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详细情况
我方委托人吉女士因其父亲(吉父)生前在村子里买的一块地(2011年拿到《集体土地使用证)及土地上建的房子(2010年已建好)的土地确权问题;
而这块地同时也是吉夫的女婿郭某(吉父另一女儿的丈夫)承包的土地范围内等问题不服一二审判决,因此向最高院申请重申。
其中最高院查明情况如下:吉父自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已将户籍迁回XX村XX组并长期居住原袓宅,在祖宅年久失修后,其有权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建房居住。
因此,原颁证程序和相关证据确存在不当之处,但因吉父已于2014年去世,且也无法通过采取补救措施解决,撤销土地证并无法解决遗产继承和郭某主张的权益问题。
一审判决撤销号土地证,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系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自然资源部2020年9月9日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中“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根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明确规定,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有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附注栏注记的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本案遗产继承纠纷各方均为家庭成员,宜通过协商一致或者互谅互让等方式平衡好各方权益。
综上,五华县政府向吉父颁发土地证的行为并无不当,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省高院二审行政判决;
二、撤销一审行政判决;
三、驳回郭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和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00元,由郭某负担。
2、李律师自己的点评:历史遗留的土地问题,撤销土地证并无法解决遗产继承和某一方主张的权益问题,办案子时应权衡这方面的权益。
3、李律师的建议:土地确权涉及到的问题比较多,牵连范围广,办理相关证件时,要合理合法,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
“家里的房子建于七、八十年代,居住了也已经半辈子了,现在地方要改造拆迁,让我们集体上楼居住,但因没有相关的证件,所以我们还要倒贴钱买房,拆迁补偿也因手续不齐全,给的非常的少.....” "因环境整治,城市规划项目,房子被纳入到了征收的范围内,只不过前两天有相关人员到家里说,房子没有房产证是违法建筑,让我在三天内自行拆除,否则就要强拆,但是三天期限还没到呢,第二天早晨,就有十几个人将我们家的房
“家里的房子建于七、八十年代,居住了也已经半辈子了,现在地方要改造拆迁,让我们集体上楼居住,但因没有相关的证件,所以我们还要倒贴钱买房,拆迁补偿也因手续不齐全,给的非常的少.....” "因环境整治,城市规划项目,房子被纳入到了征收的范围内,只不过前两天有相关人员到家里说,房子没有房产证是违法建筑,让我在三天内自行拆除,否则就要强拆,但是三天期限还没到呢,第二天早晨,就有十几个人将我们家的房子
征收土地就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强制手段。征收土地具有以下特征:(1)征地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的专有权力(2)必须依法批准;(3)补偿性。要向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支付补偿费,造成劳动力剩余的必须予以安置;(4)强制性。(5)权属转移性。土地被征收后,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不再属于农民集体。(6)征地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公开监督。
1、农村宅基地买卖不可以。2、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房屋宅基地可以在本村村民之间互相买卖流转,卖给非本村人的属于无效的买卖。
1.宅基地是不能够自由买卖的,但是可以在本集体内,村民可以自行进行流转的。也就是说只有是一个村集体的,需要宅基地的话可以问本集体的农民购买,但是却不能够去本集体之外购买。2.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
1、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2、交费年限(含视同交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3、因病或外因致残,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符合以上三条的人员,可办理病退,否则,不能按因病办理退休。
1、单眼失明的条件不是工伤,治愈后仍需上班,若年纪已接近退休年龄,单位可通情理人为的办理退休手续,但退休金方面需双方协商。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
大类开具建筑服务的可以预缴的时候扣除。计税机构所在地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专票。一、有增值税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区别1、印制的要求不同,根据《税收征管法》第???条规定:“增值税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主管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务局、地?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依此可知,它们是由不同的印制单位印制的。2、使?的主体
1、住宅可以作为办理营业执照的登记经营场所,不过在提交申请时需要提前办理好相关的手续,将住宅变为经营性用房。商住两用的房子是可以用来注册公司的,不过前提是房产证上面有写明是商业用途而不是住宅,如果是民用住房,则需要到业主委员会开具可以注册公司作为办公用房的书面证明。2、《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
2008年出台的《城乡规划法》导致了很多无证、无规划建设的房屋成为遗留的问题,这种现象在农村非常普遍,很多地方拆迁将这些房屋定义为违法建筑进行处理。实践中经常碰到一种情况,以拆违促拆迁,其不区分历史原因,不区分不同类型,如果手续不齐全一律按照违章予以拆除,来给当事人施加压力,推动、加快整个拆迁的进程。以下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周彤律师对于拆迁房屋被定义成违建的法律解析,供大家参考和学习。
法律分析:正确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六大原则:1.“向前看”原则;2.“宜粗不宜细”原则;3.“有错必纠”原则;4.客观性原则;5.分析个人责任与分析复杂背景相结合的原则;6.总结成功经验与汲取失败教训相结合的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1、产籍资料不健全。在为这些房屋办理换证、补证等手续时一并健全产籍资料;申请转移登记前需先换证,补全产籍资料。2、房地权利主体不一致的。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地权利主体必须一致,如果要求产权人将土地使用证重新变更到原房屋所有权人名下,再为其换证,势必造成社会的不稳定,浪费申请人的人力、物力,又增加土地部门的工作量。如果直接过户,房屋的产籍资料又不健全。在这种情况下,提交现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使用
1、兼顾社会稳定,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2、深入调查,把握问题的实质,充分利用房屋登记的公告程序。3、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及村民最了解本村的情况,在解决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时,要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当时登记发证的人员及村民的作用。
1、兼顾社会稳定,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2、深入调查,把握问题的实质,充分利用房屋登记的公告程序。3、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及村民最了解本村的情况,在解决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时,要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当时登记发证的人员及村民的作用。
办理退休后,没有到医保缴费年限的人,退休后都要继续缴费,直到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为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历史遗留问题、涉及国家政策性问题引发的纠纷,不应由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1.凡是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2.合作化运动中的遗留问题,应由政府部门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3.政府
历史遗留问题的房屋,可以补办手续后,按照合法建筑进行补偿基本案情某地块公告拆迁,拆迁人是某市房产地产发展中心。原告张某在拆迁地块有无产权产籍房屋一处,持有该地户口,长期居住并独立生活。张某与房产地产发展中心几经协商,一直无法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某市房产局根据房产地产发展中心的申请,作出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对该房屋不予补偿。张某对裁决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认为,房产局作出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认定事实不
一、历史遗留问题的主要类型1、房产证只留有存根,没有用地、建设等批准文件,对房屋产权来源也没有记载。2、房地权利主体不一致。3、1986年房屋登记时没有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姓名与身份证不相符,如姓名登记为乳名、同音字、错别字等。4、房屋占地面积超出土地使用面积。5、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坐落模糊、不规范。6、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一人拥有多套房屋。如因封建家长制的影响,一个家庭中包括成年子女的
这个属于企业产,将来你再买卖的时候必须经过产权所有单位,主要存在的风险就是将来过户时产权单位是不是配合你,另外,没有房产证说明这个房子可能有问题,你最好去房管局查查,不论什么产权,在房管局都应该有登记.如果确实要购买,建议你将相关房屋买卖合同的具体内容让律师帮助审核,并去做公证,可将风险降至最低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1,可以找改制后的企业要求支付。2,建议向劳动局或主管部门反映情况,要求协调解决。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