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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家庭教育促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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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家庭教育促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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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家庭教育促进法),该法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原因和目的

1、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非常重视家庭教育的作用。《三字经》中:“昔孟母,择邻处。子不学,断机杼。窦燕山,有义方。教五子,名俱扬。

养不教,父之过。教不严,师之惰。”这一段说明了家庭教育对一个人的作用和重要意义。

2、现实生活中家庭教育缺失会造成严重后果。时代发展今天,生活、工作节奏加快,压力加大,不少家庭疏远了对孩子的教育和管教,未能得到良好家庭教育的孩子们酿成了一起又一起悲剧,马加爵、药家鑫、林森浩、吴谢宇等案,血淋淋的事实让我们不得不重新正视家庭教育对于未成年健康成长、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

因此,为了发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制定了《家庭教育促进法》,前后历史十余年。

这是我国首部针对家庭教育的单独立法,家庭教育也终于回归到了它本身应该有的地位。

二、《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几个亮点

1、明确的了什么是家庭教育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

我们都知道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家庭教育的第一责任主体,家庭教育涉及对孩子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

2、厘清了不同主体的不同责任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国家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根据该条规定,家庭教育的责任在家庭,责任主体是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而国家和社会承担的是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的角色。

也就是说,无论工作有多忙,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都不能将家庭教育的责任完全丢给学校、其他教育机构,而应当积极主动地承担起对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教育责任。

如果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非法阻碍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是要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章详细规定了具体的家庭责任,第三章规定了国家相关部门应该如何提供具体支持,第四章规定了相关社会组织如何提供协同服务。

以上这些明确了不同主体在家庭教育中的不同责任。

3、家校配合是关键,社会协助是保障。

学校配合。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规定,中小学校、幼儿园要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工作计划和教师业务培训的内容;中小学校、幼儿园可以建立家长学校,组织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

中小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要及时制止管教,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等。

社会力量协助。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设立社区家长学校或者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根据自身的工作,宣传家庭教育知识,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等。

孩子是社会的未来,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所学校,作为父母要给孩子上好第一堂课,家庭教育是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的基础,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石。

让教育少一分功利,多一分温情,社会会多一分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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