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为了保障外来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单位用工行为,维护本市劳动力市场秩序,根据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含义)本办法所称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以下简称综合保险),包括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等三项保险待遇。
本办法所称外来从业人员,是指符合本市就业条件,在本市务工、经商但不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员。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包括外地施工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下列外来从业人员不适用本办法:(一)从事家政服务的人员;(二)从事农业劳动的人员;(三)按照《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引进的人员。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市综合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综合保险的统一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负责综合保险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公安、建设、财政、工商、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综合保险管理工作。第五条、(缴费主体)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综合保险费。
第六条、(登记手续)用人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到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初次使用外来从业人员或者初次进入本市施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获得批准使用外来从业人员之日起30日内,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
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在申领《上海市外来人员就业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
综合保险的具体登记事项,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另行规定。第七条、(注销与变更)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迁出本市,或者综合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有关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原办理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不在本市从业或者综合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到原办理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缴费期限)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应当自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当月起,向市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缴纳综合保险费。
综合保险费的缴纳以三个月为一个周期,每次应当缴纳三个月的综合保险费。第九条、(缴费基数和比例)用人单位缴纳综合保险费的基数,为其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总人数乘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缴纳综合保险费的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按照缴费基数12.5%的比例,缴纳综合保险费。
其中,外地施工企业的缴费比例为7.5%。第十条、(综合保险费的列支渠道)用人单位缴纳的综合保险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
第十一条、(基金使用)本市建立综合保险基金。综合保险基金主要用于综合保险待遇的支付及运营费。综合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可以调整缴费比例。
缴费比例的调整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二条、(基金管理)综合保险基金实行集中管理、单位立户、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挪用、侵占。
综合保险基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第十三条、(享受待遇)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按下列规定享受综合保险待遇:(一)用人单位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享受工伤、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三项待遇;
(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享受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三项待遇;(三)外地施工企业的外来从业人员,享受工伤、住院医疗两项待遇。
第十四条、(工伤或意外伤害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发生工伤事故(或者意外伤害)、患职业病的,经有关部门作出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参照本市规定的工伤待遇标准,享受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保险待遇。
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保险金一次性支付。第十五条、(住院医疗待遇)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住院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由外来从业人员自负;
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综合保险基金承担80%,外来从业人员承担20%。住院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
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缴费满三个月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连续缴费满六个月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
连续缴费满九个月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
第十六条、(老年补贴待遇)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连续缴费满一年的,外来从业人员可以获得一份老年补贴凭证,其额度为本人实际缴费基数的5%。
外来从业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时,可以凭老年补贴凭证一次性兑现老年补贴。第十七条、(办理综合保险待遇的手续)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外来从业人员,可以凭本人身份证、《上海市外来人员就业证》、老年补贴凭证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办理享受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住院医疗或者老年补贴待遇的手续。
第十八条、(综合保险金的支付)综合保险金由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支付。综合保险金也可以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委托保险公司支付和运作。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监察机构负责对综合保险费的缴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缴纳综合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补缴;
逾期仍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对逾期拒不缴纳综合保险费、滞纳金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在补缴综合保险费之前,外来从业人员因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住院发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承担或者由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个人承担。
第二十条、(举报)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综合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一条、(争议处理)外来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因缴纳综合保险费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劳务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二条、(实施细则)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第二十三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只要劳动合同内容合法,双方签字确认,没交社保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
为什么上海外来人员要交综合保险?由于在上海市工作的外来从业人员中有相当大的一部分虽然在上海工作,但并没有和上海市的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也无法参加社会保险。什么是外来人员综合保险?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包括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等三项保险待遇。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上海市单位或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定期缴纳一定的保险费用,在外来从业人员括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和年老的情况时,可以享受
你好,我们需要更详细地了解情况才能给出法律专业意见,不过初步看下来您说的和我们接手过的一起案件较为相似,可以点我头像详询。——若实际情况紧急可以查看简介电联或专问咨询
老年补贴凭证是公司给你交满一年的综保后就有一份老年补贴凭证,这份凭证是保险公司给的,也就是说你公司给你交的综保的钱都是交在保险公司的,每个月只有一张综合保险卡的20元,如果交不满一年就没有老年补贴凭证了,这个没有卡只有一份单子,等到老了就可以去领钱的,男的60岁,女的要到50岁才能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如果你离职了,人事部就帮你退掉了,去另家公司重新开户重新交综保,同样公司给你交满一年的综保后就有
一、为解决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扩大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促进我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和发展,根据国家、省、市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二、具有惠州市城镇户籍的下岗失业人员,复员、转业军人和大、中专毕业生等无固定单位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后,均应参加惠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逐月缴费,也可以一次性预缴数月的医疗保险费,但不能跨
以下几类情况不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纳范围内: 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 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纳年龄,具体如下; 1.男不满45周岁、女不满40周岁的,从参保之日起按规定缴费; 2.男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女满40周岁不满55周岁的,从男满45周岁、女满40周岁时补缴; 3.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一次性足额补缴15年
为顺应户籍制度和城乡一体化的发展趋势,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险制度,保障灵活就业人员养老和医疗等社会保障基本需求,根据《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口、未到达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以下简称退休年龄)的自谋职业者、自由职业者,以及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的自主就业或非正规就业人员。第二条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医
(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建立健全有效的企业高管人员激励和约束mr提高企业资产运营效益促进企业牛产绎营发展和经济效益增长实现住业资产的保值增值制定私法c坚持按劳分配和按牛,产要素分配和结合高管人员年薪收入与其经营赤仟、绎I营风险、经营业绩和个人任职能力紧密挂钩高管人员收入与本企业员,资收入适当分离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建立利益制衡机制正确处理市管人员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近期
农村家庭财产保险暂行办法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1-10-24 颁布日期:1991-10-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从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次月起,可享有门诊医疗和住院医疗保险待遇。一、外地人员门诊医疗保险待遇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本人的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度至度(过渡期内),个人按月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低于30元的,个人医疗帐户计入标准按每月30元执行。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可用于本市医保定点药店购药和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就医,用完为止。二、外地人员住院和
一、工伤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的缴纳年限是多久?工伤保险办法规定的缴纳年限是15年,工伤保险缴费的一个时间通常都是在员工入职,企业之后才开始的。不过在我们实际的生活应用当中,还跟员工和企业签订的协议有着不小的关系,所以说,一般来说的话也有可能是在与单位协议签订了之后的几个月再交的。然后,好的话就按照协议上的约定来执行。而工伤保费的征收一般要经过参保登记,然后确定缴费的费率,申报缴费,缴费核定是征缴工伤保
(1993年4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专业技术队伍素质,适应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的对象是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重点是中青年专业技术骨干。第三条继续教育的任务是使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不断得到更新、补充和拓宽,逐步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工作适应能力、创造能力和业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综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8-10-19 颁布日期:1998-10-19 文号:建总发[1998]131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您好!我是上海理本广治律师事务所的潘律师,专注于刑事、民事案件方面问题。问题回答:依据您描述的内容我们还无法给您正确法律建议。具体分析如下:算工龄针对以上回复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以直接联系或转为一对一咨询,建议来所咨询,会给您更详尽的解决建议!!!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颁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执行日期:2013-07-01 颁布日期:2013-01-06 文号:令2013年第2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布部门: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豫政[2003]54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12月11日省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河南省人民政府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经济
通常情况下,当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我们的维权方式包含以下几种:首先,双方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一致后签署相关的离职证明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其次,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或者劳动局举报或申请调解,或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更多复杂的单位解除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根据目前政策,外来人员综合保险年限不合并算至社保年限中。今后政策,可向当地社保部门征询。
1.看病需要使用什么凭证?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保后使用医保卡作为就医或购药的凭证,暂不使用《就医记录册》。2.帐户里的钱怎么计入?市医保中心每月根据市社保中心提供的缴费信息,按规定将外来从业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其个人医疗帐户中。3.看门诊和在药店买药享受什么待遇?外来从业人员可以使用个人医疗帐户中的资金来支付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及在本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的
上海市外来人员社保政策依据: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适用范围:《办法》第三条“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是指在本市社区内有合法居住场所、合法务工经营场所,自主从事务工、经商活动的外来人员。上海市外来人员社保的登记(一)用人单位应当自《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持批准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文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人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材料,