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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视为工伤”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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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视为工伤”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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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款规定因突发疾病死亡认定工伤的三个构成要件:(1)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2)突发疾病;(3)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一、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我国的工伤认定以三要件为标准,即工作期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其中,工作原因是核心要件。实践中,三要件并非必须全部满足才可认定工伤,对于工作时间与工作场所的认定并不严格,相对较宽泛。

“视同工伤”情形同样如此,工作时间与工作场所是用以佐证工作原因的要素。

对于工作时间的界定,实践中一般认为, 包括上下班的合理的路上,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规定的上班时间从事与公司工作有关的活动的工作时间以及工作期间合理解决生理需求的时间,都属于工作时间范围。

对于工作岗位的界定,需要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的“工作场所”进行区分。 “工作场所”,是指职工从事工作的场所。

工作岗位可以理解为从事本职工作的工作场所,其外延要小于工作场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工作场所确定的标准是“合理区域内”,如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便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形。

 “工作场所”,是指职工从事职业活动的场所,在有多个工作场所的情形下,还包括职工往来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必经区域。

  因此, 工作岗位指的是职工从事其本职工作的场所,包括往来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必经区域。例如,字在新冠疫情期间,劳动者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在家工作期间,也应当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二、突发疾病法律并未对突发疾病的种类进行要求,所以“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也就是说,这里的“疾病”并不要求是因工作而导致的。

《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突发疾病”应当是指疾病在工作时间突然发作,无论是什么疾病,只要在48小时致死的也可能认定工伤,突发疾病的种类在法律上并未有限制。

另外,突发疾病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只要有发病迹象,出现身体不适不能继续工作的情况,就应当认定为突发疾病。

三、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第一,对于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首先,应当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48小时内死亡的必要条件。

其次,对抢救的理解应当满足按照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径直送医院抢救等四要件并重,具有同时性、连贯性来掌握。”

其重点在于系列动作的连贯性。

第二,对于突发疾病当场死亡,即“未经抢救死亡”的情形。此情形不仅包括突发疾病来不及抢救便死亡,也包括发病时,无他人在场而丧失抢救机会,被发现时已经死亡。

“未经抢救死亡”一般很容易认定为工伤。

第三,对于突发疾病因家属放弃治疗,在48小时内死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国行政审判指导案例第62号案例中对“48小时”的合理性作了阐述:“48小时”是立法者为了避免将突发疾病无限制扩大到工伤保险的范围而作出的限制性规定,48小时可能不具有太多的科学依据,但对于异常复杂的疾病来讲,总得设定个时间予以限制。

因此对家属放弃治疗的行为应当严格审查,在维持基本的社会道德观念的情况下努力寻求劳动者权益的最大化,即只有证明病人短时间内已无存活的可能性,家属在万般无奈之下放弃救助,实属无奈之举,才予以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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