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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判决:有历史遗留问题的宅基地是可以申请土地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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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判决:有历史遗留问题的宅基地是可以申请土地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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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详细情况

      我方委托人吉女士因其父亲(吉父)生前在村子里买的一块地(2011年拿到《集体土地使用证)及土地上建的房子(2010年已建好)的土地确权问题;

而这块地同时也是吉夫的女婿郭某(吉父另一女儿的丈夫)承包的土地范围内等问题不服一二审判决,因此向最高院申请重申。

       其中最高院查明情况如下:吉父自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已将户籍迁回XX村XX组并长期居住原袓宅,在祖宅年久失修后,其有权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建房居住。

因此,原颁证程序和相关证据确存在不当之处,但因吉父已于2014年去世,且也无法通过采取补救措施解决,撤销土地证并无法解决遗产继承和郭某主张的权益问题。

一审判决撤销号土地证,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系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自然资源部2020年9月9日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中“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根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明确规定,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有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附注栏注记的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本案遗产继承纠纷各方均为家庭成员,宜通过协商一致或者互谅互让等方式平衡好各方权益。

综上,五华县政府向吉父颁发土地证的行为并无不当,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省高院二审行政判决;

二、撤销一审行政判决;

三、驳回郭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和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00元,由郭某负担。

2、李律师自己的点评:历史遗留的土地问题,撤销土地证并无法解决遗产继承和某一方主张的权益问题,办案子时应权衡这方面的权益。

3、李律师的建议:土地确权涉及到的问题比较多,牵连范围广,办理相关证件时,要合理合法,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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