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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无权代理的后果及责任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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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无权代理的后果及责任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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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的代理。广义的无权代理包括了表见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不包括表见代理。  

一、狭义的无权代理  有3种情况:  ①代理人自始没有代理权;  ②代理人超越代理权;  ③代理权终止以后的代理行为  [1]被代理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  追认权具有溯及力  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2]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催告(未作追认的意思表示的)本人,仍不作意思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无权代理行为,未被追认或撤销,后果由代理人承担。若该行为被相对人撤销,因此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人的追认权和相对人的撤销权都具有溯及力,两者冲突时,谁在先谁有效,同时作出的,以追认有效。  

二、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存在足以使当事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由,则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即由本人承担代理行为的后果。  构成要件:  ①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②客观上存在足以使第三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由  ③相对人主观上无过错  ④表见代理人与相对人进行的行为须具备代理的基本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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