产现状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我市国有土地上已入住多年的住宅但未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历史遗留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的精神和要求,进一步增强公民的产权观念和契约意识,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不动产登记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应当本着“便民利民,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精神,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分类处理、现状登记”的原则,用发展的眼光审视并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第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不动产登记区域范围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长安区、高新区。
第四条 本办法涉及的不动产登记办理对象:2014年12月31日前已入住,确已无法完善手续的国有建设用地上的住宅项目。
主要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单位自建房、集资房、房改房和经济适用房等住宅项目;
(二)项目建设单位已依法终止,同时无承继单位的商品房住宅项目;
(三)已列入房地产专项整治项目,经市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整治办”)确认的,由于种种原因无法完善手续的住宅项目。
(四)其他历史遗留问题的住宅项目。
第五条 以下法人(或自然人)可以作为不动产首次登记的申请主体:
(一)项目建设单位;
(二)项目建设单位因撤销、合并、转制等情况已不存在的,由其承继单位作为申请主体;
(三)项目合作建设的,合作一方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由其他续存的合作方作为申请主体。
项目建设单位已注销或吊销且无承继单位的,由项目所在地的辖区政府核实、出具证明文件,并作为代管人代为申请。
第六条 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申请主体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国土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人、土地用途、坐落、面积等内容);
(四)规划会同国土部门委托第三方共同到现场调查四至、实施测绘,并对测绘成果双方进行认定,出具的现状用地范围图。规划部门按现状出具规划确认函(应当载明房屋的建设单位、坐落、层数、结构、建筑面积、用途等内容)、房屋总平面图及建筑施工图;
(五)房屋测绘报告;
(六)其他必要材料。
本办法涉及的房地产项目不再进行综合验收。申请主体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房屋安全、消防检测鉴定机构对房屋质量、消防进行检测鉴定。
符合安全、消防要求的,分别出具检测鉴定报告书,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作为房屋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 首次登记的具体内容只在电子登记簿中予以记载,不颁发证书,不收取登记费。
第八条 不动产转移登记原则上由第五条所列法人(或自然人)集中申请办理。
第九条 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申请主体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证明不动产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四)交付清房款的凭证;
(五)石家庄市房产交易中心出具的交易告知单;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条 在提供第九条第三项“证明不动产权发生转移的材料”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属商品房项目的,购房人应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确实无法提供的,由申请主体出具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二)属征收或拆迁安置房屋的,应提交拆迁安置协议及补充协议。确实无法提供的,由申请主体出具补充协议;
(三)单位自建房、集资房、房改房和经济适用房等住宅项目,应提交相应的售房合同或协议。同时,房改房和经济适用房项目还需提供相应的审批文件。
第十一条 登记机构在受理转移登记时,应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的备注和附记栏中将问题据实记载。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不动产登记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由各区政府对本辖区内已入住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房地产项目进行摸底调查,对权属清晰无争议、无纠纷的,按项目报至市整治办,由其汇总确认办理项目。
(二)由各区政府通知相应的申请主体到各相关部门办理手续。
(三)首次登记前,由第五条所列申请主体申请注销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对无法提供原权利证书及注销材料的,由项目所在地的辖区政府出具给予注销的证明文件。
涉及查封、抵押的,由查封机关、抵押权人出具同意注销的书面证明。
(四)申请主体和购房人持相关材料申请不动产交易、登记时,石家庄市房产交易中心和不动产登记中心按照《石家庄市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不动产现状登记办法》予以交易、登记。
办理退休后,没有到医保缴费年限的人,退休后都要继续缴费,直到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为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法律分析:正确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六大原则:1.“向前看”原则;2.“宜粗不宜细”原则;3.“有错必纠”原则;4.客观性原则;5.分析个人责任与分析复杂背景相结合的原则;6.总结成功经验与汲取失败教训相结合的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1、产籍资料不健全。在为这些房屋办理换证、补证等手续时一并健全产籍资料;申请转移登记前需先换证,补全产籍资料。2、房地权利主体不一致的。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地权利主体必须一致,如果要求产权人将土地使用证重新变更到原房屋所有权人名下,再为其换证,势必造成社会的不稳定,浪费申请人的人力、物力,又增加土地部门的工作量。如果直接过户,房屋的产籍资料又不健全。在这种情况下,提交现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使用
1、兼顾社会稳定,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2、深入调查,把握问题的实质,充分利用房屋登记的公告程序。3、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及村民最了解本村的情况,在解决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时,要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当时登记发证的人员及村民的作用。
1、兼顾社会稳定,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2、深入调查,把握问题的实质,充分利用房屋登记的公告程序。3、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及村民最了解本村的情况,在解决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时,要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当时登记发证的人员及村民的作用。
一、历史遗留问题的主要类型1、房产证只留有存根,没有用地、建设等批准文件,对房屋产权来源也没有记载。2、房地权利主体不一致。3、1986年房屋登记时没有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姓名与身份证不相符,如姓名登记为乳名、同音字、错别字等。4、房屋占地面积超出土地使用面积。5、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坐落模糊、不规范。6、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一人拥有多套房屋。如因封建家长制的影响,一个家庭中包括成年子女的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的要求,为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解决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不动产“登记难”,切实维护群众权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解决国有土地上
【历史遗留问题解决】 尚未登记的宅基地面积因历史原因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的,按下列情况办理: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时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
各地应把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作为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抓手,深入研究、领会和运用相关政策,组织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乡镇政府、村级基层组织解决权属争议,一户多宅、缺少土地权属来源材料、超占超建、私搭乱建、空心民房、未批先建、规划材料缺失等历史遗留问题,区分城乡结合部、偏远地区、征地拆迁、易地搬迁等实际情况,找准工作重点,分类施策,实事求是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确权登记办法。汇总
历史遗留身份编制问题除了信访部门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1,可以找改制后的企业要求支付。2,建议向劳动局或主管部门反映情况,要求协调解决。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已经进行了好些年了,但经过多年来的工作发现,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中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土地纠纷,究其根源往往都是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引起的。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一、“农转非”人员土地调整引起的矛盾。在1998年至农村税费改革前村委会根据当时的政策对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已实现“农转非”的人口进行承包地调整。调整的土地有的已经发包给本集体的其他农户经营,有的作为机动地由集体统一经营。《农
历史遗留问题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解决,但是找政府沟通效率要好一些。
因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房屋产权问题,拆迁时同证件齐全房屋一样正常进行补偿。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来电具体咨询,便于针对拆迁具体情况为你提供进一步法律分析和解答。
案情介绍解放前某市某地区东南三角地(以下简称“三角地”)是孙某私有财产。1945年孙某将该地赠与“三自”活动场所。1952年政府将该地3.57亩地划拨给某教堂进行正常宗教活动,由牧师孙某办理土地证,直到文革。1992年某区人民政府做出《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处理决定书》,决定“三角地”属国家所有土地,确定东部1.8亩土地使用权归教堂。2010年所在地某区民政局文件批准筹建教堂养老院。经多次申请,直至20
因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房屋产权问题,拆迁时同证件齐全房屋一样正常进行补偿。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来电具体咨询,便于针对拆迁具体情况为你提供进一步法律分析和解答。
基本案情:李先生系A省B市一村民,1983年,李先生在村内集体土地上修建了房屋,1994年,国土局向其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载明房屋占地类别系住宅。同月,城乡建设委员会向其颁发了《乡村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房屋种类为住宅。1999年,李先生房屋所在区域被其所在省人民政府征收,同年12月,李先生的户口性质由村民转为了城市居民。但是其持有的《乡村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一直未
历史遗留问题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解决,但是找政府沟通效率要好一些。
历史遗留问题、涉及国家政策性问题引发的纠纷,不应由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1.凡是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2.合作化运动中的遗留问题,应由政府部门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3.政府
历史遗留问题的房屋,可以补办手续后,按照合法建筑进行补偿基本案情某地块公告拆迁,拆迁人是某市房产地产发展中心。原告张某在拆迁地块有无产权产籍房屋一处,持有该地户口,长期居住并独立生活。张某与房产地产发展中心几经协商,一直无法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某市房产局根据房产地产发展中心的申请,作出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对该房屋不予补偿。张某对裁决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认为,房产局作出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认定事实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