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和“末位发言”制度的意见为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规范镇党委决策行为,推进民主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真正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监督权、执行权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权利机构和运行机制,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坚持依法决策原则
(三)坚持责任追究原则三、决策内容
(一)研究决定我镇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学习传达县委、县政府重要会议、文件、决定、决议和指示(执行方法已经十分明确的除外)精神,并结合我镇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方案、措施。
(二)有关全镇改革、发展、稳定方面的重大问题。
(三)全局性的重大工作部署、年度工作目标和工作要点以及审定以镇党委名义部署的重要工作、上报的重要文件等。
(四)镇党委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的重大事项,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及机关股室职能的调整。
(五)干部管理权限范围内人员的任免、调整、奖惩;向上级主管部门推荐本单位干部提任、交流任职。
(六)集体决策基建项目、土地使用及05万元以上的借款、贷款担保,存款异动、各类工程、采购、物业转让、物资处理等生产建设性资金。
(七)重大事项的工作制度和程序的制定及修改。
(八)本地、本单位重大或突发事件的处理办法。
(九)其它需要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的重大问题。四、主要程序凡属“三重一大”(即: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
(一)酝酿准备
1、调查研究。“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就相关议题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了解和掌握具体的情况。
2、决策咨询。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组织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益,进行听证后并公示,扩大干部职工参与度。
3、领导沟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领导班子成员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和沟通,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4、会前告知。提请领导班子会议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按本单位规定程序提出,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议题的有关材料要在领导班子会议召开前送达各参加人员,并保证其有充足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二)集体决策
1、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到会,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意见。在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班子成员应对决策事项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2、实行“末位发言”(即:主要负责人在研究决定重要事项时,不先定调,由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发言。)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或全体参会人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外,一般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作决策。
3、要建立“三重一大”台帐。要将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和末位表态,特别是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形成会议记录。
对必须公开的事项要按规定公开;属于保密的事项,与会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有关材料要全部收回。领导班子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能部门和监督部门。
4、镇直机关单位负责人可以根据议题内容,列席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
5、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涉及回避事项的,应按照领导干部回避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回避。
(三)执行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
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或有关部门反映。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决策执行。
五、监督检查
(一)要把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和“末位表态发言”制度的情况作为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主动接受县纪委对本单位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的专项检查。
(二)领导班子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贯彻本意见的情况,并将贯彻本意见的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班子成员要在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时,报告“三重一大”事项和末位表态的执行情况。
(三)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应立即停止执行并及时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报告。六、责任追究
(一)对不执行“三重一大”及末位表态制度和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或对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并造成严重损失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的规定由纪检监察机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在年终绩效考核中予以扣分。
(二)领导班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三)现行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辞职、免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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