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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买卖不受五年限制,需补缴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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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买卖不受五年限制,需补缴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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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首都功能核心区人口疏解对接安置房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11〕9号)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且用于安置首都功能核心区疏解居民的首都功能核心区人口疏解对接安置房产权性质为“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交易时间不受限制,上市交易由购买人按成交额的3%补交土地出让金。

上述土地收益目前由各区不动产登记部门收取,收取后向缴款人出具《北京市非税收收入一般缴款书》。

从严核定被安置人员

  (十)各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我市关于被安置人员认定的相关政策要求,建立健全认定办法及程序。

  (十一)住宅房屋征收中,征收实施单位应使用安置房管理等信息系统对被安置人员拥有房产及享受住房保障情况进行核查,确保被安置人员符合条件。

  (十二)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前,征收实施单位应在征收现场公示被安置人员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部分)、与被征收人的法律关系、被征收房屋地址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不少于10日。

  (十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使用房屋征收综合管理系统开展相关业务,实时录入征收补偿、安置选房等信息,并由区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完成审核;

补偿安置协议中应列明被安置人员,载明选房信息。未能实时录入的,应在1个月内完成补录及审核。经审核的安置数据通过系统接口汇入安置房管理信息系统。

  (十四)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应载明被安置人员选房信息;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征收实施单位应在1个月内将被安置人员信息、审核及公示信息录入安置房管理信息系统,上传相应补偿安置协议,依据安置房建设计划、房源信息、补偿安置协议在系统中完成人房对应;

责任部门应对录入数据进行审核,对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十五)购房人信息因继承等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可凭相关合法手续并经区政府或责任部门审批同意后办理,并在安置房管理信息系统中上传相关审批文件。

不得通过债务、婚姻、交易等方式获取或变更购房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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