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诸报端,某学生因做错一道题被老师罚做做十遍,甚至百遍,某学生因课堂上不能回答老师的提问,头发被老师扯掉……这些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一次次地受到道德的遣责,其教师也因此一次次地受到法律的制裁。
然而,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却禁而不止,原因何在?是那些为人师者的道德水平低下?是他们不懂教育教学的法律、法规?或者是他们缺乏人性,不懂怜爱?不,应是这些教师不能正视教育效果的差异性,是他们不能正确区分学生的学习成绩与自己教学工作的关系,是他们急于求成心理的集中体现。
一、不能正视教育效果具有差异性是教师对学生产生不时之举的重要原因。
教师的工作对象是一个由天真活泼且具有思维力和创造力的人构成的集合。这个集合的形成与每个元素(即学生)的年龄或生活区域有关,与他们的兴趣、爱好、性格等因素是相同或相近无直接联系。
这就决定了集合中的元素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既然,每个元素有其相对独立的一面,那么,他们之间的差异就固然存在,而且不可否认,如,学生对学习的兴趣(或对某一学科的兴趣)、完成学业的态度、日常行为习惯等,一般都各有所别。
一位教育教学工作者要深入到这样的集合中去引导每个学生参与活动,并完成自己预设的教学任务——力争使不同志趣、不同性格、不同性别的几十个人,通过你几十分钟的教学后各有所获,肯定有其工作的难度,也正是有这样的难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们才被社会公认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
也正是教育对象的复杂性和差异性,因材施教、循循善诱、因势利导之类的词汇才成了教师工作特点的代名词。如果,我们作为教育教学工作者,自己没有认识到这一点儿,一厢情愿地认为:我给学生以同样的辅导与讲解,就一定能在每个学生身上得到同样的回报。
有了这种忽视学生差异的观点,当班上出现了怠慢学习或调皮捣蛋的学生时,这样的教师会觉得学生的表现不可理解。我们可以想象,这种时候教师对学生的态度将会如何?肯定没有好的举动,所以,我认为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是他道德水平低下所致,而是他不能正视教育效果因学生有差异而存在差异的必然结果。
二、不能正确区分学生的学习成绩与自己教学工作的关系,是教师对学生产生不恭之举的又一原因。
饭后茶余,与同行们闲聊,不难发现绝大数教师常常以所教学生的学习成绩(指考试分数)作为自己的资本,以此说明自己的工作如何、如何的好。
其实,有关部门在处理教师晋级、调资和评优选好时也是这样对待和评价教师的工作成绩的。我总认为,这种评价教师的办法有些不妥,也不利于师生关系的正常发展。
一、师是教育者,应当关心、爱护学生,特别要厚爱后进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要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坚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并以自身的模范表率行为取教育、影响学生。在对学生的教育过程中,严禁教师采用打、骂学生,或采用罚站、罚跑、罚抄书、罚劳动、停课等变相体罚以及其他侮辱人格的行为。二、凡教师有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下行为,除批评教育外,并视情节轻重以及造成的后果和影响,
根据第4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何确定教师在实施变相体罚所应该承担的侵权责任,也是一项比较重要的课题,下面从变相体罚的其民事、刑事及行政责任三个方面介绍:(一)民事责任即教师的侵权责任教师在实施变相体罚后造成了学生的身体损伤。(二)刑事责任根据第52条规定:“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
为贯彻国家教委以及上级关于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深化依法治校,以德治教,加强师德教风建设,特制定本规定。一、学校是培养教育下一代的场所,保护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是教育工作者的神圣职责,因此,教师要加强政治学习,树立正确的教育思想,牢记人民教师的神圣职责,热爱学生,关心学生,对学生坚持正面教育,对有缺点错误的学生要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决不能以任何借口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二、要认真学习
培养、教育、爱护学生是每位教职工的职责,教职工人员除了尽心尽责完成自己的工作外,必须加强自身师德修养,真正做到言传身教,为人师表,以爱促教。制止体罚和变相体罚行为是教师树立良好师德的一个重要方面。为了严肃教风,保护青少年,特制定下列措施。一、教师要关心、爱护每一们学生,特别是行为偏差学生,教育学生要耐心疏导,以理服人,并给学生伸辩的机会,尊重学生的人格,严禁讽刺、挖苦、打骂。二、上课时不与学生发生
摘要:体罚,是教师对学生肉体实施惩罚并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如殴打、罚站、下蹲、超过身体极限的运动、刮脸、打撕嘴巴等行为。变相体罚,是指采取其它间接手段,对学生肉体和精神实施惩戒并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如劳动惩罚、抄过量作业、脸上写字、讽刺挖苦、谩骂、烈日下暴晒等行为。关键字:体罚、危害性、普遍性原因法律责任建议体罚,是教师对学生肉体实施惩罚并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如殴打、罚站、下蹲、超过身体极限的运动
什么是体罚和变相体罚,我们应该怎么做?今天我们对体罚的概念做一诠释,目的就是为了使一线德育工作者明确、理解、吃透概念,以便于我们更智慧地有利于我们开展工作。体罚体罚是指通过对人身体的责罚,特别是造成疼痛,来进行惩罚或教育的行为。我们通常提到的体罚是指对未成年人的体罚。对未成年人的体罚有两个来源:家庭内部(如来自父母)和教育机构(初、中等教育的教师)。造成明显身心伤害的体罚,不论来自父母或教育人员,
我们先来看我国义务教育法关于体罚和变相体罚的规定:体罚是用罚站、罚跪、打手心等方式来伤害学生身体或心灵的行为,体罚是处罚儿童的错误教育方式。教师用体罚的方法来处理违反纪律的同学也应称为体罚。变相体罚是指用上述体罚方式以外的其他形式来体罚学生。变相体罚同样会侮辱学生人格,伤害学生心灵。其形式归纳有以下几种:1、罚抄:罚抄词语、定律等超过五遍;诗歌、规则等超过两遍,课文超过一遍。2、罚钱:不论数目多少
1.《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都在加强师德建设,认真贯彻执行新《义务教育法》,严禁体罚,变相体罚等一切有损教师形象的行为,但是,体罚、变相体罚或轻或重地为教育者利用,无法根除或完全纠正。这是为什么呢?在此,我谈点个人的见解。一、表现体罚与变相体罚学生是一些法律观念、法制意识不强,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的教育者采用的一种教育手段。如:出手殴打学生、让学生罚站、把学生拖出教室、赶出校门、扔学生书包、对学生罚
近些年来,一些新闻媒体批露了少数学生跳楼、服毒轻生的事例之后,一时间,举国上下都把目光集中在了教师身上,好象这都是教师的错。因此不少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对中小学校及教师的管理和评价条例中都有这样一条:凡是有体罚和变相体罚现象的,将实行“一票否决”;学校领导也大肆宣扬“学生上帝论”,弄得教师对这个“上帝”不敢管,也不敢教,大有学生的毫毛动不得之势。却忘了“因噎废食”的后果。这里笔者不想去评论“一
【案情简介】一段有关南安水头大地双语幼儿园老师拿美工刀吓唬一名男孩的视频在微信和微博上广泛传播,园长称在外出差不便回应,一天过去了,事态持续发酵。(5月23日)从网上流传的视频中可以看到,该幼儿园老师确实拿着美工刀指向学生,不管是有意威胁还是不小心,其行为都不妥当。幼儿园的孩子还较弱,根本没有保护能力,极易受到伤害,如果该教师一个不小心或者失了分寸,该学生极易受的不可挽回的伤害。该教师的行为可以说
有证据可以,向学校、教育局投诉。严重的话可以起诉该老师要求赔偿
【事件经过】 5月8日,河北大学工商学院官网发布通报称,经调查,该院院聘教师袁*鹤与女学生存在不正当关系,目前学校已将其开除。 5月2日,微博网友@熙的小跟班发布消息称,河北大学工商学院一名大四女生,遭受该院教师袁*鹤欺骗,最终自杀,至今仍在医院抢救。微博随后配发女生住院照片。消息发出后,受到不少网友关注。 5月3日,袁*鹤本人通过微博否认上述消息,并反问“对学生亲切是我的错”。 5月8日,河北
教师是一种很特殊的职业。强奸的又是未成年人。只要证据确凿,估计最少要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你好,这个不合法,一节课应该在10分钟以上,而且老师应该多关注学生的学习状况。 这种情况 建议听取律师专业意见,谨慎核实清楚,如需帮助可微聊。及时与本律师沟通!可电联我帮你分析下如何解决 ,可选择下方专问咨询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
教师的讽刺、挖苦、侮辱、谩骂学生;罚站、罚跪、提重物的行为都属于体罚学生。体罚分为直接体罚和变相体罚,若教师有体罚行为,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1.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体罚学生”。2.《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要给予教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也明文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裁判要旨】为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教育学生遵守行为规范的体罚学生行为系职务行为,属惩戒过度行为,明显不具有殴打、伤害的故意,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行政处分。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有删节)(2020)黔0321行初193号 原告韩某会系教师,担任该校班主任、语文教师。2019年11月
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做法,一般表现为讽刺、挖苦、侮辱、谩骂学生;罚站、罚跪、提重物,迟到、考试不及格罚款等;教师打学生,或不让学生进教室听课,或者不准学生来校上课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八周岁或者由于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或者将其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适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