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解放前某市某地区东南三角地(以下简称“三角地”)是孙某私有财产。1945年孙某将该地赠与“三自”活动场所。1952年政府将该地3.57亩地划拨给某教堂进行正常宗教活动,由牧师孙某办理土地证,直到文革。
1992年某区人民政府做出《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处理决定书》,决定“三角地”属国家所有土地,确定东部1.8亩土地使用权归教堂。
2010年所在地某区民政局文件批准筹建教堂养老院。经多次申请,直至2012年市国土局才同意将“三角地”划拨筹建养老院,并告知教堂前往某区国土分局办理有关手续。
在办理手续时再次受阻,致使养老院无法开工建设。所争议土地“三角地”中另外1.77亩,经查教堂多次与占用土地者某市农业学校发生纠纷,分别就1.77亩土地使用权申请国土局确权。
2011年,所在地国土局做出决定,以教堂南墙为界,围墙以南归农业学校所有。教堂不服,将某市人民政府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
某市政府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具有对土地确认使用权并核发证书的法定行政职责。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土地权属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申请人民政府先行处理。土地权属存在争议的,不予登记。本案中,某市人民政府1992年做出处理决定,明确争议土地的性质为国有土地,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
原告提供的户主为孙某的“土地房产所有证”(第二联)等证据仅可作为涉诉土地历史沿革变迁的参考依据,不能作为直接确定其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凭证,也不能证实被告未依法履行对1.57亩土地使用权不予确权并核发证书的行政职责,有关行政机关是否批准原告筹建养老院亦与是否确定该争议土地权属无关。
故原告要求被告履行确认l.57亩地的使用权的行政职责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依法不应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基督教堂的诉讼请求。
案情分析
宗教活动场所土地的历史遗留问题比较复杂。不能够片面地认为历史上是宗教用地的,现在就一定应当划归宗教所有,这种理解是错误的。
复杂的原因在于,一方面有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解释。1981年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下达第16号文“任何使用、占用单位或其他机关团体都不能任意改变其所有权,并应按照中共中央中发(1980)22号及国务院国发(1980)188号文件精神落实政策,产权归还各宗教团体。”
《民法通则疑难问题解答》规定:“任何人不得以土地国有为借口,无偿占用和开发宗教界使用的土地,剥夺宗教界对这些土地的使用权,侵犯其合法权益。”
而另一方面各宗教活动场所土地现有用途不同,特别是一些仍然被公益事业占用的土地确权问题是十分难以解决的。我国土地的公益用地占用面积在现有土地规划中是占有一定比例的,而公益用地中宗教用地的比例不宜过大,这种情况就使得有些政策难以解决。
法院在处理这类问题时,也会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判决。本案中农业学校用地仍然属于公益性用地,并非商业用地。划拨土地时,需要考虑宗教用地占地比例和实际需要,某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划拨并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第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做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
《土地登记办法》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一)土地权属有争议的;(二)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三)未依法足额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税费的;
(四)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五)其他依法不予登记的。
一、历史遗留问题的主要类型1、房产证只留有存根,没有用地、建设等批准文件,对房屋产权来源也没有记载。2、房地权利主体不一致。3、1986年房屋登记时没有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姓名与身份证不相符,如姓名登记为乳名、同音字、错别字等。4、房屋占地面积超出土地使用面积。5、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坐落模糊、不规范。6、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一人拥有多套房屋。如因封建家长制的影响,一个家庭中包括成年子女的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已经进行了好些年了,但经过多年来的工作发现,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中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土地纠纷,究其根源往往都是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引起的。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一、“农转非”人员土地调整引起的矛盾。在1998年至农村税费改革前村委会根据当时的政策对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已实现“农转非”的人口进行承包地调整。调整的土地有的已经发包给本集体的其他农户经营,有的作为机动地由集体统一经营。《农
【历史遗留问题解决】 尚未登记的宅基地面积因历史原因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的,按下列情况办理: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时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
办理退休后,没有到医保缴费年限的人,退休后都要继续缴费,直到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为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历史遗留身份编制问题除了信访部门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法律分析:正确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六大原则:1.“向前看”原则;2.“宜粗不宜细”原则;3.“有错必纠”原则;4.客观性原则;5.分析个人责任与分析复杂背景相结合的原则;6.总结成功经验与汲取失败教训相结合的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1,可以找改制后的企业要求支付。2,建议向劳动局或主管部门反映情况,要求协调解决。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
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应坚持依法依规、保持稳定、尊重历史、照顾现实、民主协商、分类处理的原则妥善处理。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执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要依照法律政策基本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处理。同时,处理这类问题时要严格区分《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前和实施后的矛盾性质。解决《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的矛盾纠纷不能照搬《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条款。 《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后产生的矛盾应严格
历史遗留问题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解决,但是找政府沟通效率要好一些。
1、产籍资料不健全。在为这些房屋办理换证、补证等手续时一并健全产籍资料;申请转移登记前需先换证,补全产籍资料。2、房地权利主体不一致的。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地权利主体必须一致,如果要求产权人将土地使用证重新变更到原房屋所有权人名下,再为其换证,势必造成社会的不稳定,浪费申请人的人力、物力,又增加土地部门的工作量。如果直接过户,房屋的产籍资料又不健全。在这种情况下,提交现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使用
因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房屋产权问题,拆迁时同证件齐全房屋一样正常进行补偿。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来电具体咨询,便于针对拆迁具体情况为你提供进一步法律分析和解答。
1、兼顾社会稳定,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2、深入调查,把握问题的实质,充分利用房屋登记的公告程序。3、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及村民最了解本村的情况,在解决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时,要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当时登记发证的人员及村民的作用。
石家庄市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不动产现状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我市国有土地上已入住多年的住宅但未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历史遗留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的精神和要求,进一步增强公民的产权观念和契约意识,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不动产登记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
1、兼顾社会稳定,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2、深入调查,把握问题的实质,充分利用房屋登记的公告程序。3、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及村民最了解本村的情况,在解决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时,要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当时登记发证的人员及村民的作用。
因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房屋产权问题,拆迁时同证件齐全房屋一样正常进行补偿。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来电具体咨询,便于针对拆迁具体情况为你提供进一步法律分析和解答。
基本案情:李先生系A省B市一村民,1983年,李先生在村内集体土地上修建了房屋,1994年,国土局向其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载明房屋占地类别系住宅。同月,城乡建设委员会向其颁发了《乡村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房屋种类为住宅。1999年,李先生房屋所在区域被其所在省人民政府征收,同年12月,李先生的户口性质由村民转为了城市居民。但是其持有的《乡村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一直未
历史遗留问题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解决,但是找政府沟通效率要好一些。
你好,需要参照当地的相关规定
历史遗留问题、涉及国家政策性问题引发的纠纷,不应由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1.凡是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2.合作化运动中的遗留问题,应由政府部门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3.政府
历史遗留问题的房屋,可以补办手续后,按照合法建筑进行补偿基本案情某地块公告拆迁,拆迁人是某市房产地产发展中心。原告张某在拆迁地块有无产权产籍房屋一处,持有该地户口,长期居住并独立生活。张某与房产地产发展中心几经协商,一直无法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某市房产局根据房产地产发展中心的申请,作出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对该房屋不予补偿。张某对裁决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认为,房产局作出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认定事实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