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职业放贷人如何认定

问题描述

职业放贷人如何认定
1个回答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以民事判决书认定:出借人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也具有营业性,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签订之民间借贷合同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因此,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放贷业务的“职业放贷人”,其借贷关系法院不予保护。这也给职业放贷人一个明确的定义。

     2018年4月16日,中国银保监会等四部门联合发文《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0号),该通知明确:一是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

二是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三是民间借贷发生纠纷,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处理。

     2018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法【2018】215号),通知要求各级法院在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一要加大对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

二要严格区分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三要依法严守法定利率红线;四要建立民间借贷纠纷防范和解决机制。

       为便于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能更好的把握职业放贷人的认定,部分地区的法院联合检察院、公安厅、税务局、金融办等机构也出台相应的认定办法和相关会义纪要,对于职业放贷人的认定一般通过以下几个方面:

      1. 以近三年或同一年度收结案数为标准,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或中级法院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累计金额,受各地的经济环境和市场融资环境,每个地方略有不同;

       2、符合下列特征的原告,也可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1)借条为同一格式的;

     (2)被告抗辩原告并非实际出借人或者原告要求将本金、利息支付给第三人的;

     (3)借款本金诉称以现金方式交付又无其他证据佐证的;

     (4)交付本金时预扣借款利息或者被告实际支付的利息明显高于约定的利息的;

     (5)原告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或到庭应诉时对案件事实进行虚假陈述的。

      (6)在出借资金时增加了手续费、GPS押金、管理费等其它费用。

      目前各地人民法院会充分借助中国裁判文书公开平台和人民法院数字法院业务应用系统的检索查询功能,对于已经纳入职业放贷人名录的原告,或在案件审理期间检索出符合职业放贷人条件的案件,通过综合评定,认定其向外借款对象主体众多,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获取利益的隐蔽性,借款目的也具有营业性,属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及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严重扰乱经济金融秩序,超出民间借贷调剂资金余缺功能的,将依法确认其借贷合同无效,对其偿还本金的请求予以支持,对被告占用借款本金期间产生的损失,依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

对于相应的担保合同,很多情况也会因借贷合同无效而无效,担保人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相关问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