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条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问题:如何理解“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
结论:合同当事人因合同义务的履行发生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时,该引发争议的合同义务即为“争议标的”。即争议标的,是指当事人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而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最高院及各省意见:
1. 最高院立案庭庭长杨杰意见:
关于争议标的的理解问题。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了按照“争议标的”种类分别确定合同履行地,准确把握“争议标的”是关键。
该条规定使用“争议标的”一词,主要是来源于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并借鉴其他国家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规则,就是指当事人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因此,可以称为“涉诉债务”。
合同履行地就是合同义务的履行地,合同义务履行地根据合同义务的履行情况,可以是一个履行地,也可以是不同的履行地。双务合同和多务合同,当事人分别负有不同的合同义务,通常每一合同义务都有其履行地,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如是。
当事人因合同义务的履行而发生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时,以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的,则以当事人争议的合同义务的履行地作为确定管辖的合同履行地。
这既明确简单,又符合纠纷管辖的最密切联系地点的原则要求。即使是单务合同,如果存在两项以上的不同合同义务时,也可能出现两个以上履行地的情况。
发生合同纠纷时,也要以争议的合同义务来确定履行地。对“争议标的”的理解,特别注意不能把“争议标的”等同于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在合同纠纷中,是基于合同关系主张对方承担的合同责任的声明。合同履行地不能按照诉讼请求种类来确定,只能依照争议的合同义务来确定,也即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
第三,关于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理解问题。该条规定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是指争议的合同义务是以给付货币为内容。最为典型的合同义务为给付货币的是借款合同。
如果贷款方起诉借款人要求还本付息,争议标的则为借款方负有的向贷款方归还本金和利息的义务,接收货币的一方,就是贷款方,此时贷款方可以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向该地法院提起诉讼。
借款合同中,贷款方需划出借款或借款方需归还借款,双方都有可能成为接收货币的一方,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有可能成为接收货币的一方,也都有可能成为合同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
如果借款方在借款合同签订后,贷款方违约未交付借款,借款人起诉要求贷款人发放借款的,争议标的就是贷款方负有的向借款方发放借款的义务,接收货币的一方就是借款方,此时借款方可以以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向该地法院提起诉讼。
借款合同之外的其他合同,如果争议的合同义务内容为给付货币的,也可以适用本条关于接收货币一方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如买卖合同约定买方负有先支付货款的义务,卖方后交付货物,买方未按照合同支付货款的,卖方起诉要求买方支付货款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卖方为接收货币一方,卖方所在地可以认定为合同履行地。
北京高院意见:诉讼请求说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中的“合同履行地”如何理解适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审判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二)2019】
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确定“合同履行地”。
正确理解适用本条款,应将“争议标的”理解为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以买卖合同为例,合同义务为“交付标的物”或“给付价款”。
如果卖方是原告,无论原告的诉讼请求是继续履行合同、给付价款还是解除合同、返还货物、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诉求的指向均是买方的“给付价款”义务,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应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即卖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如果买方是原告,无论原告的诉讼请求是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标的物还是解除合同、返还价款、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诉求的指向均是卖方的“交付标的物”义务。
若合同标的物为不动产,应以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若合同标的物为非不动产,应以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一方即卖方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即时结清的合同(如集市买卖)产生的纠纷,以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法律、司法解释对合同履行地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合同当事人仅要求变更、撤销、解除合同、确认合同效力或合同是否成立的,如果合同中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且不属于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对合同履行地有特殊规定情形的,应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
重庆高院也是诉讼请求说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解答渝高法〔2017〕256号第2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对方给付违约金、赔偿金的,是否可以理解为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从而确定合同履行地?
答: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是指争议的合同义务本身是以给付货币为内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是违反合同义务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不是发生争议的合同义务本身。
请求支付赔偿金、违约金的,应以诉讼请求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确定合同履行地
三、案例:
案例一:(2019)最高法民辖61号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该条规定的“争议标的”,是指当事人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而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周鑫作为买方,其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经支付的货款,该诉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是赵青伟应当按照约定交付钢材,该案当事人争议标的不是给付货币和交付不动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本案合同履行地应为履行该义务的赵青伟所在地,即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案例二:(2015)闽民终字第2234号
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审原告北八道公司起诉的诉讼请求、所述的事实理由,本案为借款合同纠纷。关于双方争议的合同履行地的确定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讼争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据此,民事诉讼法上作为地域管辖依据的合同履行地,系以“争议标的”即当事人诉讼主张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确定。合同当事人因合同义务的履行发生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时,该引发争议的合同义务即为“争议标的”。
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确定法定合同履行地之规定,适用于因合同义务履行引发之合同诉讼的情形,上诉人主张仅适用于合同“给付之诉”,有违司法解释规定之本意。
本案原审原告北八道公司作为借款方起诉主张贷款方朱攀X未按合同约定交付借款,请求解除讼争《借款协议》,返还已支付的保证金及违约金,系合同一方以合同相对方未履行合同义务为由主张解除合同,争议标的为被诉的贷款方负有的发放借款之义务,接收货币的一方即为借款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借款方北八道公司所在地厦门市为合同履行地。
因案件管辖权的确定先于实体审理,故争议标的一般根据原告的诉讼主张确定,上诉人关于其实际未收到风险保证金及本案争议标的仅为保证金支付的主张,属实体抗辩,其主张据此确定案件管辖权,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三:(2020)鲁02民辖终383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青岛某某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向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起诉称,2020年4月20日,原、被告签订《设备买卖合同》,原告向被告采购熔喷机一套,合同总价700万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支付全部货款。但被告交付的熔喷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无法生产出合格的产品。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全部货款700万元及利息,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
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合同中对合同履行地没有明确约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根据被上诉人要求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案争议标的为上诉人提供的熔喷机是否符合质量要求,能否生产出合格的产品,属于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为上诉人。
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不在山东省莱西市,莱西市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管辖。综上,原裁定认定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导致裁定结果不当,应予撤销;
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条文内容】 《民诉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九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严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
第十一条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
【法律意见】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具体是指单位之间的关系。如果你们两个公司存在相同的高管就会被怀疑是存在控股、管理关系。你们两公司被废标,你可以申诉。【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
治安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如下,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案情】甲与供货商乙达成了购货事宜,甲向乙支付了定金40000元。甲乙双方未对合同履行地及合同争议管辖进行约定。后因乙方违约,甲方书面告知乙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定金,乙方置之不理。现甲拟到法院起诉,甲的住所地为A地,乙的住所地为B地,甲乙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那么A地法院是否有管辖权?【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A地法院有管辖权。理由如下:甲乙双方未约定管辖,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选择管辖
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的相关解析。解析:《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所指需要人带领,是因为“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七规定,无民事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薪水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工人的劳动报酬总额。本条例所称本人薪水,是指工伤工人因工作遭到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交费薪水。本人薪水高于兼顾地区工人平均薪水300%的,按照兼顾地区工人平均薪水的300%计量;本人薪水低于兼顾地区工人平均薪水60%的,按照兼顾地区工人平均薪水的60%计量。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
法律分析:1、如果是户中的个别成员出现死亡,那么其土地确权是不受影响的,原来的土地归户中其他成员享有。2、如果是该户成员都已经死亡,也就是在承包合同中讲到的“整户消亡”的情况,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土地确权政策,其土地由村里的发包方收回,也就是确权给村集体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一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
强制措施变更,是指司法机关因案件的变化而采取改变强制措施。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期间,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撤销或者变更之前的强制措施。在押的被告人正在接受侦查、起诉、一审和二审的期间,无法在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程序的,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措施对社会不构成危险的,可以改变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九条
无讼按:案外人的实体权利救济是执行异议之诉的制度设计起点。但现行制度框架下,基于类似目标已经衍生出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执行异议之诉等多个路径,导致实务中经常出现路径选择的困难。《民诉法》第227条规定的“与原判决、裁定是否有关”,是案外人申请再审与执行异议之诉的分野,但如何判断“是否相关”,困扰实务界已久。作者通过对司法态度变迁的敏锐把握,提出了相对清晰的判断标准,有助于括定制度界限,
案例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了不动产买受人排除金钱债权执行的权利,第二十九条规定了消费者购房人排除金钱债权执行的权利。案外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的,可以选择适用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规定;案外人主张适用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审查。指导案例156号:王某诉徐某、北京市XX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案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如下: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二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是:“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原文:“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行政机关及其执
交通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是:“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是:“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如果没有发生交通事故,酒后驾车一般是行政拘留加罚款;构成醉酒驾车的,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处拘役,并处罚金。若发生重大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逃逸或其他恶劣情节的,三年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十七条【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时限、受理部门】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
企业主要负责人七项安全生产职责: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7、组织制定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