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司的住所地是指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的注册地为其住所地。
因此,在以公司的住所地作为连接点确定管辖法院时,不能简单按照公司注册地确定管辖法院,只有当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审查确实无法确定的,方可以注册地为住所地来确定管辖。
而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可以依据公司机关所在地、公司的主要业务部门所在地、公司在公务、商务活动中所用的联系地址并辅以营业面积的大小、主要员工的工作地、办公场所的性质(自有、租赁)等因素综合判断。
1.司法实践中,各地对此的司法判断并不一致,大体有三种做法:
一是直接以公司注册地为住所地。根据公示公信原则,注册地作为对外公示的住所应当具有公信力,《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也规定如果住所地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在没有变更的条件下,仍应当根据注册地来确定管辖;
二是虽然以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为其住所,但要求该主要办事机构应登记在官方的文件中,如工商或税务登记;
三是对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在何地进行审查,并以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来确定法人住所。
2.从民事诉讼中确定管辖的“两便原则”(即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当事人依法独立、公正和高效行使审判原则)出发,确定公司住所地
其一, 公司的住所地并不当然为其营业执照上的注册登记地址,当两者不一致时,应当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地。
即使两者一致时,确定公司住所地的连结点也是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而非注册登记地址。
其二,公司主要办事机构的确定也无需经过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等公司权力机构的办公地;
二是公司的主要业务部门所在地,如公司的财务部门、人力资源部门、市场部、法务部等公司核心业务部门所在地;
三是公司在司法、商务活动中所用的联系地址;四是营业面积的大小、主要员工的工作地、办公场所的性质(自有、租赁)等辅助认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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