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人:XX有限公司XX分行
住址:XX
负责人:王XX 行长
答辩人因XXX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我方认为新乡县人民法院(2018)豫0721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使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
二、关于该案件情况,有以下五点需要陈述:
1、关于《房产转让合同》主体的问题
根据上诉人XXX提供的证据显示XXX与刘XX为夫妻关系,同时周XX与李XX为夫妻关系。按照正常的交易习惯,进行房屋买卖是夫妻双方共同决定和参与的,况且涉案房产金额巨大,作为夫妻双方,为何在合同签订时,单单是XXX和周XX签订,而不是按照交易习惯XXX、刘XX夫妻和周XX、李XX夫妻共同签署?
这有违常理。
2、关于上诉人XXX与第三人周XX是否在法院查封之前签订合法有效的《房产转让合同》的问题
上诉人XXX提交的《房产转让合同》显示签订日期为2016年6月18日,合同双方为XXX与周XX,答辩人对该份合同的真实性有异议,无法确定该份合同是XXX与周XX于法院查封之前签订的。
且基于XXX在2016年1月至7月期间,向周XX转账数额总计高达900万元事实,我方对合同双方之间的关系有异议,怀疑其是否为了逃避执行,而编造的房屋买卖关系。
3、关于XXX是否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房产问题
房屋的实际占有,应以实际控制为标准。XXX出示了涉案房产的钥匙、门禁等证据,证明其已经实际占有了该房屋,但该钥匙、门禁是否是涉案房屋相应配套的钥匙、门禁,无法对应,且XXX实际占有该房屋的时间,是否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实际占有,无法确定。
XXX出示的2017年6月30日物业服务费缴费收据中显示交款单位是李XX,虽XXX在收据左下方签字,但不能证明该物业费由其实际缴纳。
上述,均无法印证XXX实际占有涉案房屋时间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
4、关于XXX是否已支付购房款的问题
在XXX与周XX的合同中约定付款方式分为现金和贷款两部分,购房款220万元、现金支付;房贷以李XX的名义由XXX向银行偿还,并在2017年12月30日前结清。
虽然XXX提交了2016年6月20日向周XXX220万元的银行交易明细,称该款项是房产转让的首付款,但我方向新乡县人民法院申请调取XXX2016年、2017年的银行交易明细显示,在2016年1月至7月期间,XXX向周XX转账数额总计高达900万元。
因此,无法证明XXX2016年6月20日转账的220万元为购买房屋的首付款。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交易以登记为产权发生变更的生效要件,且登记为公示方式。作为房屋买受人,XXX既然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以李XX的名义由其支付银行贷款,为何放弃将220万元款项用于还清银行贷款,尽快办理解压手续将房屋进行过户登记,进而将涉案房屋确权呢?
这不符合正常逻辑,何况2016年7月1日,XXX向周XX转账80万元,XXX称该款项是周X向X其借款。如XXX的银行交易明细显示,仅凭X口头XX陈述,无法确定交易的真实目的和款项的真实用途。
上诉人XXX上诉称其于2016年6月27日存入李XXX贷款账户中之后,在银行扣款前都会在李XXX户中存款15000元直至2017年12月止。
因为每月需还款数额为14828.3元,不是整数,为了方便,就每月按照15000元的数额存入。但其在一审中提供了案外人黄XXX向李XXX汇款三次的凭证作为证据,分别为7000元、14000元、14000元共计35000元,该证据与XXX上诉说法自相矛盾。
李XXX签订的编号为2014-120XXXX和2014-1XXXX号《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为156个月(即为2027年12月中旬),截至签订《房产转让合同》2016年6月18日,已经偿还18个月。
《房产转让合同》约定用李XXX的名字向银行偿还,同时又约定2017年12月30日前需结清,这两条约定本身更是自相矛盾。
另外,XXX提供了2017年12月份至2018年8月份刘XXX和XXX直接向李XXX交通银行账户内存款单1X份,既然XXX已经与周XX达成房屋买卖的合意,为什么不从合同签订日开始就每月向李XXX交通银行账户内存款,而是在房屋2017年11月XX日被查封后,才每月和刘XXX直接向李XXX交通银行账户内存款呢?
这种行为是不正常和不符合逻辑的。
5、关于XXX未办理过户登记问题
XXX陈述的因涉案房屋于2017年11月XX日被查封无法办理过户登记。2017年11月XX日相比于李XXX签订的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的158个月的还款时间还有一百多个月,贷款尚未还清,按照XXX与周XX约定还款计划更是遥遥无期;
2017年11月XX日距离《房产转让合同》约定的2017年12月30日结清日期仅剩一月余,XXX也未按照合同约定结清剩余款项;
同时亦未向贷款银行申请办理解押手续。故,即使涉案房屋未被法院查封,也无法办理过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款“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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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交。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标准计收。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可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排除或准许对执行标的的执行:即执行异议之诉。此外,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诉讼费用收取问题,具体如下所述:1、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具有复合性,既包括请求法院停止执行程序,又包括确认实体权利的归属,体现为一定的经济利
执行异议不要开庭审理,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之后人民法院会在15天之内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话就会裁定中止执行,如果不成立就会裁定驳回执行异议,所以不需要开庭。 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在提交申请书的同时,还需要提供以下材料:异议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如果是自然人则需要提交身份证明,如果是法人则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案件的有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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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应当适用普通程序。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异议人为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买受人并已实际交付占有,该异议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一般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最高法院会议纪要:原《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变动采取交付生效义,机动车作为特殊动产应予适用,该基本原则在执行议之诉中并未动摇。因此,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机动车,即发生机动车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是否办理物权变更登记,仅是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不是机动车物权变动
我国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的受理条件:执行异议之诉必须在执行过程中,即在执行程序开始后、针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程序终结前提起;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经过执行异议审查的前置程序,即执行法院已经作出执行异议审查的裁定,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异议之诉法律规定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十五、执行异议之诉第三百零四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原告:____________,女,______族,______年______月___日生,______省______县人。住______县____________镇______路___号。系案外执行异议申请人、买卖合同买受人。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系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______,女,汉族,______年___月_
一、执行异议之诉诉讼费收取标准是多少1、对异议的提出,无论是由哪类主体、针对哪类事由提出,均不得收费。2、不服法院对异议的裁定而采取救济措施的,则分别下列情形是否收费:(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上级法院复议的,不得收费。(2)一个新的诉讼案件,无论对案外人还是原审当事人均应按规定收费。(3)又分两种情形而定是否收费:①一般不收费;②是因为发现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或是一审后未经上诉或一
当事人(案外人)在执行程序中可以采取的救济路径有哪些,即具体期限、具体救济方式是如何规定的,本文将就此进行展开,同时希望通过此文,能够让当事人,尤其是案外人,在自身权益因执行受到侵害后,可以更加清楚知晓如何进行有效救济。一、针对执行行为的救济路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含案外人均可以采取):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含案外人→(书面异议)→执行法院审查(15日内)→审查后符合规定裁定撤销或更正/不符合规定裁定
执行异议之诉一审判决要多少时间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 执行异议之诉意义 1、保障案外人的实体权利,完善司法救济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
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最大的不同是前者可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后者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债权人、被执行人均可提出。1、执行异议: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并要求人民法院撤销或者改正执行的请求,或案外人对被执行的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张权利并要求人民法院停止并变更执行的请求。前种异议为执行行为异议,后种异议为案外人执行异议。2、执行异议之诉:是一种实体
执行异议之诉包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和当事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之权利,请求法院不许对该标的实施执行之诉讼。当事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申请执行人对法院中止对特定标的执行的裁定不服,认为案外人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之权利,请求法院继续对该执行标的进行执行的诉讼。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应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被执行人能否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被执行人提起的事执行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