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小区消防车道、架空层、游泳池属于业主共有吗?
张静律师解答:小区内的公共场所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认定小区的消防车道、高压开关房、架空层、会所、钟塔以及商业中心未纳入分摊且可计算产权面积的房屋属于业主共有设施,归小区全体业主共有。
判决书节选: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根据法院向规自局花都区分局调查的情况,海某A首层即保某城北街1-2号1层118房的用途为消防车道、119房的用途为高压开关房、121房的用途为架空,海某C、D首层即保某×街×号×房的用途为架空;
会所中的保某城五街5号101房的用途为会所、302房的用途为钟塔,为不纳入分摊面积,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游泳场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办证中心的商业中心即保某城×、×号109及保某城五街、六街1-15号106属于未纳入分摊且可计算权属面积的业主共有设施。
上述物业属于该项目业主共有。根据上述物业的规划用途可知上述物业均属于建筑区划内的公共场所,具有公共服务性质,规自局花都区分局在回函中亦明确关于上述物业归小区全体业主共有,因此保某城业委会要求确认保某×街×号×房、×房、×房,保某×街×号×房,游泳场,保某城五街5号101、302房,保某城×、×号109及保某城五街、六街1-15号106属于保某城全体业主所有依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不同领域的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小区成立业委会法律顾问、相关行政及民事诉讼案件、业主知情权、撤销权纠纷案件、相邻权纠纷、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等案件,为您争取最大权益,欢迎咨询。
广州小区消防车道、架空层、游泳池属于业主共有吗?张静律师解答:小区内的公共场所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认定小区的消防车道、高压开关房、架空层、会所、钟塔以及商业中心未纳入分摊且可计算产权面积的房屋属于业主共有设施,归小区全体业主共有。判决书节选:《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二
小区地面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小区停车位及其收益属于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的重大事项,业主大会可以决定对停车位及其收益的管理使用。《民法典》实施前,地面停车位的归属法律没有明确界定,本属于业主的地面停车位大多被开发出售获利。《民法典》第47条对小区停车位归属有了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
一、小区内哪些收入属于业主共有的收入1、公共区域广告收益,例如电梯轿厢广告、户外广告;2、小区公共区域的停车位收益;3、小区公共区域内租赁的摊位收益;4、利用公共配套,活动场地、会所、游泳池经营收入;5、部分通信运营管理费;6、因损坏小区的公共设施进行的赔偿;7、自制售水机运营费用;8、物业管理用房的收益。《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服务用房中的经营用房等共有部
电梯是属于业主的公共财产,物业是没有产权的。物业仅仅是电梯的使用单位,对业主乘梯安全,电梯安全负责,负责管理电梯,保障电梯正常运行。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律师解答父亲赠予女儿的房产属于夫妻共有。1、父亲在女儿婚前赠与的房产一般属于女儿一方所有,但父亲在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赠与夫妻双方的除外。2、父亲在女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给女儿的房产,当事人可约定房产的所有人,约定不明确的,除非父亲明确表明是赠与女儿的财产,否则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
拆迁安置房的车库产权(产权包括所有权),需要看产权证上面到持有人是谁(谁持有,产权就是是谁的)。地下车库在法律上确实存在产权,所以就有两种情况:1、如果产权属于开发商或者物业,那么物业用于出售、租赁是合法的。2、如果产权并不属于物业,或者是地面公共区域(地面公共区域不得设立产权停车位),亦或者是人防工事的地下停车位,则物业无权对外出租甚至出售。拆迁小区的停车位一般产权不会属于政府,政府不会涉及这一
首先要确定这地下停车场的归属,判定其到底归属何方所有。如果归属人防工程,则无论谁都无权售卖。如果停车场包含业主公摊面积内,属于公共用地,则房开商无权出租或出售车位,应由小区业主委员会来决定车位的使用。但如果停车场是归属房开商所有,那么房开商就可以进行处置,不管是出售还是出租。地下车库产权归属的判断标准根据研究,未发现国家的法律法规对地下车库的产权归属作出明确的规定。但要判断开发商开发的商品房的地下
小区内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车位等部分是属于业主共有的。《民法典》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一、小区内哪些收入属于业主共有的收入?1、公共区域广告收益,例如电梯轿厢广告、户外广告;2、小区公共区域的停车位收益;3、小区公共区域内租赁的摊位收益;4、利用公共配套,活动场地、会所、游泳池经营收入;5、部分通信运营管理费;6、因损坏小区的公共设施进行的赔偿;7、自制售水机运营费用;8、物业管理用房的收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
关于架空层的产权问题,也是目前的一个难点问题。有关人士表示,其难点表现在相关法律法规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来说,架空层的所属问题首先要看购房合同对此有无约定。如果没有,则原则上采用“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有权进行使用和收益。而查阅有关架空层的案例显示,在事先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会判定架空层属于开发商所有。 据悉,业主认为架空层应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一个重要依据是认为架空层计入了分摊面积。
一、小区内哪些部分属于业主共有,哪些不是属于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1)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2)物业服务用房。(3)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4)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5)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
小区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一、建筑区划内的道路,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二、建筑区划内的绿地,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三、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四、物业服务用房;五、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六、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针对夫妻双方所取得的财产往往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的可能会继承父母的房子财产等,那么你知道婚后继承父母房子夫妻共有吗?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一、婚后继承父母房子夫妻共有吗 婚后继承父母的房产如果没有遗嘱单独赠予一方的,该继承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如果是继承人婚前继承的,只是一直没有分割的,或者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到一方名
小区电梯是属于业主共有的,物业公司是没有产权的。物业公司仅仅是电梯的使用单位,只对业主乘梯安全,电梯安全负责,负责管理电梯,保障电梯正常运行。根据202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二百八十一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
律师解答小区电梯是属于业主共有的,物业公司是没有产权的。物业公司仅仅是电梯的使用单位,只对业主乘梯安全,电梯安全负责,负责管理电梯,保障电梯正常运行。根据202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二百八十一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
小区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以下几点:一、建筑区划内的道路,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二、建筑区划内的绿地,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三、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四、物业服务用房;五、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六、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同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七、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
1、如果地下停车场经过面积分摊了,所有权就是全体业主的;2、如果在房产证里的面积不包含地下停车场的分摊面积,所有权属于房地产开发商。但一般,现在停车位都是买的长期使用权。不会给单独的产权证。另外,业主优先使用是相对的,毕竟业主的个体,首先满足规划设计消防等要求,剩下才考虑业主使用。地下停车场是附属设施,经地上建筑面积分摊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像电梯、物业用房等一样是共有,地下车位的买卖实施上是
除非有明确的规划和用途,否则架空层不属于本栋业主,因为架空层是公共区域,所以产权应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任何人、任何单位均不得擅自改造架空层,更不得占为己有。架空层是在楼房中用柱子架空隔开上下两层的一种建筑体,呈现一种敞开的状态,四周只有柱子没有墙壁。提高了空间面积的实用性。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
你好,应该不属于物管维修,因为空调本身的财产是业主个人的。
离婚前父母给的存款不一定是共同财产,如果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明确表示只给一方的存款,不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是给夫妻双方的,是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