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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遗留问题的房屋,可以补办手续后,按照合法建筑进行补偿

问题描述

历史遗留问题的房屋,可以补办手续后,按照合法建筑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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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遗留问题的房屋,可以补办手续后,按照合法建筑进行补偿

基本案情

某地块公告拆迁,拆迁人是某市房产地产发展中心。原告张某在拆迁地块有无产权产籍房屋一处,持有该地户口,长期居住并独立生活。

张某与房产地产发展中心几经协商,一直无法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某市房产局根据房产地产发展中心的申请,作出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对该房屋不予补偿。

张某对裁决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房产局作出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故判决:撤销房产局作出的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责令房产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法律评析

无证房屋未必是违法建筑,可能是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手续不全的房屋或者没有任何手续的房屋。我国城乡规划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根据该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有认定违法建筑的职权。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认定,不得以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为由拒绝给予补偿。

本案中,张某拥有的无产权产籍房屋属于历史遗留的手续不全的房屋,不能简单地认定为违法建筑而不予补偿。国有土地征补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这里所指的有关部门主要是城乡规划部门。

本案中张某拥有的无产权产籍房屋属于历史遗留的手续不全的房屋,可以补办手续后,按照合法建筑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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