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区内哪些部分属于业主共有,哪些不是
属于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
(1)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
(2)物业服务用房。
(3)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4)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5)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不属于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
(1)小区内的城镇公共道路;
(2)小区内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二、小区物业管理范围和责任有哪些
业主需要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物业费,相应的业主也有权利要求小区物业管理机构也履行相应的职责,这主要包括:
1、物业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
2、公共绿化的维护;
3、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的维护;
4、公共区域的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服务;
5、物业使用中对禁止行为的告知、劝阻、报告等义务;
6、物业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的账务管理;
7、物业服务和物业档案的保管;
8、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物业管理费一般由哪些项目构成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用;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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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车位等部分是属于业主共有的。《民法典》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小区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一、建筑区划内的道路,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二、建筑区划内的绿地,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三、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四、物业服务用房;五、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六、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
小区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以下几点:一、建筑区划内的道路,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二、建筑区划内的绿地,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三、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四、物业服务用房;五、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六、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同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七、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
一、小区内哪些收入属于业主共有的收入1、公共区域广告收益,例如电梯轿厢广告、户外广告;2、小区公共区域的停车位收益;3、小区公共区域内租赁的摊位收益;4、利用公共配套,活动场地、会所、游泳池经营收入;5、部分通信运营管理费;6、因损坏小区的公共设施进行的赔偿;7、自制售水机运营费用;8、物业管理用房的收益。《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服务用房中的经营用房等共有部
一、小区内哪些收入属于业主共有的收入?1、公共区域广告收益,例如电梯轿厢广告、户外广告;2、小区公共区域的停车位收益;3、小区公共区域内租赁的摊位收益;4、利用公共配套,活动场地、会所、游泳池经营收入;5、部分通信运营管理费;6、因损坏小区的公共设施进行的赔偿;7、自制售水机运营费用;8、物业管理用房的收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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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当事人因行政机关认定其车辆违章的决定不服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相关利害人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的60日内,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该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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